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廣州白雲機場海關調整為副廳級海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4〕7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廣州新機場海關機構設置問題的請示》(粵府〔2003〕3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覆如下: 同意廣州白雲機場海關調整為副廳級海關,機構名稱、人員編制和隸屬關係不變。 有關具體事宜,請你們與有關方面協商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