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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01日   來源:新聞辦網站

中國的軍控、裁軍與防擴散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二○○五年九月·北京

目 錄

  前 言

  一、國際安全和軍控形勢

  二、基本政策主張

  三、參與和推進國際軍控與裁軍進程

      核裁軍問題

      生物武器和化學武器問題

      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問題

      導彈問題

      常規武器問題

  四、致力於國家和區域裁軍

      大幅裁減軍隊員額

      維持較低水平國防費

      區域裁軍和建立信任措施

  五、積極參加國際防擴散努力

      履行防擴散國際義務

      發展與多國出口控制機制的關係

      開展防擴散交流與合作

      推動聯合國發揮重要作用

  六、加強防擴散出口管制

      防擴散出口管制法規體系

      防擴散出口管制機構

      嚴格執行防擴散出口管制法規

      加強出口管制法規宣傳和企業教育

  附 錄

  附錄1:中國參加的軍控、裁軍和防擴散條約

  附錄2:中國防擴散出口管制法規

  附錄3:中國與有關國家達成的裁軍和建立信任措施協定

前 言  

  2005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0週年。法西斯主義和軍國主義發動的侵略戰爭,給世界帶來了巨大災難,人類文明慘遭空前浩劫。世界人民用鮮血和生命贏得了勝利與和平。

  2005年也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聯合國成立60週年。聯合國的成立,體現了各國人民建立一個和平、平等、合作、繁榮新世界的美好理想。60年來,聯合國為緩解衝突、推動裁軍、維護和平、促進發展進行了不懈努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華民族愛好和平,崇尚“以和為貴”、“協和萬邦”。在近代史上,中國曾飽受外來侵略和壓迫之苦,深知和平的珍貴。當前,中國人民正沿著和平發展的道路,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中國的發展需要一個持久穩定的和平國際環境,中國的發展必將促進世界的和平與進步。中國將高舉和平、發展、合作的旗幟,繼續致力於推動國際軍控、裁軍與防擴散進程,永遠不稱霸,永遠做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的堅定力量。

  為全面闡述中國政府在軍控、裁軍與防擴散領域的政策與主張,系統介紹中國參與國際軍控、裁軍與防擴散事務的情況,現發表《中國的軍控、裁軍與防擴散努力》白皮書。

一、國際安全和軍控形勢

  當今世界,和平、發展、合作已成為時代潮流。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趨勢深入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各國、各地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加強,在安全上的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維護和平、制約戰爭的因素在增長,世界的和平與發展面臨難得的機遇。加強合作,共同應對全球性挑戰,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

  但是,天下並不太平。傳統安全問題依然存在,局部戰爭和暴力衝突時有發生,熱點問題此起彼伏。恐怖主義、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跨國犯罪、傳染性疾病等非傳統安全威脅不斷上升。傳統與非傳統威脅相互交織,國際安全面臨嚴峻挑戰。

  國際軍控、裁軍與防擴散與國際安全密切相關。在當前國際安全領域威脅日益多元化、不穩定和不可預測因素增加的情況下,軍控、裁軍與防擴散的內涵不斷拓展,重要性日益增強。機遇與挑戰並存、希望與隱憂同在。

  一方面,國際軍控、裁軍與防擴散體系作為全球安全秩序的有機組成部分,為維護世界和平與穩定依然發揮著重要作用。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軍控、裁軍與防擴散又取得了新的積極成果,在禁止化學武器、禁止核試驗等領域相繼達成了一系列重要條約。國際社會在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問題上的共識不斷加強。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關於防擴散的第1540號決議。通過對話、合作解決擴散問題的政治外交努力繼續推進。加強防擴散機制的倡議相繼出臺。各國安全對話加強,區域安全合作擴大。上述積極進展增進了各國之間的互信,推動了安全形勢的緩和,維護了國際戰略穩定。

  另一方面,多邊軍控與裁軍仍然任重道遠。核裁軍步履維艱,建立在首先使用核武器基礎之上的核威懾戰略尚未被摒棄,降低核武器使用門檻、研發新型核武器的動向堪憂。外空武器化和外空軍備競賽的危險加大。國際軍控條約的普遍性仍有不足,拋棄重要軍控條約的消極事態時有發生。多邊軍控和裁軍機制面臨困難。作為全球唯一的多邊裁軍談判機構,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多年未能開展實質性工作。國際防擴散進程面臨挑戰。地區核問題解決前景仍不明朗,恐怖組織和其他非國家實體獲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風險加大。

  當前,國際軍控、裁軍與防擴散進程正處在關鍵的十字路口。抓住新機遇,應對新挑戰,鞏固和不斷加強現有國際軍控、裁軍和防擴散體系,是維護國際和平、安全與穩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心所向。國際社會普遍主張維護多邊主義,推進國際軍控和裁軍進程,不斷完善國際防擴散機制,加強國際合作,應對安全挑戰。

  為推進國際軍控、裁軍和防擴散事業公正、合理、全面、健康的發展,國際社會應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其他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樹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為核心的新安全觀,通過對話增進相互信任,通過合作促進共同安全;確保各國平等參與國際軍控、裁軍與防擴散事務的權利,堅持在各國安全不受減損的基礎上推進國際軍控、裁軍和防擴散進程;堅持在國際法框架內,通過政治和外交手段處理防擴散問題;維護並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現有國際軍控、裁軍與防擴散法律體系;確保各國和平利用科學技術的正當權益;充分發揮聯合國等多邊機構的作用。

二、基本政策主張  

  中國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走和平發展的道路,努力把維護本國利益與促進各國共同利益相結合,積極在國際事務中發揮建設性作用。

  在軍控、裁軍與防擴散領域,中國實踐以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為核心的新安全觀,致力於營造良好的國際和地區安全環境,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

  在處理國際軍控、裁軍與防擴散事務時,中國政府堅持把是否有利於捍衛國家主權和安全,是否有利於維護全球戰略穩定,是否有利於增進各國的普遍安全和互信,作為決策的依據。

  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徹底銷毀核武器、實現無核武器世界,是國際社會的共同夙願,也是中國的目標。

  冷戰的結束和新的安全形勢為大幅度削減進而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提供了可能。推動核裁軍進程,對於降低核擴散危險,改善國際安全環境,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進一步推進核裁軍進程,中國主張核武器國家採取以下措施:

  ━━應儘早就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締結國際法律文書。

  ━━核裁軍應遵循公正合理、逐步削減、向下平衡的原則,兩個擁有最大核武庫的國家對核裁軍負有特殊和優先的責任,應認真履行已達成的削減核武器條約,並遵循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則進一步削減核武庫,為最終走向全面、徹底核裁軍創造條件。

  ━━在實現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目標之前,核武器國家應承諾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並承諾無條件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

  ━━核武器國家應放棄以首先使用核武器為基礎的核威懾政策,降低核武器在國家安全中的作用。

  ━━核裁軍措施,包括各種中間措施,均應以“維護全球戰略平衡與穩定”和“各國安全不受減損”為指針。

  ━━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應儘快就工作計劃達成一致,以早日開始“禁止生産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裂變材料條約”談判,並成立核裁軍、無核武器國家安全保證等特設委員會,就這些問題開展實質性工作。

  中國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生物武器和化學武器,堅決反對此類武器的擴散。

  在當前生物恐怖威脅和生物安全問題日趨突出的背景下,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框架內繼續探討和制定加強公約有效性的措施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中國主張,國際社會在以下方面採取行動:

  ━━鼓勵更多國家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敦促所有締約國全面、切實履行公約義務。

  ━━保持並推進旨在加強《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有效性的多邊進程,通過充分協商,研討、制定相關具體措施。

  ━━鼓勵更多國家向聯合國提交《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建立信任措施宣佈資料。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是第一個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有嚴格核查機制的國際法律文書,為多邊軍控和防擴散努力樹立了成功的典範。為確保公約的全面實施,中國主張:

  ━━化學武器擁有國應加大工作力度,嚴格按公約要求儘早完成銷毀其化學武器,接受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有效監督。

  ━━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核查措施,公平、合理分配視察資源,提高視察的有效性和效費比。

  ━━不斷加強《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普遍性。

  ━━有關國家應履行公約義務和有關承諾,早日啟動遺棄在華化學武器的實質性銷毀進程,以便儘早乾淨、徹底地銷毀這些化學武器。

  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

  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不利於世界的和平與穩定,也不利於中國的安全。中國堅決反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中國認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有其複雜的根源,防擴散必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應致力於建設一個合作、互信的全球安全環境,謀求國際關係的普遍改善,實現各國的普遍安全。這既是消除擴散威脅的根本途徑,也是順利推進防擴散進程的前提。

  ━━應努力通過政治外交手段解決擴散問題。防擴散手段應有利於維護和促進國際安全,應通過對話而不是對抗、合作而不是施壓尋求問題的妥善解決。

  ━━應充分發揮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核心作用,在各國平等、普遍參與、民主決策的基礎上,在現行國際法框架內加強和完善現有防擴散機制。

  ━━應平衡處理防擴散與和平利用之間的關係。應保障各國和平利用的正當權利,也要杜絕任何國家以和平利用為藉口從事擴散活動。

  導彈防禦問題

  中國從維護全球戰略平衡與穩定、維護地區和平與安全的角度看待和處理導彈防禦問題。中國理解有關國家對彈道導彈及其技術擴散的安全關切,主張以政治和外交手段解決這一問題。研製、發展、部署導彈防禦系統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中國不希望導彈防禦系統對全球戰略穩定産生消極影響,給國際和地區和平與安全帶來新的不穩定因素,影響大國之間的信任,損害其他國家正當的安全利益。中國更不願意看到一些國家在導彈防禦領域的合作造成新的彈道導彈技術擴散。中國主張,有關國家應增加導彈防禦計劃透明度,以利於增信釋疑。

  台灣問題涉及中國的核心利益,中國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方式在導彈防禦方面向中國台灣地區提供幫助或保護。

  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軍備競賽

  外層空間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當前,外空武器化的危險與日俱增。將武器引入外空,將導致外空軍備競賽,使之成為軍事對抗的新領域。這一前景不符合世界各國的利益。

  中國一貫主張和平利用外空。現有關於外空的國際法律文書不足以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軍備競賽。國際社會應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談判達成相關國際法律文書,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對外空物體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確保外空完全用於和平目的。

  解決軍控領域的人道主義關切

  中國致力於妥善解決軍控領域的人道主義問題,主張在解決人道主義關切的同時,充分考慮主權國家合理的軍事安全需要以及各國的經濟和技術承受力。《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兼顧人道主義關切和正當軍事需要。各國應切實履行公約,同時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對其不斷充實、完善。

  嚴厲打擊輕、小武器領域的非法活動對於維護地區和平、穩定與發展,打擊恐怖主義和販毒、走私等跨國有組織犯罪,具有重大意義。中國主張從國家、地區和國際層面加強努力,尋求全面的解決辦法。

三、參與和推進國際軍控與裁軍進程

  中國一貫重視並支持國際軍控與裁軍努力。早在新中國誕生之初,反對軍備競賽、爭取實現裁軍就已成為中國外交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相繼加入並切實履行了有關國際軍控條約,積極參加國際軍控和裁軍領域的各項重大活動,積極參與聯合國和有關國際機構關於裁軍問題的審議和談判,提出許多合情合理、切實可行的主張,努力推進國際軍控與裁軍進程。

  核裁軍問題

  作為核武器國家,中國從不回避自己在核裁軍方面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在1964年第一次核試驗後,中國政府即發表聲明,向世界各國政府鄭重建議:召開世界各國首腦會議,討論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問題。

  中國在核武器的規模和發展方面始終採取極為克制的態度。中國是核武器國家中核試驗次數最少的。中國過去沒有、今後也不會參加核軍備競賽。中國從未在外國領土上部署核武器。上世紀90年代,中國關閉了青海核武器研製基地。

  中國發展核武器從來就是為了防禦目的。自擁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中國政府就鄭重聲明: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無論是在冷戰時期面臨核威脅和核訛詐的時候,還是在冷戰後國際安全環境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中國始終恪守這一承諾。中國的這一政策今後也不會改變。

  中國積極推動核武器國家就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締結多邊條約。1994年1月,中國正式向其他四個核武器國家提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條約”草案,並積極謀求達成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以核武器瞄準對方的安排。1994年9月,中俄宣佈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將戰略核武器瞄準對方。1998年6月,中美宣佈互不以核武器瞄準對方。2000年5月,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五個核武器國家發表聯合聲明,宣佈他們的核武器沒有瞄準任何國家。

  從擁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中國就承諾無條件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1995年4月,中國政府發表聲明,重申無條件向所有無核武器國家提供消極安全保證,並承諾向這些國家提供積極安全保證。2000年,中國與其他核武器國家發表聯合聲明,重申1995年在聯合國安理會第984號決議中作出的安全保證承諾。中國呼籲其他核武器國家,無條件向所有無核武器國家提供消極和積極安全保證,並就此儘早談判締結國際法律文書。

  中國尊重和支持有關國家和地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自行協商、自願協議的基礎上建立無核武器區或無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區的努力。中國認為,核武器國家應尊重無核武器區的地位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從這一立場出發,中國政府簽署並批准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條約》第二附加議定書、《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二、第三議定書及《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第一、第二議定書。中國支持東盟國家和中亞五國建立無核武器區的努力,願在有關各方就案文達成一致後儘早簽署議定書。中國支持建立中東無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區的努力,希望這一目標早日實現。中國尊重和歡迎蒙古的無核武器地位。中國支持實現朝鮮半島無核化。

  中國已加入《南極條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及《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條約》,承擔了有關條約義務。

  中國堅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為推動達成條約作出了重要貢獻,是首批簽署條約的國家之一。中國政府宣佈從1996年7月起暫停核試驗,並一直恪守這一承諾。中國支持《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早日生效,希望所有國家儘快簽批條約,呼籲核武器國家及其他有關國家在條約生效前繼續維持暫停試。中國正在為批准條約積極履行國內的法律程序,成立了負責履約籌備工作的國家機構,並積極參加了條約籌委會的工作和歷屆促進條約生效大會。

  中國支持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在達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計劃的基礎上,早日開始談判“禁止生産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裂變材料條約”。

  生物武器和化學武器問題

  中國在歷史上曾深受外國生物武器和化學武器的傷害。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至今仍對中國人民生命財産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重大而現實的威脅。

  中國支持國際社會禁止生物武器和化學武器的努力,積極參與有關條約或議定書的談判,以實際行動推進國際社會禁止與銷毀生物武器和化學武器進程。

  中國于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一貫支持並積極參與旨在加強公約有效性的多邊努力。中國積極參加公約審議大會,提交了關於遵約情況的報告。從1988年起,中國一直按照公約審議會議的決定,每年向聯合國提交《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建立信任措施宣佈資料。中國還積極參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約》議定書的談判以及締約國年會和專家組會議。

  中國積極參與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談判,並力主將禁止使用化學武器和妥善處理遺棄化學武器問題納入公約範疇,最終促成公約成為一個真正全面禁止化學武器的國際法律文書。

  作為公約原始締約國,中國為有效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及增進其普遍性作出了積極貢獻。中國建立並不斷完善國內履約法律體系和國家履約措施,加強國家履約機構能力建設。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規定和本國國情,中國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兩級履約機構,形成了覆蓋全國、管理有效的履約體系。在部分化學工業發達地區,還建立了市、縣級履約機構。中國根據公約規定,按時、完整地提交了初始宣佈和各類年度宣佈。截至2005年6月底,中國接受了禁止化學武器組織95次現場核查,核查結果均表明中國嚴格履行了公約義務。

  中國政府不斷推動《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施。2004年,香港特區完成了有關履約立法,特區政府通過中央政府提交了宣佈,履約工作已經啟動。澳門特區相關的履約籌備工作,包括履約立法正在有序進行。中國政府重視《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在中國台灣地區的實施問題,將繼續努力在一個中國前提下尋求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

  1999年,中日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目前,處理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工作已由研究論證階段轉入建設實施階段,中日雙方已就銷毀技術、銷毀設施選址等達成一致,專項環境標準已基本制定完成,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挖掘回收與銷毀設施建設的前期準備工作正按計劃進行。

  中國積極參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各項活動,與該組織聯合在華舉辦了三次地區履約會議和兩次視察員培訓班。中國還致力於促進各締約國在化學領域的經濟、技術發展及用於和平目的的化工貿易及其他國際合作。

  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問題

  中國積極推動國際社會重視並處理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和防止外空武器化問題,主張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設立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問題特委會,談判相關國際法律文書。作為第一步,裁談會應儘早就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問題開展實質性工作。

  2000年,中國向裁談會提交了題為“中國關於裁談會處理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問題的立場和建議”的工作文件,指出防止外空軍備競賽應成為裁談會最優先議題之一,建議重建特委會,談判締結一項有關國際法律文書。

  2002年6月,中國、俄羅斯、白俄羅斯、印度尼西亞、敘利亞、越南、津巴布韋聯合向裁談會提交了關於“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對外空物體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國際法律文書要點”的工作文件,就未來國際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提出了具體建議,得到了許多國家的支持。

  2004年8月,中國與俄羅斯在裁談會聯合散發了關於“現有國際法律文書與防止外空武器化”和“防止外空軍備競賽的核查問題”兩份專題文件。

  2005年3月,中國、俄羅斯、聯合國裁軍問題研究所、加拿大西蒙斯基金會在日內瓦聯合舉辦了“確保外空安全: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國際研討會,會議取得圓滿成功。

  2005年6月,中國與俄羅斯在裁談會聯合散發了關於“防止外空武器化法律文書的定義問題”專題文件。

  導彈問題

  中國支持聯合國等多邊機構在處理導彈及其相關問題進程中發揮重要作用,推動在導彈防擴散方面建立一項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公正、非歧視性的多邊機制。聯合國導彈問題政府專家組是聯合國框架內第一個專門處理導彈問題的機制,中國以建設性態度參加了專家組工作。

  中國贊同“防止彈道導彈擴散海牙行為準則”的防擴散宗旨,積極參加了草案的討論。中國雖未加入該準則,但一直與包括準則成員國在內的各方保持溝通,共同致力於防止彈道導彈擴散。

  常規武器問題

  中國認真履行《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的義務,致力於加強公約有效性和普遍性。中國歷來重視地雷、特別是殺傷人員地雷的不當使用對平民造成的傷害,贊成對地雷的使用進行適當、合理的限制,以防止地雷濫殺濫傷平民。

  自加入經修訂的《地雷議定書》以來,中國嚴格履行議定書各項規定,積極開展履約宣傳和教育,根據議定書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軍用標準,對不符合議定書規定的老、舊地雷進行了全面普查,並分批分期改造或銷毀,迄今已銷毀了數十萬枚老、舊地雷。自1996年宣佈暫停出口不符合經修訂的《地雷議定書》規定的殺傷人員地雷以來,中國一直恪守承諾。上世紀90年代,中國在邊境地區進行了兩次大規模掃雷行動,基本消除了境內雷患。

  中國理解和同情其他國家面臨的雷患問題,積極致力於國際掃雷援助與合作。從1998年至今,中國通過捐款、援助掃雷裝備、掃雷技術培訓等方式,積極參與近10個亞、非國家的掃雷工作。2004年,中方與“國際禁雷運動”澳大利亞分會在昆明聯合舉辦了“人道主義掃雷技術與合作國際研討會”。

  中國雖未加入《渥太華禁雷公約》,但認同其人道主義宗旨和目標,不斷加強與公約締約國之間的溝通與交流。

  中國重視反車輛地雷問題,認為反車輛地雷與殺傷人員地雷造成的人道主義關切程度不同,處理方式也應有所區別;應充分考慮各國國情和實際承受能力,通過多種途徑解決反車輛地雷問題。

  中國以建設性態度參與了《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的談判締結,支持議定書早日生效,目前正積極準備批准該議定書。

  中國支持打擊輕、小武器非法貿易的多邊努力,積極參與聯合國的有關工作。中國為《槍支議定書》的談判締結發揮了建設性作用,並於2002年12月簽署《槍支議定書》。中國支持並積極參與了聯合國“識別和追查非法輕、小武器國際文書”的談判,認真落實聯合國輕、小武器《行動綱領》,及時向聯合國提交國家報告。2005年4月,中國與聯合國、日本、瑞士在北京聯合舉辦了輕、小武器問題國際研討會。

四、致力於國家和區域裁軍

  中國堅定不移地奉行防禦性的國防政策。在確保國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中國始終將軍隊的數量和規模控制在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最低限度內,多次主動採取單方面的裁軍行動。

  中國高度重視亞太地區的安全、穩定與發展,堅持“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方針和“睦鄰、安鄰、富鄰”的政策,努力探索建立信任措施的有效途徑,積極參加地區安全機制建設,致力於建立一個對話而非對抗的亞太安全框架。

  大幅裁減軍隊員額

  中國于1985年決定裁減軍隊員額100萬。到1987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總員額由423.8萬減到323.5萬。之後,又作了進一步裁減。至1990年,全軍總員額減到319.9萬,共裁減103.9萬。

  1990年以後,中國軍隊進行了一系列調整,軍隊規模進一步縮小。1997年,中國決定在三年內再次裁減軍隊員額50萬,使中國軍隊規模降至250萬的水平。2003年,中國決定在兩年內再裁減軍隊員額20萬,使軍隊總規模降至230萬。

  在較短時間內,中國單方面裁軍行動的範圍之廣、裁減幅度之大為國際軍控與裁軍史所少見,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和人民對軍控與裁軍事業的堅定信念和愛和平、求發展的真誠願望。

  維持較低水平國防費

  中國一貫注重控制國防費規模,按照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方針合理安排國防費。改革開放以來,為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中國政府嚴格控制國防支出。1979年至2004年,中國國防費佔同期國家財政支出的比例總體呈下降趨勢,1979年為17.37%,2004年為7.76%,2004年與1979年相比,下降近10個百分點。   

圖表1:1979—2004年中國國防費佔同期國家財政支出的比例


  中國國防支出的總體水平在世界上相對較低。中國國防支出的低水平,不僅反映在國防費的絕對值上,也反映在國防費佔國內生産總值(GDP)和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上。2004年,中國的國防費為2199.86億元人民幣,佔當年國內生産總值和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分別為1.61%和7.76%。2004年中國的國防費僅相當於美國的5.77%、英國的41.03%、法國的75.65%、日本的63.97%。2005年,中國的年度國防費預算為2477.56億元人民幣。   

圖表2:2003年、2004年部分國家國防費比較(金額單位:億美元)

  

圖表3:2004年度部分國家國防費佔國內生産總值(GDP)和財政支出的比例(%) 

國 家

美國

俄羅斯

英國

法國

日本

中國

佔GDP

4.02 

2.69

3.50

2.01

0.98

1.61

 佔財政支出

20.09  

15.49

8.33

11.14

5.97

7.76

  近年來,中國在國家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的基礎上,適度增加了國防費,但增長幅度較小。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絕大多數年份,中國國防費的增長率低於國家財政支出的增長率。中國增加的國防費主要用於:1.提高軍隊人員工資福利待遇,保證軍隊人員生活水平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同步提高;2.完善軍人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建立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醫療保險、軍人住房補貼、隨軍配偶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補貼等制度;3.保障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對最近裁減的20萬軍隊員額進行妥善的退役安置;4.加大軍隊人才建設投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確保軍隊人才戰略工程的實施;5.適度增加部分裝備建設經費,提高軍隊在現代技術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的防衛作戰能力。     

圖表4:1995-2004年中國國防費增長率與國家財政支出增長率(%)

 

    中國政府對國防費始終堅持嚴格控制、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原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體制和法規制度。中國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保障國防事務的必要經費,將國防費全部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安排,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管理。中國的國防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是公開、透明的。

  區域裁軍和建立信任措施

  中國高度重視並積極推動區域裁軍和建立信任措施合作,與有關鄰國達成了一系列協定和共識,為改善地區安全環境、促進共同發展作出了貢獻。這些協定反映了中國倡導的新安全觀,體現了一些對亞太安全對話與合作具有普遍意義的原則和精神,包括:相互同等安全;以對話合作謀求安全;平等協商、互利合作;不針對第三國;不威脅或損害他國的安全與穩定;堅持防禦性國防政策;軍事領域友好交往等。

  1994年7月,中國與俄羅斯簽署《關於預防危險軍事活動的協定》。1996年4月,中國與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斯坦簽署《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的協定》。1997年4月,中國與上述國家簽署了《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上述協定開啟了“上海五國”的合作進程,為上海合作組織的成立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四年多來,已建立起較完善的機構體系和法律基礎,順利啟動安全、經濟等領域的合作,正發展成為促進地區安全、穩定和發展的重要機制。

  1993年9月,中國與印度簽署了《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協定》。1996年11月,兩國簽署了《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協定》。2005年4月,中印兩國簽署《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實施辦法的議定書》,就1996年建立信任措施協定有關條款的具體實施辦法達成協定。上述協定的簽署和落實,為維護中、印邊境的和平安寧,促進兩國友好關係發展,推動邊界問題的和平解決發揮了重要積極作用。

  2002年11月,中國與東盟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顯示了各方維護南海穩定、開展南海合作的共同意願。各方承諾以和平方式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的行動;通過國防官員對話、自願通報聯合軍事演習等促進相互信任;積極開展海洋環保、海洋科研、航行和交通安全、搜救、打擊跨國犯罪等領域合作。2004年12月,中國與東盟舉行了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後續行動高官會,會議就啟動南海合作達成了重要共識,並決定成立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後續行動聯合工作組。2005年8月,聯合工作組在菲律賓舉行了首次會議。

  中國高度重視東盟地區論壇的作用,支持其開展建立信任措施,每年主動提交《年度安全展望報告》。自1997年起,中國共承辦了兩次東盟地區論壇建立信任措施會間會,以及中國安全政策培訓班、軍事後勤保障研討會、加強非傳統安全領域合作研討會等八個建立信任措施項目。中國支持東盟地區論壇逐步擴大國防官員參與,于2003年論壇第十屆外長會議上提出召開安全政策會議的倡議,並於2004年11月在北京召開了首次“東盟地區論壇安全政策會議”。

五、積極參加國際防擴散努力

  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擴散是國際社會面臨的共同任務。中國堅決反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積極參與國際防擴散進程。中國已參加了防擴散領域的所有國際條約和相關國際組織,並與其他國家和有關多國出口控制機制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社會解決有關防擴散問題的外交努力,推動通過對話與合作,以和平方式解決相關問題。

  履行防擴散國際義務

  自1992年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以來,中國忠實履行條約各項義務,致力於維護和加強條約的普遍性、有效性和權威性,努力促進條約防止核武器擴散、推進核裁軍進程、促進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標。

  1984年,中國加入國際原子能機構。1988年,中國與該機構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關於在中國實施保障的協定》,自願將部分民用核設施置於機構的保障監督之下。1998年,中國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簽署了保障監督協定的附加議定書。2002年初,中國正式完成該議定書生效的國內法律程序,成為第一個完成該程序的核武器國家。

  1991年11月,中國政府宣佈,在連續的基礎上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通報中國向無核武器國家出口或從無核武器國家進口大於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況。1993年7月,中國正式承諾,在自願基礎上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通報所有核材料的進出口、核設備及相關非核材料的出口情況。1996年5月,中國承諾不向無核武器國家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核設施提供幫助,包括不對其進行核出口,不與其進行人員與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目前,中國已將進口國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全面保障監督作為核出口條件。

  中國高度重視《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在防止化學武器擴散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中國頒布了一系列法規,制定了配套的管制清單,形成了一整套對公約附表化學品的生産、經營、使用及進出口活動的有效管理機制。中國與其他締約國在附表化學品進出口領域保持溝通,及時核實澄清進出口數據,嚴格執行公約關於向非締約國轉讓附表化學品的規定。

  中國嚴格履行《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義務,頒布了一系列法規,對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

  發展與多國出口控制機制的關係

  中國重視多國出口控制機制在防擴散領域發揮的重要作用,積極與這些機制開展對話與交流,學習和借鑒其有益經驗和做法。

  1997年10月,中國加入“桑戈委員會”。2004年6月,中國加入“核供應國集團”,嚴格按其準則和清單實施出口管制。

  2004年2月和5月,中國與“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分別在巴黎和北京舉行了兩輪對話會,就導彈領域的出口控制制度、控制清單、執法情況及中國加入問題進行了交流和磋商。2004年9月,中國正式申請加入“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

  中國還與“澳大利亞集團”保持接觸和交流。雙方分別於2004年3月和2005年3月舉行了兩輪磋商,就生物和化學領域防擴散形勢、《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履約情況、“澳大利亞集團”運作情況、中國防擴散政策和出口管制措施等交換看法。

  2004年4月和2005年5月,中國同“瓦森納安排”在維也納舉行了兩輪對話會,就常規武器及相關雙用途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管制原則、清單及“最佳操作規範”等問題深入交換意見,雙方同意將此對話機制化。

  開展防擴散交流與合作

  中國重視並積極開展雙邊防擴散交流與合作,借鑒其他國家在防擴散領域的有益經驗和做法。中國與澳大利亞、法國、德國、日本、韓國、巴基斯坦、俄羅斯、英國、美國以及歐盟等保持著磋商與交流。2004年12月,中國與歐盟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歐洲聯盟關於防擴散和軍備控制問題的聯合聲明》,雙方相互確認對方為裁軍和防擴散領域的重要戰略夥伴,並確定了優先合作領域。中國還嚴格按照防擴散政策和出口管制法規,通過情報交流和執法合作,與有關國家聯合打擊擴散活動。

  中國支持有關地區組織和機制在防擴散方面發揮作用,以建設性態度參加了有關交流與對話,探討在地區層面解決擴散問題的有效途徑。中國參加了東盟地區論壇加強防擴散的努力。中國將與美國、新加坡于2006年共同承辦東盟地區論壇防擴散研討會。中國願與各方繼續保持溝通與協調,共同推動地區防擴散進程。

  推動聯合國發揮重要作用

  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支持聯合國在防擴散領域發揮重要作用,促進國際共識,深化國際合作。

  1992年初,聯合國安理會發表主席聲明,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定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中國在聲明起草過程中發揮了建設性作用。

  2004年4月,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第1540號決議。該決議是安理會通過的第一個專門的防擴散決議,有利於在現有國際法基礎上推動和加強國際合作,妥善解決非國家行為者獲取和販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和相關材料的問題。中國積極參加了決議磋商,提出了許多建設性建議,為通過該決議作出了重要貢獻。2004年10月,中國根據決議要求提交了執行決議情況的國家報告,從立法、執法及國際合作等方面詳細介紹了中國政府為防止和打擊非國家行為者的擴散活動所採取的措施。

六、加強防擴散出口管制  

  有效的出口管制是實現防擴散目標的重要手段。作為一個具有一定工業和科技能力的國家,中國在這一領域採取了極為負責任的政策和舉措。經過多年努力,中國的防擴散出口管制完成了從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轉變,相關出口管制做法已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防擴散出口管制法規體系

  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逐步建立起涵蓋核、生物、化學、導彈等相關敏感物項和技術及所有軍品的完備的出口管制法規體系。在核領域,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在生化領域,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在導彈領域,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在軍品出口領域,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中國的出口管制法規廣泛採取國際通行的許可證管理制度、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制度、清單控制方法、全面控制原則等。為降低擴散風險,相關法規還規定,核出口、監控化學品及軍品出口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少數貿易公司專營。所有法規均對違法出口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

  上述法規的管制範圍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保持一致。例如:核領域清單已與“桑戈委員會”、“核供應國集團”的清單完全一致,並將根據“桑戈委員會”及“核供應國集團”清單的變化不斷進行相應調整;生化領域清單與“澳大利亞集團”的清單基本一致;導彈領域清單與“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的附件基本一致。在出口管制實踐中,中國政府的出口管制主管部門還可依法對上述清單外物項和技術的出口實施臨時管制。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也為中國的防擴散出口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防擴散出口管制機構

  中國的防擴散出口管制涉及諸多政府部門。目前,各部門之間已形成了明確的分工和協調機制。

  中國的核出口由國防科工委會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進行管理。軍品出口,其中包括導彈和直接用於導彈的生産設施和關鍵設備的出口由國防科工委和國防部有關部門會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進行管理。

  核兩用品、生物兩用品、有關化學品,以及用於民用目的的導彈相關兩用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由商務部會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進行管理。其中,核兩用品、導彈相關兩用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由商務部會同國防科工委進行審查;與動植物相關的生物兩用品和技術的出口,由商務部根據需要會同農業部進行審查;與人相關的生物兩用品和技術的出口,由商務部根據需要會同衛生部進行審查;生物兩用品的相關設備和技術,以及有關化學品的相關設備和技術的出口,由商務部根據需要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審查;監控化學品出口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進行審查。

  涉及外交政策的敏感物項及相關設備和技術的出口,由上述主管部門會同外交部進行審查。對國家安全、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出口項目,主管部門還將會同其他部門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海關總署負責上述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監管工作,並參與相關違法出口案件的調查處理。海關有權對出口經營者出口的貨物是否屬敏感物項和技術提出質疑,並要求出口經營者按規定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辦出口許可或不屬出口管制範圍的相關證明。

  嚴格執行防擴散出口管制法規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執法,採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確保出口管制法規的貫徹落實。

  2002年11月,商務部制定《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12月,商務部與海關總署聯合製定《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上述辦法規範了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經營及許可證的申請、審批、發放、使用和驗核工作。2004年1月,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啟動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了許可證的審批、發證機關與海關監管部門的聯網,大幅提高了對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監督管理能力。

  商務部和海關總署依據核、生物、化學和導彈領域的出口管制清單編制了包括658項物項和技術的《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其中34%已確定海關編碼。中國海關還將高科技設備廣泛運用在通關監管的各個環節,極大地提高了現場海關的執法能力和檢查效率。

  有關出口管制主管部門聘請核、生物、化學、導彈領域的專家,建立了“國家出口管制專家支持體系”,以幫助政府主管部門在出口審批過程中對相關物項作出準確、科學的判斷。

  在防擴散出口管制工作中,中國政府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於涉嫌違法出口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個案,政府主管部門均進行認真調查,並依法處理。自2002年底以來,中國政府共查處了違法出口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各類案件數十起。主管部門已將涉案企業列入“關注名單”,防止其再次從事此類活動。

  2004年5月,中國政府建立了跨部門防擴散出口管制應急協調機制,詳細規定了相關出口管制部門在處理緊急防擴散出口管制案件時的職責、分工及處理程序,為迅速、有效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機制保障。

  加強出口管制法規宣傳和企業教育

  中國政府重視對出口管制執法人員,尤其是基層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以提高其依法實施出口管制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有關出口管制法規頒布後,商務部對地方各級商務主管官員進行了全面的政策法規培訓。在違法出口案件的多發地區,商務部還不定期舉辦出口管制政策法規和執法專項培訓。2004年5月,海關總署聯合有關防擴散出口管制機構對全國海關現場官員進行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的政策法規培訓。

  中國政府採取各種措施對企業宣傳和普及防擴散法規,提高其知法守法和自律意識。主要措施包括:在政府主管部門網站上全面公佈出口管制法規;通過定期舉辦防擴散政策法規培訓班、講座、發放宣傳冊等形式向出口企業宣傳出口管制政策、法規及出口審批程序,要求企業認真執行,依法經營;設立熱線電話,及時為企業答疑解惑;對違法出口企業進行查處並予公佈。

  中國政府鼓勵並指導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防擴散出口管制機制,落實防擴散工作責任制。一些企業成立了防擴散出口管制辦公室,負責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企業具體落實措施,監督本企業的科研、生産、經營活動,確保企業遵守國家法規;實行問責制,由企業法人對本企業防擴散工作負責,企業相關部門的管理者和員工簽訂責任書,履行防擴散義務。中國政府還鼓勵企業對外開展出口管制經驗交流。

  防擴散出口管制是一項長期工作。中國政府將繼續不斷完善防擴散出口管制法規,加強出口管制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機制,加強法規宣傳和對企業的教育培訓,為國際防擴散努力作出應有的貢獻。

  附 錄

  附錄1:中國參加的軍控、裁軍和防擴散條約

  核領域: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條約》第二附加議定書(1973年8月簽署,1974年6月交存批准書)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二、第三附加議定書(1987年2月簽署,1988年10月交存批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關於在中國實施保障的協定》(1988年9月簽署,1989年9月生效)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1989年2月加入)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條約》(1991年2月加入)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92年3月加入)

  《核安全公約》(1994年簽署,1996年4月批准)

  《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第一、第二議定書(1996年4月簽署,1997年10月交存批准書)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1996年9月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關於在中國實施保障的協定的附加議定書》(1998年12月簽署,2002年3月生效)

  化學領域:

  《關於禁止發展、生産、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1993年1月簽署,1997年4月交存批准書)

  生物領域:

  《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産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1984年11月加入)

  常規領域: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及其所附第一、第二、第三號議定書(1981年9月簽署,1982年4月交存批准書,2003年6月批准公約第一條修正案,同年8月交存批准書)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修正議定書》(修訂的第二號議定書)(1998年11月交存批准書)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所附的《關於激光致盲武器的議定書》(第四號議定書)(1998年11月交存批准書)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所附的《關於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2002年12月簽署)

  其他:

  《南極條約》(1983年6月加入)

  《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83年12月加入)

  《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1988年12月加入)

  《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2005年6月加入)

  附錄2:中國防擴散出口管制法規

  核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1997年9月頒布,2001年6月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1998年6月頒布)

  《核産品轉運及過境運輸審批管理辦法(試行)》(2000年1月頒布)

  生物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2002年10月頒布)

  化學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12月頒布)

  《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1996年5月頒布,1998年6月進行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7年3月頒布)

  《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1998年6月頒布)

  《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2002年10月頒布)

  導彈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2002年8月頒布)

  軍品出口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1997年10月頒布、2002年10月修訂、2002年11月頒布《軍品出口管理清單》)

  敏感物項:

  《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2002年11月頒布)

  《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2003年12月頒布)

  《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03年12月頒布)

  其他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頒布,2004年4月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頒布,2000年7月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12月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2月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2月頒布)

  附錄3:中國與有關國家達成的裁軍和建立信任措施協定

  《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協定》(1993年9月簽署)

  《中俄關於預防危險軍事活動的協定》(1994年7月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俄羅斯聯邦總統關於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將戰略核武器瞄準對方的聯合聲明》(1994年9月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的協定》(1996年4月簽署)

  《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協定》(1996年11月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1997年4月簽署)

  《中美兩國國防部關於建立加強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的協定》(1998年1月簽署)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2002年11月簽署)

  《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實施辦法的議定書》(2005年4月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