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5〕 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我國流通業在促進生産、引導消費、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當前,我國商品市場供求總格局已發生根本性變化,面臨的國際化競爭更趨激烈,但流通領域仍存在流通企業規模偏小,組織化程度低,現代化水平不高,市場體系不夠完善等問題,迫切需要我們在流通領域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大市場,發展大貿易,搞活大流通,加快推進內外貿一體化和貿工農一體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為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新貢獻。為此,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流通企業競爭能力
(一)大力推進國有流通企業改組改制。積極推進國有流通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方式支持國有流通企業改組改制,增強國有流通企業活力,提高盈利能力;對資不抵債、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的國有流通企業,依法實施租賃、出售、債務重組和關閉破産;支持企業進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資産重組,鼓勵各種資本參與流通企業改組改造;在深化流通企業改革過程中,注意保全銀行信貸資産,防止逃廢銀行債務。
(二)妥善處理國有流通企業歷史包袱。允許國有流通企業通過將其使用的、已劃撥的土地在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納入企業總資産衝抵企業債務;經財政、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同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國有流通企業可以通過出售所持國有産權抵償歷史債務。
(三)妥善安置職工,降低國有流通企業改革成本。國有流通企業享受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的政策措施;對流通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産權的營業或辦公用房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劃撥土地的收入,可優先留給企業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對向企業經營者或職工定向出售的國有中小流通企業資産,應規範“招拍挂”程序,在履行決策、資産清查、財務審計和資産評估審核程序後,要維護企業職工權益,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優先賣給本企業職工,賣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要切實妥善安排好原企業的職工;納稅確有困難的流通企業,可按現行規定申請減免生産性用房的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加快培育大型流通企業集團。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世貿組織規則,積極培育一批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識産權、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流通企業;鼓勵具有競爭優勢的流通企業通過參股、控股、承包、兼併、收購、託管和特許經營等方式,實現規模擴張,引導支持流通企業做強做大。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要扶持流通企業做強做大,在安排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和國債資金、設立財務公司、發行股票和債券、提供金融服務等方面予以支持。重點培育的大型流通企業可直接向商務部申請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國營貿易經營權和相關資質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採取具體措施,支持國家和地方重點培育大型流通企業的發展。
(五)進一步放開搞活中小流通企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資金使用方向和程序,在安排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資金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業發展。鼓勵有條件的流通企業到境外開展流通業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流通企業發展,在市場準入、信用擔保、金融服務、物流服務、人才培訓、信息服務等方面進行扶持。
(六)努力創造流通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加快電價改革步伐,積極推動工商企業同網同價;引導和規範零售企業的促銷和進貨交易等行為,依法打擊商業欺詐,整頓規範流通秩序;有序推進流通業對外開放,鼓勵流通企業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經營,為內外資流通企業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加快創新步伐,提高流通現代化水平
(七)切實推進連鎖經營快速發展。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研究制訂並完善實施辦法,切實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國家經貿委關於促進連鎖經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9號)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八)推動流通企業進行流通方式和技術創新。充分運用財政和金融手段支持流通企業進行結構調整,重點支持現代流通方式的推廣和運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補貼、土地使用等方面,鼓勵連鎖經營企業發展,尤其是到城市社區、農村建立營銷網絡;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從財政等方面支持優勢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通過連鎖經營等方式拓展回收網絡;加大利用信息技術改造流通業傳統作業方式的力度,採用現代物流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鼓勵各類流通企業發展電子商務。
(九)鼓勵發展物流配送中心。企業利用原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引進資金和設備建設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辦理經營性用地出讓手續、按市場價格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將土地使用權作為法人資産出資。根據城市規劃需要對舊倉庫等設施進行拆遷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城市政府在拆遷或收回企業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時,應依法進行合理補償,並在城市物流規劃用地上給予相應安排。對農産品倉儲設施建設用地按倉儲用地對待。
三、加強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流通領域公共信息服務體系
(十)加大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積極運用財政貼息等政策措施,加大對農産品批發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加強食品安全,支持“三綠工程”發展,建立、完善流通環節食品檢疫檢測體系,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所發生費用由財政負擔的相應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十一)建立健全流通領域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中央財政從2005年起每年拿出一定資金支持全國流通領域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建設,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全國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地方各級財政要加大資金投入,支持當地商品信息服務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商務主管部門要制訂流通領域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加強管理。
四、建立調控和應急機制,確保國內市場穩定有序
(十二)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要進一步完善糖、肉、邊銷茶等生活必需品和繭絲綢等重要商品的中央儲備制度,妥善處理儲備商品歷史遺留問題。中央儲備商品儲備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結合實際建立地方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所需儲備費用由地方政府確定。
(十三)建立應急調控快速反應機制。中央應急調控發生的費用由商務部商財政部根據國家有關突發事件應急保障的規定,保障組織應急物資供應所需的合理費用;地方應急調控發生的費用,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商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五、支持商業服務業發展,方便人民群眾生活
(十四)支持生活保障性服務業發展。支持發展社區商業網點,逐步形成門類齊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區服務網絡。重點支持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便利店和便民早餐網點、清真餐飲網點、廢舊物資回收網點建設。在城市開發建設的新居住區內,規劃確定的商業網點用房、用地,以及作為小區公益性資産的便民網點,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也要從改善農民生産生活條件、方便農民消費需求出發,發展綜合性的農村社區商業服務網點。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各種措施解決低收入群體的洗浴問題,優先保證便民浴池用水,並實行優惠政策;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服務型企業和自謀職業從事服務業的下崗失業人員,要按規定切實落實好有關再就業優惠政策;鼓勵經濟型連鎖飯店進行衛生、安全設施改造;鼓勵和支持新興服務業發展。
六、積極培育統一大市場,擴大國內消費需求
(十五)打破地區封鎖,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切實清除制約全國統一市場形成、實行地區封鎖的有關規定,取消各種不合法收費,推進全國高效率鮮活農産品流通“綠色通道”建設,並加大執法和輿論宣傳力度。
(十六)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實施品牌戰略。鼓勵流通企業創立和維護商標信譽,培育企業品牌。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重視和加強對知名流通企業、全國性和地方性商業老字號的“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十七)建立和完善農村流通體系。加大農村市場建設的力度,完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促進農村市場的形成,有條件的地區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給予支持。鼓勵優勢流通企業用連鎖經營方式完善農村流通網絡,採取多種方式開拓農村市場,引導農村消費。開展農産品連鎖經營試點,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産品按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抵扣;對試點企業從農業生産單位購進農産品的,鼓勵其取得農業生産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對試點企業建設冷藏、低溫倉儲、運輸為主的農産品冷鏈系統的,可以實行加速折舊。
(十八)規範和發展消費信貸。努力擴大消費需求,優化消費結構,完善消費手段,擴大消費信貸品種、範圍和規模。打破壟斷,鼓勵競爭,支持商業銀行與流通企業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推廣銀行卡。大力推進商業信用體系建設。
七、完善政策法規,為流通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九)加快制訂我國流通領域的法律法規。要從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出發,按照依法行政和實現對全社會流通統一管理的要求,借鑒發達國家流通立法經驗,結合我國豐富的流通實踐,加快修訂和研究制訂規範商品流通活動、流通主體、市場行為、市場調控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十)加強隊伍建設,理順和強化流通行業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強內貿”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充分發揮國內流通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強隊伍建設,吸引優秀人才參與國內流通業的管理;加強人員培訓,建立多層次人才培訓體系,鼓勵大專院校、研究院所設置專業課程培訓高級流通業管理人才,鼓勵仲介組織開展職業培訓,提高流通從業人員素質。
(二十一)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流通業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研究制定促進流通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財力和流通業發展實際,建立促進流通業發展的相應機制;加強流通理論研究,做好大型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加快流通業標準化建設步伐。充分發揮流通行業仲介組織作用,規範行業協會行為,創造良好的流通業發展環境。
國 務 院
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