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通知
國辦發〔200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等部門關於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66號)下發以來,在各地區和有關部門的共同推進下,我國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範圍進一步擴大,技術水平明顯提高,節能建築竣工面積不斷增加。但是,全國以粘土磚和非節能建築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變,毀田燒磚、破壞耕地的現象屢禁不止,特別是近年來城鄉建設的快速發展,對建材産品的需求量急劇增加,一些地區實心粘土磚生産呈增長態勢。為鞏固取得的成果,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有效保護耕地和節約能源,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工作緊迫性
(一)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是保護耕地和節約能源的迫切需要。我國耕地面積僅佔國土面積10%強,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國房屋建築材料中70%是墻體材料,其中粘土磚佔據主導地位,生産粘土磚每年耗用粘土資源達10多億立方米,約相當於毀田50萬畝,同時,我國每年生産粘土磚消耗7000多萬噸標準煤。如果實心粘土磚産量繼續增長,不僅增加墻體材料的生産能耗,而且導致新建建築的採暖和空調能耗大幅度增加,將嚴重加劇能源供需矛盾。
(二)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是改善建築功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保護環境的重要措施。採用優質新型墻體材料建造房屋,建築功能將得到有效改善,舒適度顯著上升,可以提高建築的質量和居住條件,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國每年産生各類工業固體廢物1億多噸,累計堆存量已達幾十億噸,不僅佔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質嚴重污染著周圍的土壤、水體和大氣環境。加快發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建築渣土、冶金和化工廢渣等固體廢物為原料的新型墻體材料,是提高資源利用率、改善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
二、明確工作要求,落實任務目標
(三)逐步禁止生産和使用實心粘土磚。已限期禁止生産、使用實心粘土磚(包括瓦,下同)的170個城市,要向逐步淘汰粘土製品推進,並向郊區城鎮延伸。其他城市要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分期分批禁止或限制生産、使用實心粘土磚,並逐步向小城鎮和農村延伸。其中,經濟發達地區城市和人均耕地面積低於0.8畝的城市,要逐步禁止生産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粘土資源較為豐富的西部地區,要推廣發展粘土空心製品,限制生産和使用實心粘土磚;在新型墻體材料基本能夠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地區,要禁止生産粘土磚。力爭到2006年底,使全國實心粘土磚年産量減少800億塊。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全國實心粘土磚年産量控制在4000億塊以下。
(四)積極推廣新型墻體材料。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凡財政撥款或補貼的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共建築、經濟適用房、示範建築小區和國家投資的生産性項目等,都要執行節能設計標準,選用和採購新型墻體材料。新建建築要向強制執行國家已頒布的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推進,逐步提高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産和應用比例,增加節能建築面積。力爭到2006年,新建建築嚴格執行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有條件的城市率先執行節能率65%的地方標準。到2010年,新型墻體材料産量佔墻體材料總量的比重達到55%以上,建築應用比例達到65%以上;嚴寒、寒冷地區應執行節能率65%的標準。
三、制定法規標準,強化監督管理
(五)制定和完善有關法規。要加快研究制定建築節能管理及推進墻體材料革新的有關法規,依法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産、流通和應用的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並完善相關法規的實施細則,依法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
(六)加強標準體系建設與監管。要制定和完善新型墻體材料産品、工程應用和節能建築的技術標準,進一步提高新型墻體材料産品標準水平;加快研究新型複合墻體材料應用標準,完善節能建築設計、施工、驗收的標準化體系。要將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執行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等要求納入立項、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各個環節,促進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強化新型墻體材料標準實施和應用技術培訓,確保産品及工程質量。對涉及人身健康的墻體材料,要逐步納入強制性産品認證範疇,不經認證不得銷售使用。
(七)繼續加強對粘土磚生産用地的監督管理。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粘土磚生産企業取土範圍和規模,嚴禁佔用耕地建窯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要禁止向新建、改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産項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製品生産項目供地。對違反規定的,不予辦理用地和採礦登記手續,停止發放土地使用證,並依法予以查處。
(八)嚴格對墻體材料生産企業的監管。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禁止生産和使用實心粘土磚地區的企業,仍然繼續生産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的,以及無照生産經營、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産品的行為,要堅決依法嚴肅處理。要加強對墻體材料生産企業的環境監督執法,依法處罰污染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嚴格監督墻體材料生産企業的銷售行為,禁止質量未達標的墻體材料産品出廠銷售。
四、完善政策機制,加快技術進步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投資、稅收、價格等經濟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作用,促進工業廢物的循環利用,推動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建築的發展。在安排使用預算內基建投資(含國債項目資金)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時,要加大對開發技術含量高的新型墻體材料産品的支持力度。要積極落實國家鼓勵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抑制實心粘土磚生産的稅收政策,研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在2005年年底到期後的有關後續政策措施。研究推廣節能建築的扶持政策,鼓勵建設單位採購優質的新型墻體材料,引導房地産開發商自覺建造節能建築。
(十)發揮市場導向作用。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應用為龍頭,逐步增強市場機制對墻體材料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産品優質優價。充分發揮仲介組織的作用,建立健全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信息發佈制度。
(十一)大力推進技術進步。有關部門要根據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要求,適時發佈和調整鼓勵、限制、淘汰的墻體材料生産技術、工藝、設備及産品目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支持新型墻體材料及節能建築技術的開發和應用示範,組織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利廢效果好、節能效果顯著、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優質新型墻體材料生産技術與裝備,提高墻體材料革新和節能建築的技術水平。積極推動綠色建築、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築的研究、開發和試點,建設優質新型墻體材料示範生産線和節能建築樣板,推廣新型建築結構體系,拓寬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範圍。
五、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宣傳工作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機構,落實責任,加強對粘土磚生産的監管,大力推動墻體材料革新和節能建築推廣工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農業、稅務、工商、質檢、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做好相關工作,並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推進墻體材料革新與節能建築推廣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議事日程,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發展目標、推廣重點與政策措施,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十三)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的導向與監督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展覽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宣傳。大力宣傳我國能源、土地資源現狀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推廣節能建築的重大意義,以及在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與個人;對拒不執行有關政策和法規,造成浪費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現象,要予以曝光,努力營造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社會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