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公務員招錄>> 法規文件
 
關於考場規則和違紀處理辦法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5日   來源:人事部網站

    考 場 規 則

    一、在考試前15分鐘,憑准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開始考試30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開始1小時內,不得退場。

    三、應考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後應考人員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四、嚴禁將尋呼機、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計算器等帶有記憶性的、有運算功能的或有通訊功能的電子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並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電子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嚴重違紀取消考試資格。

    五、試卷髮放後,應考人員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證號和報考部門等有關信息,不得做其他標記,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鉛筆填涂的按零分處理;《申論》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鉛筆作答的按零分處理,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

    八、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窺視他人答題或交換試卷、答題卡。

    九、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後,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應考人員違紀處理規定

    一、 筆試期間,凡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均屬違紀行為。

    二、 筆試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嚴重違紀行為。

    (一)在答題卡規定位置外填寫姓名、准考證號或作任何標記的;

    (二)未在規定的考場和座位上參加考試的;

    (三)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聽監考人員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題,或者有意給他人抄襲的;

    (五)夾帶資料,偷換試卷,傳遞紙條或其他物品的;

    (六)偽造證件者;

    (七)請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規定,攜帶筆試禁用的電子設備和其他工具至座位的;

    (九)未經監考人員許可提前退場的;

    (十)試卷作答情況與他人雷同的(經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三、對於應考人員的嚴重違紀行為,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且應考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報考公務員;對於應考人員的其他違紀行為,提出警告。

    四、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其他應考人員,威脅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門處理。

    五、代人考試者,由當地考試主管機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備案。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考人員的作答無效,按零分處理。

    (一)錯填姓名、准考證號的;

    (二)未在答題卡規定位置上答題的;

    (三)未用規定作答工具答題或涂答題卡的;

    (四)用漢語以外語言文字作答的(試卷中特別指明的除外)。

    七、應考人員有其它違紀行為,可視其情節參照本規定第一至三條辦法處理。

 

    應考人員違紀處理規定 發佈日期:11-14 點擊次數:6875

    一、 筆試期間,凡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均屬違紀行為。

    二、 筆試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嚴重違紀行為。

    (一)在答題卡規定位置外填寫姓名、准考證號或作任何標記的;

    (二)未在規定的考場和座位上參加考試的;

    (三)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聽監考人員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題,或者有意給他人抄襲的;

    (五)夾帶資料,偷換試卷,傳遞紙條或其他物品的;

    (六)偽造證件者;

    (七)請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規定,攜帶筆試禁用的電子設備和其他工具至座位的;

    (九)未經監考人員許可提前退場的;

    (十)試卷作答情況與他人雷同的(經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三、對於應考人員的嚴重違紀行為,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且應考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報考公務員;對於應考人員的其他違紀行為,提出警告。

    四、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其他應考人員,威脅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門處理。

    五、代人考試者,由當地考試主管機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備案。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考人員的作答無效,按零分處理。

    (一)錯填姓名、准考證號的;

    (二)未在答題卡規定位置上答題的;

    (三)未用規定作答工具答題或涂答題卡的;

    (四)用漢語以外語言文字作答的(試卷中特別指明的除外)。

    七、應考人員有其它違紀行為,可視其情節參照本規定第一至三條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