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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當前
森林防火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6〕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入春以來,我國華北、西南及南方部分省(區)降水偏少,風乾物燥,森林火險等級居高不下,特別是3月底以來,河北、山西、雲南等地森林火災呈暴發態勢,給當地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及國家森林資源安全造成極大威脅。近期,隨著氣溫回升,高火險天氣增多,加之清明節前後,林區人員流動頻繁,野外火源管理難度加大,火災隱患增多,森林防火形勢將更加嚴峻。為切實做好當前森林防火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切實增強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森林防火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準確判斷當前森林防火工作面臨的形勢,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在大力植樹造林的同時,切實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做到思想上不麻痹,工作上不放鬆,保護林業建設成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華北、西南等高火險省(區、市)要緊急行動起來,採取更加有效措施,堅決遏制火災高發態勢。東北三省和內蒙古自治區要未雨綢繆,提前做好火災防範準備。其他地區要查漏補疏,克服任何麻痹僥倖思想,確保本地區春季防火不出大的問題。
  二、努力提高全民防火意識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部門、地方防火規章制度的宣傳力度,加強防火法制教育。近期,要圍繞野外火源管理和安全用火規定,進一步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防火撲火知識,營造濃厚的森林防火氛圍。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媒體及時做好火險氣象信息發佈、防火動態報道。要及時宣傳森林防火典型案例,通過典型事例教育群眾,不斷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責任意識。
  三、進一步強化火源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同志、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分片包乾,分頭帶領工作組赴基層組織開展全面紮實的森林防火大檢查,排查火災隱患,對高火險區和火災多發區進行蹲點督察。嚴格執行野外用火審批制度,防火緊要期要實行封山防火,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堅持依法防治,林業、公安、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執法,嚴厲打擊違法用火行為,從嚴從快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嚴懲火災肇事者。
  四、全面加強應急處置
  森林火災突發性強,要立足於防大火、救大災,高度重視森林防火預警機制建設,全面加強應急處置管理。氣象部門要加強火險天氣分析,防火主管部門要全方位監測林火,做好森林火險等級預測預報和發佈工作,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根據不同火險等級採取相應工作措施,高火險時段要落實超常規應急防範措施。要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加強預案演練,一旦發現火情,要快速反應,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資金到位、撲火人員到位,高效妥善處置火情。平時要加強值班調度,保證信息暢通,及時報告火情。
  五、科學組織指揮撲火
  撲火工作時效性和專業性強,危險性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科學指揮、科學撲救,做到出動快速、撲救高效、撤退安全。要重視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加強裝備配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滅火作戰能力。要加強防火知識和技能培訓,撲火指揮員要熟練掌握科學指揮知識,撲火隊員和林區群眾要通曉安全避險常識,避免傷亡事故發生。要突出保護重點,超前安排做好城鎮、村屯、油庫、風景區以及其它重要設施的防護工作,確保萬無一失。要堅持“打小、打了”的原則,把小火當作大火打,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防止小火釀成大災。
  六、嚴格落實責任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森林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同志為主要責任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親自解決實際問題,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靠前指揮。要層層落實責任,層層細化責任,把責任落實到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個行政轄區和單位。要加大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力度,實行責任倒查和逐級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對發現火災隱患不作為、發生火情隱瞞不報貽誤撲火時機、防火責任不落實、組織撲火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並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傷亡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七、加強組織領導
  進一步建立健全各級森林防火指揮系統,充實人員,擔負起指揮和指導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災撲救工作,協調解決森林防火中的重大問題。要建立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和調動消防、林區駐軍、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和廣大公安民警等各方面的力量參與預防與撲滅重大森林火災,形成工作合力。
                                國務院辦公廳
                                200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