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6〕16號文件精神,結合近期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適當提高國內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供軍隊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出廠價格每噸均提高500元。其他成品油出廠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後的成品油出廠價格水平見附表一。其他非標準品出廠價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供漁業、林業和農墾三個專項部門的汽、柴油價格按提高後的供軍隊用油出廠價格執行,暫不上浮。供鐵道、交通、民航等部門專項用汽、柴油價格在供軍隊用油出廠價基礎上,在上下8%的浮動幅度內,由供需雙方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參照同期市場零售價浮動水平協商確定。
(二)汽、柴油零售基準價按照出廠價格調整幅度等額提高。調整後的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準價格水平見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及社會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上下8%的浮動幅度內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成品油零售企業供漁業船用柴油價格按提高後的零售基準價執行,暫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供系統外社會成品油零售企業的汽、柴油批發價仍實行差率管理。在執行配送制的地區,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執行配送制的地區,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此基礎上考慮運雜費因素合理確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氣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用汽油出廠價格保持0.83-0.92:1的比價關係相應調整。
(五)調整後的價格自2006年5月24日零時起執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將調整後的汽、柴油出廠價、批發價和零售價,抄送有關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各地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發佈汽、柴油的零售基準價和規定的浮動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體零售價。
二、繼續抓好各項配套措施的落實,並做好相關工作
(一)各地要繼續做好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的補貼工作,儘快將補貼資金兌現到補貼對象手中。中央財政對漁業、林業、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和出租車等行業的補貼資金由財政部另行下達。
(二)各地要綜合考慮近兩次成品油提價水平,研究並適當調整公路客運、農村道路客運價格和出租車運價,疏導成品油價格調整的影響。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根據上下游利益調節辦法,平衡好內部利益關係,調動企業生産積極性。
(四)各地要綜合採取調價、減負、補貼及打擊非法運營等措施,確保出租車行業穩定。
(五)各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要加強對成品油生産和調運的協調工作,及時處理生産、運輸和市場供應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成品油市場穩定。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安排好煉油企業的檢修進度,努力增加成品油生産,做好生産和調運的銜接,必要時適當進口,確保市場供應。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並及時向各地政府和價格主管部門報告成品油市場供應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七)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強化價格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利用價格調整之機搶購、囤積的行為,打擊造謠惑眾、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
(八)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油品市場監測和管理,並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準備工作,切實保持社會穩定。
附表:一、成品油出廠價格調整表
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準價格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表一
成品油出廠價格調整表
單位:元/噸
附表二
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準價格表
單位: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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