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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7日 14時40分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鋼鐵工業控制總量淘汰落後
加快結構調整的通知
發改工業〔2006〕10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商務廳、國土資源廳(局)、環保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質監局、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銀監會各監管局,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産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的有關部署,現將鋼鐵工業控制總量、淘汰落後、加快結構調整的實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鋼鐵工業産能過剩的嚴峻形勢
  鋼鐵工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原材料産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鋼鐵工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鋼鐵生産和消費國,為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值得注意的是,鋼鐵工業在快速增長的同時,由於受體制和機制不完善的影響,粗放型特徵非常明顯,近兩年來,盲目投資問題尤其突出。為加強對鋼鐵等行業的宏觀調控,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03號),及時召開了電視電話會議,進行研究部署,發改委、國土、金融、環保、質檢等各部門密切協作,完善調控措施,控制土地、金融兩個閘門效果開始顯現;經國務院審議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了《鋼鐵産業發展政策》,具體明確了鋼鐵工業結構調整任務和方向。總體上看,這一輪宏觀調控對抑制鋼鐵工業盲目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取得了積極成效。一是投資增長幅度明顯回落。鋼鐵工業投資由2003年增長92.6%回落到2005年27.5%,與全國固定資産投資增長27.2%的幅度基本持平;二是鋼材需求過快增長的勢頭明顯減弱。鋼材表觀消費量增幅由2003年的28%回落到2005年的22%;三是産品結構不斷改善。2005年鋼材板帶比已達38.56%,比2003年提高4.56個百分點;四是企業兼併重組加快。鞍鋼與本鋼,武鋼與鄂鋼,唐鋼與宣鋼、承鋼等企業聯合標誌著我國鋼鐵工業重組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五是淘汰落後産能初見端倪。受去年下半年大部分鋼材價格跌破成本的市場壓力,一些技術、設備落後的鋼鐵企業已開始停産、半停産;部分地方,如河南省政府已根據環保等法律法規關閉了部分污染嚴重的落後産能。儘管鋼鐵工業宏觀調控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盲目擴張累積的問題已十分突出,一些地方和企業還在繼續上新項目,産能過剩的矛盾在進一步加劇,其後果正在顯現。具體表現在:
  一是産能過剩的矛盾十分突出。2005年底已形成煉鋼能力4.7億噸,還有在建能力0.7億噸、擬建能力0.8億噸,如果任其全部建成,屆時,我國煉鋼産能將突破6億噸。而2005年鋼表觀消費量在3.5億噸左右,即使考慮到未來鋼材需求的增長,供求也是嚴重失衡的。嚴重短缺的一些鋼材品種,如不銹鋼,也出現了産能過剩的問題。在市場已經過剩的情況下,不少企業仍在違規盲目上新項目,2003年以後新增的煉鋼産能中,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總局、國土資源部核準的項目産能不足全部新增産能的20%,絕大部分産能未經核準、環評和科學論證。
  二是資源供給和環境容量難以支撐。目前,我國鋼鐵工業所用的鐵礦石已有50%以上來自進口,全球新增鐵礦石量的90%以上用於我國的消費,受此影響,2005年進口鐵礦石價格上漲71.5%,今年還有進一步上漲的壓力;2004年鋼鐵工業耗能近3億噸標準煤,佔全國能耗總量的15%,耗新水近40億噸,佔工業耗新水總量的14%,運輸量10億噸,佔全社會貨運量的6%。而鋼鐵工業增加值僅佔GDP的3.14%;鋼鐵工業粉塵年排放量約120萬噸,佔工業排放量的14%,鋼鐵企業已成為許多地方的主要污染源,引起了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也是政協和人大代表比較集中關注的問題之一。因此,無論是資源供給還是環境容量,均不允許鋼鐵工業粗放型發展下去了。
  三是低水平産能佔相當比重。在2004年末形成的4.2億噸鋼産能中,落後的300立方米及以下的小高爐能力約1億噸,20噸及以下的小轉爐和小電爐能力5500萬噸,分別佔總能力的27%和13.1%。這部分落後産能,規模小、效率低、污染重、無綜合利用設施,單位能耗通常要比大型設備高出10%至15%,物耗高出7%至10%,二氧化硫排放量高3倍以上,粉塵、煤氣超標排放,對周邊生態環境構成嚴重威脅。
  四是行業惡性競爭已經出現。2005年9月下旬以來,在鋼材價格出現全面下跌,原材料價格居高不下,95%的鋼材産品價格跌破成本,企業産成品資金佔用增長50%,鋼鐵工業整體走向微利甚至虧損的形勢下,相當多的企業仍在繼續增産,加劇了市場供大於求的矛盾。
  五是産業集中度進一步下降。由於我國鋼鐵企業數量增長過快,鋼鐵工業總體規模迅速擴張,産業集中度不升反降。2005年我國69家重點統計企業鋼産量佔全國的79.81%,比上年下降了3.71個百分點。
  上述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資源、能源、運輸和環境矛盾將進一步加劇,並引發市場惡性競爭,國際貿易摩擦,企業虧損面擴大,一些企業將被迫停産,失業人數增加,銀行呆壞賬擴大等,我國鋼鐵工業有可能再次喪失由大到強轉變的重要戰略機遇。
  二、抓住機遇,審時度勢,明確目標,穩妥調控
  當前,隨著科學發展觀的深入人心,各地區和鋼鐵企業已感受和認識到過度投資的危害和後果,提高了轉變增長方式和加快結構調整緊迫性的認識。鋼材供需形勢的變化,為鋼鐵工業結構調整帶來了市場壓力,國務院通過的鋼鐵産業發展政策,對鋼鐵行業結構調整提出了具體要求。目前,鋼鐵工業正處於結構調整有壓力、發展有動力、宏觀調控有政策的有利時機,要抓住和利用好這一機遇,把控制總量、淘汰落後和調整結構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鋼鐵工業發展的重要任務,作為轉變增長方式、實現單位國內生産總值能耗下降20%的重要舉措加以推進。要清醒地認識到,早調整、主動調整比晚調整、被動調整對鋼鐵工業造成的損失少,對社會震動小,更有助於鋼鐵工業增長方式的轉變。
  (一)結構調整目標
  嚴格控制鋼鐵工業新增産能,加快淘汰落後生産能力,“十一五”期間,淘汰約1億噸落後煉鐵能力,2007年前淘汰5500萬噸落後煉鋼能力等,2006年淘汰落後産能工作要取得實質性進展;鋼鐵工業佈局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結合城市鋼廠搬遷和淘汰落後産能,建成曹妃甸等沿海鋼鐵基地;産品結構調整取得進展,主要産品滿足國民經濟發展需要,2010年板帶比達到50%;加快兼併重組,産業集中度有所提高,形成2-3個3000萬噸級、若干個千萬噸級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鋼鐵企業集團,國內排名前10位的鋼鐵企業集團鋼産量佔全國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結構調整需要把握的原則
  1、堅持市場機制為主,嚴格執行法律法規。鋼鐵工業具有市場競爭性強、全球資源配置的特徵,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推動和基礎性作用的同時,要採取有效的經濟手段,嚴格執行土地、信貸、環保等法律法規。宏觀調控是完善和發揮市場機制、順利實現優勝劣汰的必要措施。
  2、堅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原則。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鋼鐵産業政策和規劃的要求,有保有壓,堅持總量調控和結構調整相結合,扶優與汰劣相結合,兼併重組與關停相結合,現有企業改造與搬遷相結合。
  3、注重平穩發展,防止大起大落。為確保鋼鐵工業控制總量、淘汰落後、結構調整的順利進行,需要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既要抓住當前有利時機,堅決推進,又要把握力度和節奏,以最小的代價,換取明顯的成效,特別要避免出現因鋼鐵工業大的滑坡等不穩定因素,而影響和動搖結構調整正常進行的被動局面。因此,在目前比較脆弱的市場形勢下,要審時度勢,把握宏觀調控的力度,當前首先要不放鬆現有政策的執行力度。
  4、注意標本兼治,建立長效機制。在著力對鋼鐵工業控制總量、淘汰落後能力的同時,要研究解決和消除鋼鐵工業粗放型發展的體制性因素,推動相應的體制改革,建立有助於鋼鐵工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避免再度出現反彈。
  三、採取有力措施,務求控制總量、淘汰落後和結構調整取得實效
  鋼鐵工業控制總量和淘汰落後,是“十一五”期間結構調整的一項重要任務,為順利完成上述任務,要繼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採取以下具體措施: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鋼鐵産業發展政策
  國家制定頒發的一系列保護環境、安全生産法律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鋼鐵産業發展政策》等,對控制總量、淘汰落後能力、加快結構調整都提出了具體要求。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鋼鐵産業發展政策,是發改委、金融、土地、環保、質檢、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和鋼鐵産業政策的企業或項目,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手續;環保管理部門不受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商務部門不予批准其合同和章程,不發放外商投資企業證書;質檢部門不發放生産許可證或依法收回生産許可證;證監會不允許其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募集資金;項目審批部門不予出具項目確認書;海關不予減免進口設備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工商、稅務部門不予登記;設計部門不提供設計;物價部門及水、電供應單位,要研究制定差別水價、電價政策,對能耗高、污染重、裝備水平低的落後鋼鐵企業,提高其用水、用電價格,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各部門要根據産業政策,結合部門職能,制定具體配套辦法。
  (二)嚴格控制鋼鐵工業生産能力
  一是依法把違規項目停下來。各地發改委(計委)、經貿委(經委)對未經科學論證、用地手續不合法和缺少環保審批手續,違規建設的鋼鐵項目,應立即停建,並進行清理整頓和依法予以處理。對符合産業政策的項目要按程序核準;對不符合産業政策的在建能力,尤其是産業政策明令禁止建設和限期淘汰的工藝裝備,要採取強有力的果斷措施,令其停建。二是對國辦發〔2003〕103號文件下發後仍繼續違規審批和建設的項目,各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各地區要認真開展對鋼鐵企業土地使用情況、金融、環保和項目審批進行一次自查,由各省市發改委(計委)、經貿委(經委)牽頭,將自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於2006年7月31日前上報國家各有關部門。三是嚴把項目準入關。投資主管部門嚴格按照鋼鐵産業政策規定的技術、資金、資源消耗、能耗、水耗、土地和環保等方面的準入標準,嚴格市場準入。原則上不批准新建鋼鐵企業,個別結合搬遷、淘汰落後的項目也要從嚴掌握。
  (三)淘汰落後生産能力
  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修訂)》、《清潔生産促進法》和《安全生産法》以及《鋼鐵産業發展政策》、《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等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關閉一批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不具備生産條件的落後生産能力。2007年前重點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爐、20噸及以下轉爐和電爐的落後能力;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爐等其他落後裝備的能力。對列入淘汰目錄的裝備,不得進行轉讓、變賣,金融機構要慎貸,環保部門要加強排污監控,質檢部門要加強質量檢查;在能源、水、電供應、流動資金貸款、鐵礦等資源配置方面也要採取相應措施,不支持污染嚴重、能耗高、屬於應淘汰的落後生産企業;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差別電價、水價等經濟手段,促其儘快淘汰;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鋼鐵項目將與該地區淘汰落後産能進度挂鉤。各地、各部門本著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妥善處理淘汰落後能力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土地、金融、環保等部門對重點地區進行檢查。
  (四)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
  要按照鋼鐵産業發展政策的要求,支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著力提升産業技術水平,改善品種,提高質量,降低消耗,加強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産的項目。繼續支持符合鋼鐵産業政策,對調整結構、改善環境、調整佈局方面有重大影響和帶動作用的項目。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力度,促進清潔生産,開發高質量、節約型、有特色的高附加值産品。對於淘汰企業轉産其他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項目,土地、金融等方面應給予支持。
  (五)推進鋼鐵企業的聯合重組
  要按照市場優勝劣汰原則,鼓勵有實力的大型企業集團,以資産和資源為紐帶,實施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兼併、聯合重組,促進鋼鐵産業集中度的提高。金融、社保、財稅部門要制定鼓勵兼併重組的政策,提供必要的方便。聯合重組要注重實效,實現企業生産要素的優化組合,提高競爭力。既要防止不顧市場規律的“拉郎配”,也要排除體制障礙,順應市場要求,推動重組。要鞏固鞍本聯合的成果,推動鞍本資産、人事和管理的實質性重組;要結合首鋼搬遷改造,促進與河北省鋼鐵企業的聯合重組;要總結寶鋼與上海冶金企業重組的經驗,推動其它大型鋼鐵企業進行區域內及跨地區的聯合重組。
  (六)加強行業自律
  鋼鐵工業協會要關心行業發展方向和行業的整體利益,及時發佈關係行業健康發展的需求預測、産能變化、落後生産能力等信息,及時與政府、企業進行溝通,形成協調互動的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同時,協會和企業要加強行業自律,統一思想認識,規範行業秩序,避免無序競爭和盲目發展。
  (七)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鋼鐵行業控制總量、淘汰落後和結構調整具有涉及面廣、市場性強、政策配套和依法行政的特點,要充分認識到這一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艱巨性和複雜性。各地區,特別是淘汰落後産能任務比較重的地區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領導,責任到人,根據不同情況和地區特點,制定出本地區五年規劃和實施方案,摸清落後産能情況,明確重點和進度,于2006年三季度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半年將進展情況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淘汰落後工作,形成地方政府主導,部門配合聯動的工作體系。地方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向當地政府提出淘汰設備、關停企業的意見,在政府統一組織下,依法實施關閉。與此同時,各地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認真解決淘汰落後、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做好人員安置,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主動,各司其職,及時總結淘汰落後和結構調整的經驗,加強對地方的指導。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環  保  總  局
                              海  關  總  署
                              質  檢  總  局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