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部門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02日 08時47分   來源:交通部網站

交通部文件
交審發〔2006〕374號

關於開展公路養路費(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審計調查(調研)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局:
  根據部2006年交通審計工作計劃和調研工作安排,經部領導同意,定於2006年7月至9月開展公路養路費(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審計調查(調研)。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計調查(調研)的目的是了解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管理、使用情況,重點是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來源、管理、使用情況,以及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情況,掌握公路養路費及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在來源、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部加強行業管理和宏觀決策提供相關資料。
  二、審計調查(調研)的內容為2004年至2006年上半年的公路養路費(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調查(調研)工作分為自查和重點調查(調研)兩個階段,自查階段為7月下旬至8月中旬,重點調查(調研)階段為8月下旬至9月上旬。
  三、各單位要根據2006年交通審計工作計劃和審計調查(調研)方案(見附件)的要求,認真組織好公路養路費(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自查工作,對自查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要提出具體整改意見並督促整改。對養路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及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集、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要如實反映並提出相關建議。各單位於8月31日前向部審計辦報送自查情況報告及有關統計表格。
  部重點調查(調研)的時間、省份將由部審計辦另行通知。
  四、在開展公路養路費(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審計調查過程中,各單位要加強對計劃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特別是加強對建設項目和建設資金審計工作的檢查指導。部審計辦還將根據2006年交通審計工作計劃的安排,在重點調查(調研)階段對有關單位開展建設項目和建設資金審計的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注:本通知及審計調查<調研>方案、統計表格可在“交通部政府網站---審計辦—文件公告”中下載。)
  附件:公路養路費(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審計調查(調研)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路養路費(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審計調查(調研)方案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據2006年交通審計工作計劃,定於2006年7月至9月組織開展公路養路費(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審計調查(調研)。
  一、調查(調研)目的
  了解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管理、使用情況,重點是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來源、管理、使用情況,以及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情況,反映公路養路費及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在來源、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收集整理對公路養護特別是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為部加強行業管理和宏觀決策提供決策資料。
  二、審計調查(調研)依據
  1.2006年交通審計工作計劃(交審發〔2006〕40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
  3.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規定((87)交公路字64號);
  4.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91)交工字714號);
  5.公路養路費審計工作規範(交審計發〔1995〕975號);
  6.貸款修路、收費還貸審計辦法(交審計發〔1996〕996號);
  7.其他有關規定。
  三、審計調查(調研)範圍
  此次審計調查(調研)以資金為主線,為便於比較分析,審計調查範圍為2004年、2005年及2006年上半年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管理、使用情況以及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來源、管理、使用情況,側重於公路養路費的使用和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來源兩個方面。
  四、審計調查(調研)內容
  1.公路養路費及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公路養路費徵收、養護資金管理、養護資金安排與使用方面的情況,養護資金管理、公路養護管理特別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存在的問題、困難以及有關建議。
  2.執行“收支兩條線”等規定的情況:是否嚴格預算管理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否及時按規定編制養路費收支預算、決算,是否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徵收收入是否專戶存儲,是否及時、足額解繳;有無少報、瞞報養路費收入現象,有無挪用、截留、坐支、轉移養路費收入等問題(具體內容見審計調查情況統計表,下同)。
  3.公路養路費的管理使用情況: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有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嚴格;是否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使用養路費,有無挪用、擠佔和虛列支出等問題。
  4.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情況。
  五、審計調查(調研)組織
  本次審計調查(調研)採取各單位自查與重點調查(調研)相結合的方式,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自查階段。由各省(區、市)交通廳(局、委)根據部2006年交通審計工作計劃和本方案的要求組織自查,對於自查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要提出具體整改意見並抓緊搞好整改,對養路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及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集、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帶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與困難,要如實予以反映並提出相關建議。各單位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並將自查情況報告和有關表格(附後)報部審計辦。
  第二階段為重點調查(調研)階段。由部審計辦組織力量進行重點審計調查(調研),時間自8月下旬至9月底,調查(調研)地點另行確定。重點調查(調研)階段主要採取聽取情況彙報、現場察看檢查有關養路費業務統計及會計資料等方式進行,要求調查(調研)組深入基層交通主管部門和養路費徵收、使用部門,按照合理分工、工作細緻、事實清楚、定性準確的要求,做好重點調查(調研)工作。重點調查(調研)結束後,由各組長提交重點調查(調研)報告,並於9月底前報部審計辦。
  此外,重點調查(調研)階段還將根據2006年交通審計工作計劃的安排,對相關單位開展建設項目和建設資金審計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重點調查(調研)工作結束後,由部審計辦對自查情況和重點調查(調研)情況進行匯總整理,撰寫公路養路費(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審計調查(調研)報告,10月中旬報部領導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