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中國—加拿大稅收協定利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應加拿大稅務當局的要求,中國與加拿大稅務主管當局代表就中加稅收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在具體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協商並達成以下一致意見:
一、中文文本的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
“雖有第二款的規定,發生在締約國一方的利息應在該締約國一方免稅,當該利息是:
(一)在加拿大方面:
1.支付給加拿大政府;
2.支付給加拿大銀行;
3.因加拿大出口開發公司直接或間接貸款或擔保貸款而支付;
4.支付給加拿大政府擁有併為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所一致承認的金融機構;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
1.支付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2.支付給中國人民銀行;
3.因中國銀行或者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CITIC)直接或間接貸款或擔保貸款而支付;
4.支付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擁有併為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所一致承認的金融機構。”
二、協定文本中“加拿大出口開發公司”的英文名稱由“Canadian Expor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更改為“Export Development Canada”。
以上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