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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6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林業種植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林木銷售收入前所發生費用稅務處理的批復

國稅函[2006]80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廣西斯道拉恩索林業有限公司稅政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5〕383號)收悉。關於從事林木種植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企業)在林木商業性採伐取得銷售收入前所發生費用的稅務處理問題,批復如下:

    一、僅從事林木種植的企業在籌辦期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以及在開始生産、經營(種植林木)至開始商業性林木採伐首次取得林木銷售收入的期間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費用支出,除應計入相關資産原值的以外,均可以累計歸集,自首次取得林木銷售收入之日所屬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於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

    二、企業在開始商業性採伐取得銷售收入前,發生零星銷售所購入或租入土地原生林木所取得的收入,除應依照有關稅務規定繳納流轉稅等稅收外,在所得稅處理上可以衝減當期費用支出,不作為銷售收入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