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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9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關於規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
證監發〔2006〕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監局、廣播影視局,新疆建設兵團廣播影視局,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
  近年來,部分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以下簡稱“諮詢機構”)在借助國內媒體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時,出現明示或暗示投資收益,傳播虛假信息、誤導甚至欺詐投資者等違背證券法規的現象,損害了投資者利益。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和廣播電視播出證券節目的管理工作,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關於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和《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播出機構必須高度重視證券信息傳播監管和廣播電視播出證券節目管理工作,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增強社會責任感,堅決服從和服務於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大局,切實督促諮詢機構嚴格遵守客觀、公正、誠信、專業的原則,為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積極的輿論支持。
  二、廣播電臺、電視臺開辦證券節目的,應符合其國家廣電總局批准的節目設置範圍。開辦證券節目時需調整節目設置範圍,應按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報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同時,證券監管部門應就諮詢機構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開展證券諮詢業務提出具體的管理要求和標準。杜絕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
  諮詢機構只能參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辦的證券節目。諮詢機構參與廣播電臺、電視臺相關證券節目之前,應向廣播電臺、電視臺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證書和註冊地證監局就該機構合規經營、業務投訴等情況出具的書面意見。廣播電臺、電視臺應就諮詢機構所提供資料向當地證監局核實。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准許材料不實、證監局提出異議的諮詢機構和任何個人參與證券節目。廣播電臺、電視臺與諮詢機構續簽協議時,也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准許諮詢機構工作人員以廣播電視從業者身份從事採訪活動。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諮詢機構和節目分析師必須具備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證券節目編輯、記者、主持人、播音員應具有廣播電視相關從業資格。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應加強對證券節目的審查與管理,節目內容必須符合廣播電視節目管理規定、證券投資諮詢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範以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標準,提高資訊含量,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産品、諮詢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客戶招攬內容。未按《暫行規定》的要求履行報備程序並取得當地證監局同意,諮詢機構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電話、傳真、短信及網址等聯絡方式。
  證券節目須按《暫行規定》要求,以顯著、清晰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公示(公告)相關機構全稱及業務資格證書號碼、參與節目的執業人員姓名及執業證書號碼。
  五、各證監局、廣播影視局應加強溝通協作,及時通報有關信息,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強對諮詢機構及其人員、證券節目播出(包括以廣告等形式推銷證券諮詢類軟體、雜誌等産品和服務的節目)的管理。
  六、廣播電臺、電視臺違反本通知要求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及國家廣電總局的規定予以處罰。
  諮詢機構和執業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或者撤消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諮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利用廣播電臺、電視臺,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本通知下發後,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開辦的證券節目,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上述要求,並在30日內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八、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