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
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6〕4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改進貨物貿易(以下簡稱“貿易”)外匯收匯和結匯管理,便利企業正常資金使用,增強貿易外匯真實性管理的有效性,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對收匯單位貿易外匯實行分類管理。
二、外匯局按年度對收匯單位進行考核,收匯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列入結匯“關注企業”名單:
(一)一年內貿易項下的收匯與同期貿易項下應收匯總額相差10%(含10%)以上的;
(二)一年內因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的;
(三)根據信用記錄、開業期限等,外匯局認為應列入“關注企業”名單的。
三、對船舶、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等在生産、經營和資金結算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收匯單位,以及一年內貿易項下的收匯與同期貿易項下應收匯差額不超過等值50萬美元的收匯單位,經外匯局審核後,可適當放寬第二條第(一)項所列標準。
四、取消貿易項下外匯收匯與結匯待結匯賬戶和支付結匯管理。對“關注企業”名單以外的收匯單位,按相關規定直接辦理收匯與結匯;對“關注企業”名單以內的收匯單位,經常項目全部收入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經嚴格審核後辦理結匯。
五、凡“關注企業”名單以內的收匯單位,經常項目外匯直接結匯或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結匯,應當向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提供關於結匯款項性質的書面説明,並按照如下規定辦理:
(一)屬於先支後收轉口貿易外匯收入的,憑對應的蓋有銀行業務章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企業留存聯)正本、轉口貿易合同辦理結匯。
屬於先收後支轉口貿易外匯收入的,在辦理轉口貿易對外支付前不得結匯;在完成對外支付後,餘額部分憑對應的蓋有銀行業務章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企業留存聯)正本、轉口貿易合同辦理結匯。
(二)屬於貿易項下其他款項(含出口預收貨款)的,憑與該筆收匯對應的註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正本、出口合同辦理結匯。
(三)屬於佣金(代理費)、運保費等貿易從屬費用的,憑相應合同(協議)、發票辦理結匯。屬於貿易外匯以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憑相應合同(協議)、發票辦理結匯。
銀行為“關注企業”辦理結匯手續後,應當在其提供的相應單證正本上簽注對應的結匯金額、日期,並按規定留存書面説明原件及相關單證原件或者複印件。
六、凡列入“關注企業”名單的收匯單位,無法提供第五條所述材料證明收匯款項性質的,未經外匯局核準,銀行不得為其辦理結匯手續。
七、經外匯局批准集團公司實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和集中管理的,被列入“關注企業”名單的成員公司不得參加所屬集團公司的經常項目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和集中管理。違反規定的,將取消所屬集團公司經常項目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和集中管理資格。
八、貿易收匯入賬或結匯後因故申請退回境外的,外匯局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以下簡稱“《細則》”)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對屬於境外將外匯資金錯匯入境內且未核銷的,除提供《細則》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材料外,收匯單位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説明該筆收匯解付時間、國際收支申報號碼及該筆收匯是否已結匯情況的書面證明。
九、外匯局對“關注企業”名單每年核定一次,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同時抄送其他外匯局。外匯局應及時以書面文件和電子名單的方式,將本地區及異地外匯局抄送的“關注企業”名單提供給轄內銀行,並將“關注企業”名單的確定情況告知相關收匯單位。
十、銀行要嚴格按照本通知和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加強對貿易外匯資金流入的真實性審核。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結匯手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銀行、收匯單位違反本通知其他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外匯管理規定處罰。
十一、外匯局要加強對銀行和“關注企業”的監管,加大對異常情況的分析、核實和排查力度。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應及時移交外匯檢查部門查處。
十二、保稅區、保稅港、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和保稅物流中心企業不適用本通知。
十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前已進入待結匯賬戶的資金轉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至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