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文件
國土資發〔2006〕225號
關於加強生産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發展改革委(廳),財政廳(局),鐵路局,交通廳(局、委),水利廳(局),環保局(廳):
自《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復墾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土地復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來,由於重視程度不夠,復墾費用不落實,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生産建設中因挖損、塌陷、壓佔等破壞的土地得不到及時恢複利用,造成土地浪費,環境惡化現象比較嚴重。為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有關精神,落實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中提出的“加快推進土地復墾”的要求,必須切實加強生産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清形勢,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搞好土地復墾的緊迫感
長期以來,在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土地、礦産資源開發支持了各項生産建設,但也留下了大量廢棄地,未得到及時復墾利用。隨著各地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工礦廢棄地的數量依然持續增加,導致土地復墾“舊賬未還、新賬又欠”,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加劇了人地矛盾,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搞好土地復墾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實施土地可持續利用的重要舉措,對恢復和改善生態環境、發展循環經濟、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一定要認清土地復墾在經濟建設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當前面臨的嚴峻形勢和任務,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把土地復墾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專門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強化監管力度,抓緊抓好土地復墾工作,努力做到土地復墾與破壞數量平衡,實現“不欠新賬、快還舊賬”的目標。
二、明確責任、強化措施,確保土地復墾任務落到實處
“誰破壞、誰復墾”是土地復墾工作的基本原則。凡從事開採礦産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修建公路鐵路和興修水利設施等生産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復墾法定義務人(以下簡稱復墾義務人),必須對被破壞的土地承擔復墾責任和義務。
所有復墾義務人在生産建設活動中要按照“統一規劃、源頭控制、防復結合”的要求,儘量控制或減少對土地資源不必要的破壞,做到土地復墾與生産建設統一規劃,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産建設計劃。有復墾任務的生産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應當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設計文件應當有土地復墾的章節;工藝設計應當兼顧土地復墾的要求,並據此編制土地復墾方案,落實土地復墾費用。露天開採的生産項目以及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要儘量做到土地復墾與生産建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努力實現“邊生産、邊建設、邊復墾”;進行地下採掘或施工的,應儘量採取充填等復墾措施,盡可能降低和減少土地塌陷程度和範圍。
復墾義務人必鬚根據破壞土地面積和類型、採出原礦量、復墾標準等,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確保土地復墾責任的落實。土地復墾費要列入生産成本或建設項目總投資並足額預算。土地復墾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繳費單位和個人破壞土地的復墾工作。對1999年1月1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後尚未履行復墾義務的,復墾義務人必須依法補繳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的具體徵收、使用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履行職責、加強監督,認真把好土地復墾審核關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對土地復墾行政管理、監督檢查的職責。在建設用地預審或採礦權審批時,有審查、審批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産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審核,對沒有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要責成復墾義務人補充、修改或完善。改擴建生産建設項目在申請新的用地或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手續時,要對土地復墾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審查,未按規定完成任務的,將不予辦理新的審批手續。
在建設用地批復、採礦許可證發放或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的復墾義務人,將不批復建設用地、不發放採礦許可證或不予通過年檢。
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切實加強土地復墾的監督檢查工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不定期地對復墾義務人落實土地復墾方案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督促。要對復墾後的土地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改正。對未完成復墾任務或驗收不合格的不予通過年檢。
四、因地制宜、綜合利用,加強復墾土地利用管理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被破壞的土地進行調查和適宜性評價,按照“因地制宜,綜合利用”的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確定復墾土地用途,宜農則農、宜建則建。被破壞的土地要優先復墾為農用地,用於種植、林果、畜牧、漁業等農業生産;確實不適宜農業生産的,可以依法復墾為非農建設用地。
對生産建設過程中被破壞的農民集體土地,復墾後能用於農業生産的,交還當地農民使用,不實行國家徵收;確不能用於農業生産的,經當地農民集體同意後,可由國家徵收。對生産建設過程中被破壞的國有土地,復墾後能用於農業生産的,可由當地農民使用;不適宜農業生産並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用於非農建設的,經依法批准後復墾義務人可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復墾後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要加強土地復墾中的土地權屬管理工作,做到復墾前土地權屬現狀清晰;復墾后土地權屬或用途發生改變的,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各地要結合國土資源大調查和土地利用年度變更調查工作,摸清本地區被破壞土地的狀況,做好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和計劃。對於歷史遺留被破壞的國有土地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大投資力度,通過整理復墾逐步恢複利用,同時,要採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資方式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地復墾。復墾後的土地,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和依據規劃批准的用途,可以依法確定給復墾單位或個人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流轉,獲得相應收益。
五、加強協作,齊抓共管,積極推進土地復墾工作
土地復墾工作任務繁重、情況複雜、政策性強,是一項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鐵道、交通、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齊抓共管,各負其責,共同搞好土地復墾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要在批准、核準投資項目時,依據有關規定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對涉及土地復墾的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對應列入投資估(概)算而未列入的或投資估(概)算不足的,不予批准、核準立項。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復墾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督促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制定土地復墾方案,將土地復墾費納入投資概(預)算,對無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費未列入或概(預)算不足的,不予批復設計文件和開工許可。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因生産建設項目破壞土地引發的污染和生態環境變化情況作為一項重要的監測內容,及時與有關部門配合進行監督和檢查。
為加強組織領導,土地復墾任務較重的地區,應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的土地復墾協調機構,共同研究並制定政策措施,積極開展聯合督查、聯合通報、聯合獎懲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部門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認真抓好有關工作落實。國務院有關部門將聯合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土地復墾工作和落實本《通知》有關情況進行督察並進行通報。
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鐵道部 交通部 水利部 環保總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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