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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6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特急 發改運行〔2006〕2195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06〕82號文件精神 進一步做好
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緊急通知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最近,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2號,以下簡稱《通知》)。這是國務院在認真分析我國煤炭工業形勢的基礎上,就進一步推動煤炭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做出的一項重要決策部署。為督促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現緊急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站在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增長方式根本轉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全局高度,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保障煤礦安全生産、調整和優化煤炭産業結構、實現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思想認識和實際行動統一到《通知》精神上來,把整頓關閉擺在煤炭工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決克服畏難和厭戰情緒,堅定信心,加大力度,切實抓緊抓好,務必抓出成效。
  二、深入調查核實,認真組織制定小煤礦數量控制規劃目標。各産煤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本地區現有小煤礦進行調查摸底,準確掌握煤礦數量、規模、資源、分佈和技術裝備水平等情況。對去年底和今年初公告關閉的小煤礦,要組織一次全面檢查,逐一認定是否真正關閉到位,堅決杜絕只公告不關閉、簡單應付的問題。在此基礎上,依據我委等7部門印發的《加快煤炭行業結構調整、應對産能過剩的指導意見》(發改運行〔2006〕593號),按照由大型煤炭企業收購、兼併和重組改造一批,小煤礦之間實施資源整合、聯合重組一批,不具備安全生産和整合、改造條件的關閉淘汰一批的要求,逐一落實“三個一批”名單,研究制定到2010年小煤礦數量控制規劃目標,明確實施的時間和進度等要求,扎紮實實地推進和落實。
  三、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的職能作用。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煤炭法》,認真履行開辦煤礦審批職能,從源頭上把好準入關,堅決杜絕不具備開辦煤礦條件者進入煤炭生産開發領域。“十一五”期間一律不得審批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項目。對已經審批的3萬噸/年及以下規模的小煤礦,要立即停止建設,符合規定的可納入資源整合範圍。加強對在建煤礦項目的監管,嚴禁邊建設邊生産。
  要進一步加強煤炭生産許可證監管,對不具備各項前置條件的煤礦,一律不得頒發煤炭生産許可證、從事煤炭生産,凡違規準入的,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對各類煤礦要強化日常監管,認真開展年檢。今年年檢結束後,要抓緊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生産條件和安全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規定條件,以及屬於《通知》規定的16種情形的,要堅決吊銷煤炭生産許可證,提請採取關閉措施。
  四、加強對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指導和督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好煤炭資源整合規劃,資源整合規劃必須與小煤礦數量控制規劃目標相銜接。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煤礦,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資源整合方案,並經過審查批准方可進入實施階段。整合改造必須嚴格執行批准的方案,不得擅自變更。整合改造工程竣工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對整合後仍達不到基本規模和其他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煤炭生産許可證、投入生産。對於整合方案未經審批、擅自實施改造的,要一律予以關閉。
  五、認真開展煤礦生産能力復核與審查。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全國煤礦生産能力復核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06〕1019號)和《關於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全面完成全國煤礦生産能力復核工作的緊急通知》(發改電〔2006〕287號)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生産能力復核工作,確保按期全面完成復核任務。要組織強有力的技術力量,加強復核結果的審查認定,要把復核結果比去年核定結果提高的礦井、原能力在3萬噸/年上下的礦井作為審查重點,嚴防此類煤礦為逃避關閉,與生産能力核定資質單位通同作弊,違規提高能力。經查明將能力在3萬噸/年及以下的礦井違規提高到3萬噸/年以上的,要對其堅決採取關閉措施,並嚴肅追究資質單位的責任。
  六、加強組織推動和政策研究,搞好協調配合。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參與和組織制定本地區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方案,落實目標和責任。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小煤礦退出的有效機制。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認真履行應盡職責,促進聯合執法。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為牽頭部門的,要切實發揮主導作用,積極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在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求真務實、深入細緻的工作作風,堅決反對和抵制華而不實、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不良風氣。
  各地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和本通知情況,要及時向我委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