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健康規範發展的通知
保監發〔2006〕105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有效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市場健康規範發展,滿足廣大農民保險保障需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在縣級行政區以下(不含縣城)開展人身保險業務,必須具有與經營區域和經營業務相適應的保險服務能力。
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在縣城設立支公司、營銷服務部或者通過保險仲介機構開展農村人身保險業務。營銷服務部提供營銷服務,應當符合《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保險公司在開辦農村人身保險時,必須提供客戶權益告知書或進行投保風險提示,並在猶豫期內對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的投保人進行100%回訪。回訪應包含責任免除、退保條款和猶豫期等項內容。
本通知生效前一年內簽訂的尚未回訪的保單,在本通知生效後三個月內進行回訪,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三、保險公司應加強農村保險營銷員的管理和培訓,強化其保險業務知識、相關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隊伍素質和服務水平。
四、保險公司應有效利用保險仲介機構及農村信用社、郵政局(所)、各種技術服務站的網絡服務優勢,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開展農村人身保險業務,並加強對保險仲介機構管理。
五、保險公司應按照保監會統一制定的統計指標,建立相應的農村人身保險統計制度和統計信息系統,客觀準確反映農村人身保險發展實際。
六、保監局應將保險公司撤銷縣以下分支機構的行為作為分類監管的考慮因素,對轄區內多次撤銷縣以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加強監管。
保監局應加強對保險仲介機構縣及以下網點的監督。
七、保監局應充分發揮地方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委託行業協會做好農村保險銷售人員的展業登記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保險營銷員的展業信息和誠信記錄管理制度。支持行業協會建立保險投訴糾紛調解機制。
八、本通知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