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及商業機動車保險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6〕107號
各保監局,各産險公司,各保險仲介機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發展平穩,車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但是個別地區、個別公司還存在不嚴格執行交強險費率、虛列營業費用、變相提高交強險手續費、交強險應收保費率不斷上升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大對交強險及商業車險的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抑制價格競爭,實現産險業效益明顯提高的目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交強險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嚴禁保險公司濫用不同車型的交強險費率檔次,變相降低或提高費率。嚴禁以虛列營業費用、虛挂應收保費等手段變相提高手續費支付標準或降低保險費。
二、加強交強險應收保費管理。保險公司必須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繳納的全部交強險保費後,方可出具保單。保險公司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應收保費的催收,及時與保險仲介機構結算交強險保費。保險仲介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交強險保費全額解付或結轉保險公司。
三、嚴格規範提前續保工作。2006年7月1日起,《條例》正式實施,各財産保險公司制定的原商業三責險條款和費率全部廢止。各保險公司已簽發的保險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後的原商業三責險保單不能替代交強險。各保險公司要制定解決方案,向相關投保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並且明確告知每個投保人“該類商業三責險不能替代交強險,以及未按《條例》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後果”。投保人要求對原商業三責險退保的,保險公司應妥善處理,避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為確保按照《條例》規定,施行保險費率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道路交通事故挂鉤的浮動機制,交強險保單簽發日不得早于保險起期日前三個月。
四、加強交強險單證管理。保險公司必須通過核心業務系統簽發交強險保險單和交強險批單;手工簽發的交強險定額保險單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補錄到核心業務系統內,補錄信息必須保證完整、準確、真實,應與手工簽發的交強險定額保險單內容保持一致。各保險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單證管理信息系統,單證管理信息系統要與核心業務系統相銜接,確保交強險保單號、保單印刷流水號、標誌印刷流水號和車牌號、發動機號等要素相對應,確保交強險單證入庫、領用、核銷等各個環節管理清晰、規範。
五、積極協調,妥善處理好過渡期商業車險賠償糾紛。各保監局要積極穩妥地協調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好交強險過渡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已在批復浙江省高院明傳電報(〔2006〕民一他字第1號)中明確將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認定商業保險。各保監局要據此,積極向當地政府彙報,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做好與當地司法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確保交強險制度平穩施行。
六、加大對交強險及商業車險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要突出重點,加大對交強險和商業車險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特別要把車險綜合成本率高、車均保費低或信訪投訴多的公司和地區作為重點查實、查透,嚴肅處理。
交強險要重點查處費率、手續費和理賠三個環節的問題,具體包括:
(一)不執行交強險基礎保險費率和統一條款的;
(二)不據實列支或超規定標準支付交強險手續費的;
(三)在交強險理賠中拖賠、惜賠,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商業車險要重點查處手續費、退費、理賠和應收保費四個環節的問題,具體包括:
(一)不據實列支車險手續費的;
(二)違規批單退費的;
(三)理賠環節“跑、冒、滴、漏”的;
(四)虛列應收保費的。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重點違規問題,各保監局要依法從嚴處理並在行業內通報。對於違規機構要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限制業務範圍”、“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於違規責任人要依法採取“責令撤換”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級公司有關責任人。各保險公司要對有關分支機構和人員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各保監局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對於發現的問題要進行深入剖析,查找深層原因,務必在11月25日前將違規問題分析及查處情況上報中國保監會。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