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
廣告警示制度的通知
國食藥監市〔2006〕5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違法發佈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的行為,廣告發佈秩序得到一定的規範,但仍有部分虛假違法廣告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全國整頓和規範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方案》,加大對違法發佈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的打擊力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建立《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警示制度(暫行)》(見附件),對違法發佈廣告情節嚴重的産品及時向社會發佈安全警示,同時向公眾發佈科學、正確的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信息,確保公眾使用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有效。
特此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警示制度(暫行)
一、為了加大對違法發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打擊力度,確保公眾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安全有效,特製定本制度。
二、選擇發佈安全警示的違法廣告範圍
(一)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印刷品等發佈的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
(二)投訴舉報相對集中的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
(三)違法公告匯總中違法情節嚴重的違法廣告。
三、選擇發佈安全警示的違法廣告標準
(一)以違法發佈虛假廣告的情節嚴重作為篩選的主要標準,以違法發佈廣告的次數作為篩選的輔助標準;
(二)宣稱可以治療慢性疾病、疑難雜症的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三)以保健食品冒充藥品進行廣告宣傳,嚴重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
四、違法發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
(一)誇大産品療效,含有絕對化用語和不實的承諾,嚴重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二)擴大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範圍進行宣傳,給消費者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帶來威脅的;
(三)保健食品宣稱具有治療作用,編造治療機理,嚴重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四)利用消費者、專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專業院校、科研機構等為産品的功效作證明的;
(五)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五、發佈安全警示的內容包括:
(一)廣告中標示的産品名稱和産品註冊名稱,廣告中標示的廣告主或産品生産企業;
(二)違法事實的主要表現;
(三)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具體條款;
(四)對警示的違法廣告的處理(包括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五)警示公眾謹慎購買。
六、發佈安全警示的程序: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告審查監督辦公室在警示的違法廣告範圍中,篩選出擬發佈安全警示的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司從篩選出的違法廣告中確定需要發佈安全警示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違法廣告,並組織對違法事實進行分析和核定;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告審查監督辦公室會同有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需要發佈安全警示的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的違法事實進行確認;
(四)對違法發佈廣告事實確鑿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以書面形式告知發佈違法廣告的廣告主(或産品生産企業),責令其停止發佈違法廣告行為,並限期改正;
(五)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向社會公眾發佈安全警示;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發出安全警示後,將加大新聞曝光力度。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把所警示的産品列為重點抽驗對象,並加大對該産品生産、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