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
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6〕2073號
上海、重慶、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省(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
水利部《關於重新制定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標準的意見》(水財經函〔2006〕234號)收悉。經研究,現就重新核定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在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從事採砂(含吹填造地採砂)、採石、取土和淘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按照開採的砂石量按月計收。具體收費標準為:
(一)長江宜昌以上幹流河道,每噸1元。
(二)長江宜昌到湖口乾流河道,每噸1.5元。
(三)長江湖口以下幹流河道,每噸2元。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按照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和省、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上述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由水利部提出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制定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6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