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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3日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高等學校
使用外國教材管理的通知

教高廳〔200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學改革的深入,高等學校使用外國教材的數量逐年增加,對高等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發揮了重要作用。高等學校在使用外國教材過程中注重知識産權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也存在少數高等學校未經授權擅自複製和使用外國教材、侵犯著作權的情況。今年9月,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印發了《關於嚴厲打擊盜版盜印及非法銷售、使用外國教材的緊急通知》(掃黃打非辦聯〔2006〕38號),對打擊盜版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認真落實《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使用外國教材管理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重申如下:
  一、高等學校選用外國教材,應由主講教師或教研室事先提出具體建議,經院(係)審議、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審定後,方可使用。
  二、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使用的外國教材,必須是原版或授權的國內版教材。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都不得擅自複製、使用外國教材。
  三、高等學校出版社出版國外教材,必須經權利人授權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出版發行。
  四、對違反規定複製、出版、使用外國教材者,應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院係、出版社、學校領導的責任,並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請各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屬各高等學校。各高等學校要認真對本校近年來複製、使用外國教材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並於今年1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糾工作,停止一切涉嫌侵權的行為。
                            教育部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