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證券、期貨市場
監管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6〕2437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會《關於申報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函》(證監函〔2005〕390號)收悉。經研究,現將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你會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對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仍按年交易額的0.04‰收取;對債券(不包括國債回購交易)仍按年交易額的0.01‰收取。
二、你會對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收費標準,每年仍按註冊資本金0.5‰收取。其中,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收費額30萬元;對期貨經紀公司最高收費額5萬元。
三、你會向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仍按年交易額的0.002‰收取。
四、你會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使用票據。你會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按規定程序,由你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證券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3〕60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