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
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6〕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我們研究制定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從創新人事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確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順利實施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複雜性,認真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政策規定,嚴格控制崗位結構比例,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人事部門要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意見。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範圍
1. 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産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3.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 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二、崗位類別設置
5. 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以下簡稱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6. 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準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佔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應佔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準。
三、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8.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9. 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一到十級職員崗位。
10. 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設置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1.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指導意見確定。
12. 專業技術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改革辦法結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和行業特點,以及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1:3:6。
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在總結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優化結構、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結構比例控制的標準和辦法。各級人事部門及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5. 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16. 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17. 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佔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佔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
18. 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政策措施嚴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
(四)特設崗位設置
19. 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置的工作崗位,是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20. 特設崗位的設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四、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21.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22. 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 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 一級、二級職員崗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25. 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26. 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以及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行業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的具體條件。
28.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本實施意見以及行業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29. 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五、崗位設置的審核
30.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人事部核準後實施。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人事部備案。
31.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準。
32. 地(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地(市)政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3. 縣(縣級市、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縣(縣級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縣(縣級市、區)政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縣(縣級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4. 國務院直屬機構中垂直管理的,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報人事部備案後,由國務院直屬機構組織實施。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屬機構,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核準後,由該直屬機構組織實施。
六、崗位聘用
35. 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行業指導意見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36. 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的要求聘用人員。對確有真才實學,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37. 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和《試行辦法》、本實施意見及行業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置,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試行辦法》、本實施意見及行業指導意見的要求,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變更合同相應的內容。
38.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並簽訂聘用合同的情況進行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範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39. 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採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高等級崗位的設置。
40. 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七、專業技術一級崗位
41.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
42.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的任職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領域做出系統的、創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
(3)其他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享有盛譽,業內公認的一流人才。
43.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由國家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確定:
(1)按照行政隸屬關係,事業單位將符合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條件的人選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
(2)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選進行審核後報人事部;
(3)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各部門上報的人選進行審核確定。
確定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組織實施
44. 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作為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要根據《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加強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要充分發揮各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嚴格按照核準的各類崗位結構比例標準,共同做好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45. 事業單位要按照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各類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確保事業單位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自主聘用人員。
46. 有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要按照《試行辦法》、本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能夠參照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參照相近行業指導意見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的精神執行。
47.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部門和事業單位建立崗位設置管理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提高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信息化、規範化水平。
48. 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構人事部門要結合實際,根據《試行辦法》、本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具體的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報人事部備案後組織實施。
50. 本實施意見由人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