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
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
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6〕5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適應國內經濟主體規避匯率風險的需要,便利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為客戶提供規避匯率風險的産品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01號),現就銀行對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以下簡稱“掉期”)業務涉及的有關外匯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遠期結售匯業務
(一)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可辦理即期結售匯的外匯收支,均可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
(二)遠期結售匯業務實行履約審核。銀行可根據自身經營和風險管理需要決定與客戶辦理遠期簽約。遠期合約到期時,銀行憑客戶提供的相應有效憑證為其辦理結售匯。
(三)遠期結售匯履約應以約定遠期交易價格的合約本金全額交割,不得進行差額交割。
(四)遠期合約到期時客戶如違約,按照商業原則處理。
(五)客戶可以通過掉期業務調整遠期合約的履約期限(提前履約或展期)。合約金額、展期次數和期限由客戶與銀行自行協商。
二、掉期業務
(一)客戶掉期近端(指掉期中的前一次資金交換,以下同)換出的外匯資金,限于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可以辦理即期結匯的外匯資金;掉期遠端(指掉期中的後一次資金交換,以下同)換出的外匯資金,限于近端換入的外匯資金。
銀行應參照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履約審核管理,在客戶掉期履約換出外匯資金時,按照即期結匯的管理規定審核客戶交付的資金和憑證。
(二)客戶可以通過掉期業務直接以人民幣換入外匯,換入外匯資金的支付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三)客戶掉期遠端換入外匯資金原則上應進入原換出外匯資金賬戶;對於近端來自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外債專戶、外債轉貸款專戶的外匯資金,遠端換入時可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不得再進入上述三類資本項目外匯賬戶。
(四)因客戶掉期業務違約形成的銀行外匯或人民幣敞口,銀行可以自行納入本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進行平盤,由此産生的損益由銀行自行與客戶處理。
(五)客戶可以對掉期合約全額或部分金額進行履約期限調整(提前履約或展期),展期次數和期限由客戶與銀行自行協商。
三、統計管理
(一)客戶以新簽掉期合約調整遠期或掉期合約期限時,銀行對該掉期業務不作為一筆新的交易單獨統計,只需統計調整後的遠期或掉期合約履約。
(二)客戶掉期業務違約後,銀行應將近端履約金額或遠端部分履約時近端履約與遠端部分履約的差額視為即期結售匯統計。
(三)上述統計應在《銀行結售匯統計月(旬)報表》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中反映。
四、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的客戶範圍限于境內機構以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客戶。
銀行可為居民個人辦理符合規定的人民幣購匯境外投資或理財項下的遠期結匯業務和近端換入外匯、遠端換出外匯的掉期業務。
五、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境外人民幣對外匯衍生交易,銀行應在規定業務範圍內對客戶提供規避人民幣匯率風險的産品服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即轉發轄內支局、城市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銀行。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絡。
聯絡電話:010-68402385、68402313;傳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