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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1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教育部 公安部關於對中小學校車
開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緊急通知

教電〔2006〕3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切實保障廣大中小學生的人身安全,現決定自11月27日至12月6日,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對中小學校車開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中開展校車排查和檢驗。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要聯合組織一次對轄區內校車的集中摸底排查,詳細掌握轄區內校車數量、車輛所有人、駕駛人、運行時間、行駛路線等基本情況,並逐一建立檔案。要通過定人、定校、定車的方式,督促學校立即對校車集中進行一次檢驗,檢驗的結果要記入校車檔案。檢驗中發現校車有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立即整改,不消除隱患禁止行駛。
  二、開展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和安全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要集中開展一次轄區內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校車駕駛人必須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計分週期沒有記滿12分紀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學校要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面對面的安全教育,並簽訂安全駕駛責任狀,切實增強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守法意識。
  三、深入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要按照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程的有關要求,組織專人深入到轄區內每一所中小學校,結合交通事故案例對全體師生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坐超員車、貨車、拖拉機和非法營運車,自覺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四、落實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與學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督促學校加強校車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學校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員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要堅決制止,不得放行。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違反規定的,追究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嚴厲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組織足夠警力,加大對校車和集中運送學生的其他客運車輛行駛路線,特別是縣鄉道路的巡邏管控力度,依法從嚴查處車輛超員載客、超速行駛、酒後駕車、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堅決取締貨車、拖拉機和非法營運客車接送學生。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迅速行動,認真落實各項整治措施。要強化督導檢查,督促整改。各地要將整治情況於12月8日前報兩部。
  附件:開展中小學校車集中排查整治統計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