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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1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投資基金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

證監會計字〔2006〕23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託管銀行、相關會計師事務所: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會計準則),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為了提高基金行業的會計信息質量,強化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意識,促進基金行業更好地發展,我會決定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新會計準則。2007年6月30日之前,公司可以沿用現有會計核算系統生成財務會計報表,但須按照新會計準則對財務會計報表進行調整,使之符合新會計準則的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按新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新會計準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施行計劃
  (一)2006年年度報告的編制。
  1.公司應按照現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編制年度報告的相關規定要求編制2006年年度報告。
  2.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編制新舊會計準則的差異調節表,以反映執行新會計準則對公司2006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的影響。該調節表須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閱並報證監會會計部、基金部備案。
  3.基金應按照現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編制年度報告的相關規定編制2006年年度報告。
  (二)2007年半年報、年報的編制。
  1.公司應按照新會計準則和編制年度報告的相關規定要求編制當年財務會計報表。
  2.基金2007年半年報應按照現行制度和相關規定要求編制,2007年年報的編制應按照新會計準則和編制年報的相關規定要求編制。
  二、新會計準則施行工作的幾點注意事項
  (一)公司應嚴格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選用適當的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並建立、健全確定公允價值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得利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調節公司利潤或基金資産凈值,也不得要求相關仲介機構出具虛假鑒證報告。
  (二)公司及基金託管銀行(以下簡稱託管行)應全面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各項規定,不得根據需要選擇執行。公司及託管行應根據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要求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會計政策,做出恰當的會計估計,明確區分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準則變化造成的影響,不得相互混淆,也不得利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人為調節公司利潤或基金資産凈值。
  (三)公司及託管行應在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客觀分析持有意圖,合理劃分各項金融工具,並形成明確的書面結論;在後續計量過程中如涉及採用估值模型確定公允價值,公司及託管行應謹慎選用相關計算參數,不得利用金融工具的重新分類人為調節公司利潤或基金資産凈值。
  (四)公司不得利用關聯方交易等手段侵吞公司資産或操縱公司利潤。公司及託管行也不得將關聯方交易非關聯化,掩蓋實質上的關聯方關係及交易,損害公司股東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三、新會計準則施行工作的幾點要求
  (一)新會計準則的施行是基金行業的一件大事,各公司及託管行負責人應給予足夠重視,全力支持,保證按照要求完成施行工作。
  (二)各公司及託管行應組織認真學習新會計準則,深入理解新舊會計準則、制度之間的差異,在施行階段全面貫徹落實新會計準則精神,保證新舊會計準則、制度體系之間的順利銜接,同時還要保證日常工作的完成,高標準滿足各項業務及監管要求。
  (三)各公司應配合新會計準則施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調整相關內控制度,保證新會計準則的長期有效執行。
  (四)各公司及託管行應積極參加我會在下一階段組織的新會計準則施行培訓工作,提高會計業務水平。
  (五)為保證新會計準則的順利施行,我會成立了新會計準則施行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各公司及託管行應加強與施行工作小組的溝通,新會計準則施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應及時向工作小組反映,工作小組將給予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公司及託管行如有對新會計準則施行工作的建議,請一併向工作小組提出。領導小組成員包括:
  組 長:
     證監會副主席  桂敏傑
  副組長:
     證監會首席會計師、會計部主任  張為國
     證監會基金部副主任  李正強
     證監會基金部副主任  洪 磊
  成 員:
     證監會會計部  李樹華
     證監會基金部  韓 勇
     證監會基金部  湯進喜
     證監會會計部  路子堯
     證監會基金部  林曉徵
     基金管理公司代表
     基金託管銀行代表
     會計師事務所代表
  聯絡人:李樹華 路子堯 林曉徵
  電 話:010-88061346 88061845 88061412
  傳 真:010-88061344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