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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8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審計署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關於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
賬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審法發〔2006〕67號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審計廳(局),審計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各證券、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
  2006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審計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審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為進一步落實上述規定,規範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以下簡稱查詢單位賬戶)和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以下簡稱查詢個人存款)工作,經審計署、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計機關在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下同)過程中,有權依法向有關金融機構查詢單位賬戶和個人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審計機關查詢的單位賬戶,包括被審計單位在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開立的銀行、資金、證券、基金、信託等各類賬戶。審計機關查詢的個人存款,包括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辦理的儲蓄賬戶、結算賬戶以及買賣證券、基金等的資金賬戶的資金。
  二、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查詢單位賬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下同)負責人批准,簽發《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個人存款應當取得相關的證明材料(主要涉及個人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關係、款項的來源、款項使用情況、相關當事人確認的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調查記錄等),以此認定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簽發《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
  三、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時,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送達《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或者《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審計人員具體執行查詢任務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參加,並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
  四、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提供被審計單位的賬戶名稱及賬號。對因群眾舉報等原因,審計機關無法提供被審計單位準確的賬戶名稱或者賬號的,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做出説明,由金融機構協助查詢。查詢個人存款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提供存款人的姓名、賬號或者身份證件號碼。
  五、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內容,主要包括其開戶銷戶情況、交易日期、內容、金額和賬戶餘額情況,以及交易資金流向等記錄。
  六、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時,可以對相關資料進行抄錄、複印、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後,應當註明來源,並由提供證明材料的金融機構蓋章。對金融機構提供的有關資料,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保密。
  七、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審計機關辦理查詢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金融機構協助複製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審計機關收取工本費。對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情況和內容,有關金融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應當保密,不得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存款人。
  八、審計機關需要到異地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可以直接到異地金融機構進行查詢,也可以委託當地審計機關查詢。
  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本通知的規定進行查詢,由上級審計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金融機構和有關工作人員未按本通知的規定協助查詢,由有關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以上各項規定請各級審計機關、各金融機構認真貫徹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上級審計機關和相應的金融監管機構。1998年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於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審發〔1998〕308號)同時廢止。
  附件:1.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略)
     2.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