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工業〔2006〕284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強生物燃料乙醇
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産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財政廳(局):
我國以生物燃料乙醇為代表的生物能源發展已開展5年,作為“十五”十大重點工程之一,生物燃料乙醇産業發展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截止今年一季度,在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南、安徽5省及湖北、河北、山東、江蘇部分地區已基本實現車用乙醇汽油替代普通無鉛汽油,圓滿實現了“十五”期間推廣生物乙醇汽油的既定目標。我國已成為世界上繼巴西、美國之後第三大生物燃料乙醇生産國和應用國。
近年來,隨著國際原油價格的持續攀升和資源的日漸趨緊,石油供給壓力空前增大,生物質産業的經濟性和環保意義日漸顯現,産業發展的內在動力不斷增強,積極穩步全面推進和發展生物能源産業的條件和時機日趨成熟。同時,由於全球燃料乙醇需求不斷擴大,造成我國乙醇供應趨緊,價格上漲。今年以來,各地積極要求發展生物燃料乙醇産業,建設燃料乙醇項目的熱情空前高漲,一些地區存在著産業過熱傾向和盲目發展勢頭。目前,以生物燃料乙醇或非糧生物液體燃料等名目提出的意向建設生産能力已超過千萬噸,生物燃料乙醇産業正處在一個關鍵的發展時期。為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産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系統工程的要求統籌規劃
發展生物燃料乙醇作為國家的一項戰略性舉措,政策性強,難度大,與市場發育關繫緊密,涉及原料供應、乙醇生産、乙醇與組分油混配、儲運和流通及相關配套政策、標準、法規的制定等各個方面,業務跨多個部門,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必須按照系統工程的思路,制定總體規劃與實施方案。
從國家戰略意義出發,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認真分析本地區的基礎和優勢,找準産業定位。結合土地資源狀況,研究分析原料供需總量和區域分佈,圍繞産業經濟性和目標市場,因地制宜確定産業發展的指導思想、發展目標、項目佈局原則和乙醇汽油的混配、儲運、銷售和使用實施方案,以及配套政策、法規工作等。從戰略上統一籌劃並正確引導生物燃料乙醇産業發展,特別應注意市場是否落實,避免盲目發展。
二、嚴格市場準入標準與政策
“十一五”總體思路是積極培育石油替代市場,促進産業發展;根據市場發育情況,擴大發展規模;確定合理佈局,嚴格市場準入;依託主導力量,提高發展質量;穩定政策支持,加強市場監管。其基本原則:
(一)因地制宜,非糧為主。重點支持以薯類、甜高粱及纖維資源等非糧原料産業發展;
(二)能源替代,能化並舉。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相結合,長産業鏈,高附加值,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加快石油基向生物基産業的轉型;
(三)自主創新,節能降耗。努力提高産業經濟性和競爭力,促進纖維素乙醇産業化;
(四)清潔生産,循環經濟。通過“吃幹榨盡”綜合利用,減少廢物排放;
(五)合理佈局,留有餘地。燃料乙醇生産規模要留有一定富餘能力,保障市場供應。已有部分地市推廣的省份率先改為全省封閉;
(六)統一規劃,業主招標。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拔投資主體,防止一哄而上;
(七)政策支持,市場推動。強化地方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同時,積極發揮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促進産業健康發展。
三、嚴格項目建設管理與核準
“十一五”期間,國家繼續實行生物燃料乙醇“定點生産,定向流通,市場開放,公平競爭”相關政策。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實行核準制,其建設項目必須經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核準。在國務院批准實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車用乙醇汽油“十一五”發展專項規劃》前,除按規定程序核準啟動廣西木薯乙醇一期工程試點外,任何地區無論是以非糧原料還是其它原料的燃料乙醇項目核準和建設一律要報國家審定。非糧示範也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凡違規審批和擅自開工建設的,不得享受燃料乙醇財政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的經濟損失將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的責任。非定點企業生産和供應燃料乙醇的,以及燃料乙醇定點企業未經國家批准,擅自擴大生産規模,擅自購買定點外企業乙醇的行為,一律不給予財政補貼,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銀行部門審批貸款要充分考慮市場是否落實的風險。
四、強化組織領導和完善工作體系
為保證燃料乙醇試點推廣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和要求,“十五”期間,中央和試點地區均成立了組織領導機構,確保了試點工作穩步推進。這是集中力量辦大事的成功經驗,也是今後生物燃料乙醇産業發展應積極借鑒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財政部繼續發揮體制優勢,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現有組織領導機構,增加相關部門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地區可根據本省實際與條件,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以加強産業發展的領導與協調。
請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廳局按照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做好生物能源産業發展工作。目前,試點評估業已完成,生物燃料乙醇“十一五”發展專項規劃正在抓緊編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適時召開工作會議,加快推進。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