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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31日   來源:保監會

關於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
保險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6〕129號

各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局、委),各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華泰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和《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動科技保險創新發展,逐步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産品研發、科技成果轉讓的保險保障機制。科技保險的險種由保監會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組織開發並確定,第一批險種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産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等6個險種。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經營,其他險種初期由華泰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試點經營,期限一年。
    上述6個險種作為高新科技研發保險險種,其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探索並實踐通過國家財政科技投入引導推動科技保險發展的新模式,並由保監會、科技部在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保險創新試點城市和火炬創新試驗城市中選擇科技保險試點地區,開展科技保險發展新模式的試點。
    各地科技主管部門、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要積極宣傳和動員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參與科技保險,運用保險手段為科技發展服務。
  三、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為符合團體人數要求的關鍵研發人員投保團體保險。
  四、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列入《中國高新技術産品出口目錄》的産品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在限額審批方面,同等條件下實行限額優先;在保險費率方面,給予公司規定的最高優惠。
  加快出口信用保險産品創新、服務創新和模式創新,加強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有關部門的合作,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軟體出口新險種的開發,解決軟體等高新技術産品出口和高新技術企業“走出去”中的收匯風險和融資需求,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投保出口信用險項下的融資業務發展。
    在積極發展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支持高新技術産品出口。
  五、發揮保險仲介機構在高新技術企業承保理賠、風險管理和保險産品開發方面的積極作用。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和保險公司採用保險仲介服務,支持設立專門為高新技術企業服務的保險仲介機構,鼓勵在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設立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鼓勵保險經紀公司參與科技保險産品創新,專門為高新技術企業服務的保險仲介機構資格由保監會和科技部共同認定,享受科技仲介機構有關優惠政策。
  六、加強保險機構和保險仲介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管理工作,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險服務,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建立高新技術企業保險理賠快速通道,提高理賠效率,加快理賠速度。建立科技保險風險數據庫,科學厘定科技保險産品費率。
  七、加強在科技保險領域內的國際合作。充分借鑒國外開展科技保險業務的經驗和做法,鼓勵國內保險機構在人員交流、技術研討和專業培訓等方面與境外保險機構的合作。
  八、大力提升保險行業在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目標中的保險保障作用,分散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創業風險。保監會和科技部共同制定科技保險中長期發展專項規劃,加強在科技保險業務和保險資金運用等多方面支持國家科技發展的統籌工作。
  九、各地保險和科技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的協調和溝通,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運用保險手段分散風險,並及時將試點情況向保監會和科技部報告。
  十、本文中關鍵研發人員是指高新技術企業中關鍵技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發項目的負責人或對主導産品、核心技術進行重大創新、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按照國家有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由中國保監會、科技部負責解釋。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