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範勞動用工秩序,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重要意義
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宏觀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規範勞動用工秩序,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做好這項工作,對促進勞動關係和諧,保持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從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推動這項制度全面建立和實施。
二、明確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目標任務
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目標任務是,從2007年起,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都應到登記註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到2008年底,全國省、市、縣三級都要建立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並依託金保工程勞動保障業務專網,實現國家、省、市三級勞動用工信息數據的交換與共享,基本建立全國勞動用工信息基礎數據庫。
三、規範勞動用工備案的內容和要求
(一)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信息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招用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職工姓名、時間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備案信息。
(二)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後,應在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登出後,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登出手續。
(三)用人單位登記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在實際經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四、大力推進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實施
(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加強統一領導,指定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用工備案工作。勞動工資、就業、失業、統計和勞動保障監察等相關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搞好勞動保障部門內部各項涉及勞動用工備案、登記工作的相互銜接,實現資源共享,避免相同內容重復備案。要在組織力量搞好調查摸底,掌握本地區用人單位戶數及現有勞動用工情況的基礎上,按照相關數據信息全面、準確、規範、統一的要求,為每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用工臺賬,逐步建立和完善勞動用工信息數據庫,實現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及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情況的動態管理。
(二)搞好勞動用工備案服務。健全勞動用工備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採取直接備案、郵寄備案和網絡備案等方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具備條件的地區要盡可能實行網絡備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聯網等現代化手段,提供有關勞動用工備案制式錶格的下載服務,公佈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流程。
(三)加強對勞動用工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採取提前通告、跟蹤催辦和監督檢查等辦法,督促用人單位及時進行勞動用工備案。要建立職工查詢舉報渠道,方便職工及時查詢用人單位是否進行了勞動用工備案、備案的內容是否真實。對不履行備案義務、備案內容不真實、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要充分發揮媒體的宣傳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斷增強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主動性,對不按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備案、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四)充分發揮勞動用工備案信息在政府宏觀管理和市場監管中的作用。定期對轄區內勞動用工備案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存量、變量以及勞動合同簽訂等情況,為制定勞動保障政策提供決策依據。特別是要通過勞動用工備案動態掌握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的情況,及時督促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維護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區開展勞動用工備案的具體操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