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
關於規範汽車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産發〔2006〕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企業:
為規範汽車出口秩序,轉變出口增長方式,提高出口增長質量和效益,促進汽車産業健康發展,依據《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商檢法》、《汽車産業發展政策》、《認證認可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決定對汽車整車産品(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底盤及成套散件,産品目錄詳見附件1)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領汽車整車産品出口許可證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汽車生産企業
1.列入發展改革委《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
2.通過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CCC認證)且持續有效;
3.具備與出口汽車保有量相適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場建立較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
(二)出口經營企業(含汽車企業集團所屬的進出口公司)
1.應獲得符合出口條件的汽車生産企業的出口授權,並根據授權出口該企業的産品;
2.出口經營企業與汽車生産企業應在授權中約定共同承擔出口産品的質量保證、售後服務等連帶法律責任。
設在出口加工區內、經國家批准的産品全部出口的汽車生産企業(獨立法人企業)不受以上條件的限制。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汽車生産企業須于每年10月15日前,將相關證明材料和授權的出口經營企業名單(3家及以內),報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經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初核後,于10月31日前報至商務部(産業司)。
發展改革委《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內的生産同一品牌的多個企業也可以集團公司名義申報。
三、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于每年11月公示本年度《符合申領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于12月公佈本年度《名單》。
四、每年1月1日起,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證機構憑《名單》發放整車産品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適用於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捐贈貿易方式出口的上述産品。
由境外其他地區進入保稅區、出口監管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及由保稅區、出口監管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至境外的貨物,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汽車整車産品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商品,出口汽車整車産品應當在生産地檢驗。檢驗檢疫機構憑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證機構簽發的汽車整車産品出口許可證受理報檢。
如進口國有準入的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提交進口國準入法律法規的證明。進口國法律法規不明確的,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標準進行檢驗。
六、海關憑商務部授權的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簽發的汽車整車産品出口許可證和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汽車整車産品的出口驗放。
七、商務部根據出口企業在海外市場上的經營情況,發展改革委根據《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管理情況,質檢總局、海關總署根據對出口汽車産品日常檢驗和監管情況,國家認監委根據企業強制性産品認證情況,適時提出預警和調整《名單》的建議。
八、汽車行業組織應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調《名單》內企業對重點國別市場的出口,並提出預警和調整《名單》的建議。
九、凡未列入2007年度《名單》的企業于2007年1月15日前簽訂的出口合同,須于2007年3月20日前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備案,2007年8月1日前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放部門憑備案發放出口許可證,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口許可證受理報檢。
十、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從事汽車整車産品出口資格。
(一)提供虛假資質證明材料的;
(二)其産品被相關部門認定為侵犯知識産權的;
(三)偽造生産企業授權證明的;
(四)出口非自産或非授權企業産品的;
(五)出口汽車在國外有重大質量事件並對我國出口汽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和不誠信行為的。
出口企業可向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舉報違法違規企業。在收到舉報後,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決定。
對違反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相關行為,由商務部、海關總署按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為平穩過渡,2007年汽車生産企業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截止時間為2007年1月15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申報截止時間為2007年1月22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將於2007年2月公佈2007年度《名單》,2007年3月1日起執行。
十二、本通知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十三、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1.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汽車産品目錄
2.符合申領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生産企業)
3.符合申領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匯總表(地方機電辦)
商 務 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國家認監委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