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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9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關於印發《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應急處置方案》(試行)的通知

衛應急發〔2007〕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進一步做好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應急處置工作,提升我國應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應急反應能力,做到及時發現、有效控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規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監測報告、診治、調查和控制等應急處置技術,指導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我部組織制定了《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方案(試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方案(試行)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發現、有效控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規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後的報告、診治、調查和控制等應急處置技術,指導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預案,制定本方案。
  1.3 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定義和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級
  1.4.1 定義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時間內(通常是指2周內),在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如同一個醫療機構、自然村、社區、建築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3例及以上相同臨床表現,經縣級及以上醫院組織專家會診,不能診斷或解釋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發生的疾病。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臨床表現相似性、發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學關聯性、健康損害嚴重性的特點。這類疾病可能是傳染病(包括新發傳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4.2 分級
  Ⅰ級 特別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一定時間內,發生涉及兩個及以上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Ⅱ級 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時間內,在一個省多個縣(市)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Ⅲ級 較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時間內,在一個省的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級別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1.5 工作原則
  1.5.1 統一領導、分級響應的原則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工作方案,作出相應級別的應急反應,並按事件發展的進程,隨時進行調整。
  特別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開展相應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佈、宣傳教育、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後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級別以下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
  1.5.2 及時報告的原則
  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在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機構應立即進行網絡直報(參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範》)。
  1.5.3 調查與控制並舉的原則
  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現場處置,應堅持調查和控制並舉的原則。在事件的不同階段,根據事件的變化調整調查和控制的側重點。若流行病學病因(主要指傳染源或污染來源、傳播途徑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不明,應以調查為重點,儘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對有些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別是新發傳染病暴發時,很難在短時間內查明病原的,應儘快查明傳播途徑及主要危險因素(流行病學病因),立即採取針對性的控制措施,以控制疫情蔓延。
  1.5.4 分工合作、聯防聯控原則
  各級業務機構對於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調查、處置實行區域聯手、分工合作。在事件性質尚不明確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進行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提出疾病預防控制措施,開展實驗室檢測;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收集有關證據,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醫療機構負責積極救治患者;有關部門(如農業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等)應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各司其職,積極配合有關業務機構開展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對於涉及跨區域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要加強區域合作。一旦事件性質明確,各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開展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1.5.5 信息互通、及時發佈原則
  各級業務機構對於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報告、調查、處置的相關信息應建立信息交換渠道。在調查處置過程中,發現屬非本機構職能範圍的,應及時將調查信息移交相應的責任機構;按規定權限,及時公佈事件有關信息,並通過專家利用媒體向公眾宣傳防病知識,傳達政府對群眾的關心,正確引導群眾積極參與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在調查處置結束後,應將調查結果相互通報。
  2 應急處置的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為了有效處置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衛生部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並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全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方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並根據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1全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全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置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
  2.1.2 地方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地方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應急處置的協調和指揮,做出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2.1.3 專家組的組成和職責
  專家組由傳染病學、臨床醫學、流行病學、食品衛生、職業衛生、免疫規劃、衛生管理、健康教育、醫學檢驗等相關領域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根據需要,在專家組中可分設專業組,如傳染病防控組、中毒處置組、核與放射處置組、醫療救治組和預測預警組等。其主要職責是:
  (1)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調查和採取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議;
  (2)對確定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原因和事件相應的級別提出建議;
  (3)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
  (4)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5)承擔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醫療衛生專業機構的職責和分工
  2.2.1醫療機構主要負責病例(疫情)的診斷和報告,並開展臨床救治。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及時進行網絡直報,並上報所在轄區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同時,醫療機構應主動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事件的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實驗室檢測樣本的採集等工作,落實醫院內的各項疾病預防控制措施;並按照可能的病因假設採取針對性的治療措施,積極搶救危重病例,盡可能減少並發癥,降低病死率;一旦有明確的實驗室檢測結果,醫療機構應及時調整治療方案,做好病例尤其是危重病例的救治工作。
  2.2.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負責進行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實驗室檢測樣本的採集和檢測,同時要提出具體的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如消毒、隔離、醫學觀察等),並指導相關單位加以落實。
  2.2.3衛生監督機構主要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事件發生地區的食品衛生、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 監測與報告
  3.1監測
  3.1.1監測網絡和體系
  國家將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監測工作納入全國疾病監測網絡。各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開展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日常監測工作。上述機構應及時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資料進行收集匯總、科學分析、綜合評估,早期發現不明原因疾病的苗頭。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建立由省、市、縣(市、區)級和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及村衛生室組成的監測網絡,積極開展不明原因疾病的監測。
  3.1.2 監測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各種已有的監測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早期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對上報的有相似症狀的不明原因疾病資料進行匯總,及時分析不明原因疾病的分佈、關聯性、聚集性及發展趨勢,尋找和發現異常情況。
  在現有監測的基礎上,根據需要擴大監測的內容和方式,如缺勤報告監測、社區監測、藥店監測、電話諮詢監測、症狀監測等,以互相印證,提高監測的敏感性。
  (2)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接診不明原因疾病患者,具有相似臨床症狀,並在發病時間、地點、人群上有關聯性的要及時報告。
  3.2 報告
  3.2.1責任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責任報告人。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3.2.2 報告內容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責任報告單位,在接到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報告後,要詳細詢問事件名稱、事件類別、發生時間、地點、涉及的地域範圍、人數、主要症狀與體徵、可能的原因、已經採取的措施、事件的發展趨勢、下步工作計劃等。並按事件發生、發展和控制的過程,收集相關信息,做好初次報告、進程報告、結案報告。
  (1)初次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稱、初步判定的事件類別和性質、發生地點、波及範圍、發生時間、涉及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的臨床症狀、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員及通訊方式等。
  (2)進程報告。
  應報告事件的發展趨勢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同時,對初次報告的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別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至少應按日進行進程報告。
  (3)結案報告。
  事件終止應有結案報告,凡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結束後,均應由相應級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估。在確認事件終止後2周內,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並提出今後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結案報告的具體內容應包括整個事件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包括事件接報情況、事件概況、背景資料(包括事件發生地的地理、氣候、人文等一般情況)、描述流行病學分析、病因假設及驗證、討論、結論和建議等。
  3.2.3 報告時限與程序
  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應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機構在核實應立即進行網絡直報。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採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報送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接到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報告的專業機構,應對信息進行審核,確定真實性,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同時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範(試行)》執行。
  3.2.4 通報制度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地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防控工作的需要,將疫情及時通報相鄰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
  4 專家會商與指揮決策
  4.1專家會商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報告並核實後,迅速組織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專家組赴事發地現場會商。專家會商的主要內容是:在查看病例及其臨床資料的基礎上,核實前期流行病學調查資料等內容,重點討論報告病例是否屬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臨床表現與報告情況是否相符、診斷是否正確、治療方法是否適當);病例之間是否有關聯性,事件的危害性。
  經專家會商後應撰寫會商報告,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報告病例的三間分佈、病情進展及臨床治療情況;
  (2)確診病例、臨床診斷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一般接觸者、監測病例的定義;
  (3)病人救治方案,治愈與出院標準;
  (4)事件的初步判斷,包括事件的性質、可能的病因、傳播(污染)途徑、潛伏期及趨勢分析;
  (5)對控制措施和事件分級的建議,疫點、疫區的劃定。
  首次會商會後,要根據病例病情進展情況及病因調查情況,不定期召開專家會商會,以及時調整病例定義和工作方案。
  4.2 指揮決策
  (1)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專家會商結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擬定《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下發到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
  (2)總結分析。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匯總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分析事件的發展動向、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3)下達指令。根據工作組例會分析情況和上級指示,及時以公文等形式下達相關指令,並督辦落實。
  (4)社會動員。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動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提高群眾自我保護意識。
  (5)輿論引導。適時公佈事件相關信息。加強媒體監測,收集與事件相關的報道及網絡上的相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6)資源調度。根據事件處置工作需要,及時調集技術力量、應急物資和資金。
  5 現場調查與病因分析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後,首先應根據已經掌握的情況,儘快組織力量開展調查,分析,查找病因。
  若流行病學病因(主要是傳染源、傳播途徑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不明,應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為重點,儘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在流行病學病因查清後,應立即實行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
  若懷疑為中毒事件時,在採取適當救治措施的同時,要儘快查明中毒原因。查清中毒原因後,給予特異、針對性的治療,並注意保護高危人群。
  若病因在短時間內難以查清,或即使初步查明了病原,但無法于短期內找到有效控制措施的,應以查明的傳播途徑及主要危險因素(流行性病因)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5.1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核實與判斷
  5.1.1 核實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出專業人員(包括流行病學或衛生學、臨床、檢驗等專業人員)對不明原因疾病進行初步核實,核實內容主要包括:
  (1)病例的臨床特徵、診斷、治療方法和效果;
  (2)發病經過和特點:發病數、死亡數及三間分佈等;
  (3)樣本採集種類、方式、時間及保存、運輸方法等;
  (4)實驗室檢測方法、儀器、試劑、質控和結果;
  (5)危及人群的範圍和大小;
  (6)不明原因疾病性質的初步判斷及其依據;
  (7)目前採取的措施和效果;
  (8)目前的防治需求。
  5.1.2 判斷
  根據核實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初步判斷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否存在,若確認疫情存在,應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性質、規模、種類、嚴重程度、高危人群、發展階段和趨勢進行初步判斷,並制定初步的調查方案和控制措施。
  5.2 病例調查及分析
  5.2.1 病例搜索
  根據病例定義的內容,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搜索類似病例並開展個案調查、入戶調查和社區調查。設計調查表,培訓調查人員,統一調查內容和方法。調查表參照附錄2~4。
  5.2.2 初步分析
  統計病例的發病數、死亡數、病死率、病程等指標,描述病例的三間分佈及特徵,進行關聯性分析。
  5.3 提出病因假設
  5.3.1 從臨床、流行病學基本資料入手,尋找病因線索
  根據病例的臨床表現、病情進展情況、嚴重程度、病程變化,先按感染性與非感染性兩類查找病因線索,然後逐步細化。根據患者的臨床症狀、體徵、常規實驗室檢測結果、臨床治療及轉歸和初步的流行病學資料進行分析,判定疾病主要影響的器官、病原種類,影響流行的環節等,做出初步診斷。
  分析思路:首先考慮常見病、多發病,再考慮少見病、罕見病,最後考慮新出現的疾病。如果初步判定是化學中毒,首先考慮常見的毒物,再考慮少見毒物(見附錄5)。
  (1)根據臨床表現(發熱、咳嗽、腹瀉、皮疹等)、病情進展、常規檢驗結果,以及基本的流行病學調查(個人史、家族史、職業暴露史等),初步判定是感染性疾病還是非感染性疾病;如果為感染性疾病,需考慮是否具有傳染性。
  若判定為感染性疾病可能性大,可根據患者的症狀、體徵、實驗室檢測結果,以及試驗性治療效果,判定是細菌性、病毒性,還是其他病原微生物的感染。根據臨床主要特徵提出病因假設(見附表1)。
  (2)如考慮為非感染性疾病,需先判定是否中毒,再考慮是否心因性、過敏性、放射性(輻射)或其他的原因引起的疾病。
  ①結合進食史、職業暴露史、臨床症狀和體徵、發病過程等,判定是否中毒,以及可能引起的中毒物(見附表2)。
  ②結合患者的臨床表現、周圍人群特徵等,判定是否心因性疾病。
  ③結合進食史、用藥史、生活或職業暴露史、臨床症狀和體徵、發病過程等,判定是否是過敏性疾病(如藥物疹等)。
  ④結合生活或職業暴露史、臨床症狀和體徵、發病過程等,判定是否輻射病。
  5.3.2 從流行病學特徵入手,建立病因假設
  (1)掌握背景資料:現場環境、當地生活習慣、方式、嗜好、當地動物發病情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疾病發生、發展、變化的因素。
  (2)歸納疾病分佈特徵,形成病因假設:通過三間分佈,提出病因假設,包括致病因子、危險因素及其來源、傳播方式(或載體)、高危人群等。
  提出可能的病因假設,可以不止1個假設,適宜的病因假設包括導致暴發、流行的疾病、傳染源及傳播途徑、傳播方式、高危人群,提出病因假設後,在驗證假設的同時,應儘快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5.4 驗證病因
  5.4.1流行病學病因驗證:根據病因假設,通過病例-對照研究、隊列研究等分析性流行病學方法進行假設驗證。在進行病因推斷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1)根據患者暴露在可疑因素中的時間關係,確定暴露因素與疾病聯絡的時間先後順序。
  (2)如果可疑因素可按劑量進行分級,了解該疾病病情的嚴重程度與某種暴露因素的數量間的關係。
  (3)根據疾病地區、時間分佈特徵,分析疾病病因分佈與疾病的地區、時間分佈關係。
  (4)觀察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時間,判定暴露因素與疾病可重復性聯絡。
  (5)根據所掌握的生物醫學等現代科學知識,合理地解釋暴露與疾病的因果關係。
  (6)觀察暴露因素與疾病的關係,判定是否存在著一對一的關係,或其他關係。
  (7)觀察可疑致病因素的變化(增加、減少或去除)和疾病發生率變化(升高或下降)關係,進一步確定暴露因素與疾病的因果聯絡。
  5.4.2實驗室證據:收集樣本(血、咽拭子、痰、大便、尿、腦脊液、屍解組織等),通過實驗室檢測驗證假設。
  5.4.3干預(控制)措施效果評價:針對病原學病因假設進行臨床試驗性治療;根據流行病學病因假設,提出初步的控制措施,包括消除傳染源或污染源、減少暴露或防止進一步暴露、保護易感或高危人群。通過對所採取的初步干預(控制)措施的效果評價也可驗證病因假設,併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控制措施提供依據。
  5.4.4如果通過驗證假設無法成立,則必須重新考慮或修訂假設,根據新的線索制定新的方案,有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可能需要反復多次的驗證,方能找到明確原因。
  5.5 判斷和預測
  綜合分析調查結果,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因、目前所處階段、影響範圍、病人救治和干預(控制)措施的效果等方面進行描述和分析,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對病人的預後、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展趨勢及其影響進行分析和預測,並對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議。
  6 現場控制措施
  應急處置中的預防控制措施需要根據疾病的傳染源或危害源、傳播或危害途徑以及疾病的特徵來確定。不明原因疾病的診斷需要在調查過程中逐漸明確疾病發生的原因。因此,在採取控制措施上,需要根據疾病的性質,決定應該採取的控制策略和措施,並隨著調查的深入,不斷修正、補充和完善控制策略與措施,遵循邊控制、邊調查、邊完善的原則,力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
  6.1無傳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1)積極救治病人,減少死亡(詳見附錄6)。
  (2)對共同暴露者進行醫學觀察,一旦發現符合本次事件病例定義的病人,立即開展臨床救治。
  (3)移除可疑致病源。如懷疑為食物中毒,應立即封存可疑食物和製作原料,職業中毒應立即關閉作業場所,懷疑為過敏性、放射性的,應立即採取措施移除或隔開可疑的過敏原、放射源。
  (4)儘快疏散可能繼續受致病源威脅的群眾。
  (5)在對易感者採取有針對性保護措施時,應優先考慮高危人群。
  (6)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護意識,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6.2有傳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1)現場處置人員進入疫區時,應採取保護性預防措施。
  (2)隔離治療患者。根據疾病的分類,按照呼吸道傳染病、腸道傳染病、蟲媒傳染病隔離病房要求,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重症病人立即就地治療,症狀好轉後轉送隔離醫院。病人在轉運中要注意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治療前注意採集有關標本。出院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流行病學、臨床醫學、實驗室技術等多方面的專家共同制定,患者達到出院標準方可出院。
  (3)如果有暴發或者擴散的可能,符合封鎖標準的,要向當地政府提出封鎖建議,封鎖的範圍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來確定。發生在學校、工廠等人群密集區域的,如有必要應建議停課、停工、停業。
  (4)對病人家屬和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觀察期限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的潛伏期和最後接觸日期決定。
  (5)嚴格實施消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要求處理人、畜屍體,並按照《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解剖查驗規定》開展屍檢並採集相關樣本。
  (6)對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場所、環境、動植物等進行消毒、殺蟲、滅鼠等衛生學處理。疫區內重點部位要開展經常性消毒。
  (7)疫區內家禽、家畜應實行圈養。如有必要,報經當地政府同意後,對可能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禽家畜進行控制或捕殺。
  (8)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護意識,做到群防群治。
  (9)現場處理結束時要對疫源地進行終末消毒,妥善處理醫療廢物和臨時隔離點的物品。
  根據對控制措施效果評價,以及疾病原因的進一步調查結果,及時改進、補充和完善各項控制措施。一旦明確病因,即按照相關疾病的處置規範開展工作,暫時無規範的,應儘快組織人員制定。
  7 樣本採集和實驗室檢測
  7.1 感染性疾病標本:標本採集應依據疾病的不同進程,進行多部位、多頻次採集標本,對病死患者要求進行屍體解剖。所有的標本採集工作應遵循無菌操作的原則。標本採集及運輸時應嚴格按照相關生物安全規定進行(見附表3)。
  7.1.1 標本種類
  (1)血標本。
  ①血清:需採集多份血清標本。至少於急性期(發病7天內或發現時、最好是在使用抗生素之前)、中期(發病後第10~14天)、恢復期(發病後22~50天)分別採集外周靜脈血各5~6ml,分離後的血清分裝于3個塑料螺口血清管中,如需要可收集血塊標本。
  ②抗凝血:于急性期(發病3天內或發現時、最好是在使用抗生素之前)採集10ml全血,分裝于3個塑料螺口試管中,抗凝劑不能夠使用肝素,推薦使用枸櫞酸鹽。
  ③其它血標本:根據實驗室檢測的需要可以採集其它血標本,如血涂片等。
  (2)呼吸道標本。
  ①上呼吸道標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痰液。
  ②下呼吸道標本:包括呼吸道抽取物、支氣管灌洗液、胸水、肺組織活檢標本。
  呼吸道標本應于發病早期即開始採集,根據病程決定採集的頻次,採好的標本分裝于3個螺口塑料試管中。
  (3)消化道標本。
  包括患者的嘔吐物、糞便和肛拭子,應于發病早期即開始採集,根據病程決定採集的頻次,採好的標本分裝于3個螺口塑料試管中。
  (4)尿液。
  尿液採集中段尿,一般于發病早期採集,根據疾病的發展也可以進行多次採集,採集好的標本分裝于3個螺口塑料試管中,取尿液或者沉澱物進行檢測。
  (5)其它人體標本。
  包括腦脊液、皰疹液、淋巴結穿刺液、潰破組織、皮膚焦痂等。採集好的標本分裝于3個螺口塑料試管中。
  (6)屍體解剖。
  對所有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死亡病例都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出面積極爭取屍體解剖,盡可能採集死亡病例的所有組織器官,如果無法採集所有組織,則應根據疾病的臨床表現,採集與疾病有關的重點組織器官標本(如肺、肝穿刺),以助病因診斷和臨床救治。
  對於可能具有傳染性的疾病,屍解時應根據可能的傳播途徑採取嚴格的防護措施。做病原學研究的組織標本採集得越早越好,疑似病毒性疾病的標本採集時間最好不超過死後6小時,疑似細菌性疾病不超過6小時,病理檢查的標本不超過24小時。如果採樣的時間和條件合適,應同種組織每一部位至少採集3份標本,1份用於病原學研究(無菌採集),1份用於病理學研究(固定於福爾馬林中),1份用於電鏡檢查(固定於電鏡標本保存液中)。重要的組織器官應多部位同時採集標本。
  (7)媒介和動物標本。
  在調查中如果懷疑所發生的不明原因疾病是蟲媒傳染病或動物源性傳染病的,應同時採集相關媒介和動物標本。
  7.1.2 標本保存
  血清可在4℃存放3天、-20℃以下長期保存。用於病毒等病原分離和核酸檢測的標本應儘快進行檢測,24小時內能檢測的標本可置於4℃保存,24小時內無法檢測的標本則應置於-70℃或以下保存。用於細菌等病原分離和核酸檢測的標本一般4℃保存,檢測一些特殊的病原體標本需要特殊條件保存標本。標本運送期間應避免反復凍融。
  7.1.3 標本運送
  群體性不明原因標本的運送要嚴格做到生物安全。依據病因分析的病原體分類,如果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應嚴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424號令)和《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45號令)等有關規定執行。
  7.2 非感染性疾病
  7.2.1 食物中毒
  在用藥前採集病人的血液、尿液、嘔吐物、糞便,以及剩餘食物、食物原料、餐具、死者的胃、腸內容物等。屍體解剖:重點採集肝、胃、腸、腎、心等。
  7.2.2 職業中毒
  採集中毒者的血液、尿液,以及空氣、水、土壤等環境標本。屍體解剖:採集標本應根據毒物入侵途徑和主要受損部位等,採集血液、肝、腎、骨等。
  7.3 實驗室檢測
  (1)感染性疾病:一般進行抗體檢測、抗原檢測、核酸檢測、病原分離、形態學檢測等檢測項目,依據病原體的特殊性可以開展一些特殊的檢測項目。
  (2)非感染性疾病:依據病因分析的要求開展相應的檢測項目。
  8 防護措施
  8.1 防護原則
  在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處置早期,需要根據疾病的臨床特點、流行病學特徵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鑒別有無傳染性、確定危害程度和範圍等,對可能的原因進行判斷,以便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於原因尚難判斷的情況,應該由現場的疾控專家根據其可能的危害水平,決定防護等級。
  一般來説,在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處置初期,如危害因素不明或其濃度、存在方式不詳,應按照類似事件最嚴重性質的要求進行防護。防護服應為衣褲連體,具有高效的液體阻隔(防化學物)性能、過濾效率高、防靜電性能好等。一旦明確病原學,應按相應的防護級別進行防護。
  8.2 防護服的分類
  防護服由上衣、褲、帽等組成,按其防護性能可分為四級:
  (1)A級防護:能對周圍環境中的氣體與液體提供最完善保護。
  (2)B級防護:適用於環境中的有毒氣體(或蒸汽)或其他物質對皮膚危害不嚴重時。
  (3)C級防護:適用於低濃度污染環境或現場支持作業區域。
  (4)D級防護:適用於現場支持性作業人員。
  8.2.1 疑似傳染病疫情現場和患者救治中的應急處置防護
  (1)配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醫用一次性防護服技術要求》(GB 19082-2003)要求的防護服,且應滿足穿著舒適、對顆粒物有一定隔離效率,符合防水性、透濕量、抗靜電性、阻燃性等方面的要求。
  (2)配備達到N95標準的口罩。
  (3)工作中可能接觸各種危害因素的現場調查處理人員、實驗室工作人員、醫院傳染科醫護人員等,必須採取眼部保護措施,戴防護眼鏡,雙層橡膠手套,防護鞋靴。
  8.2.2 疑似放射性塵埃導致疾病的應急處置防護
  多數情況下使用一次性醫用防護服即可,也可選用其他防護服。防護服應穿著舒適、對顆粒物有一定的隔離效率,表面光滑、皺褶少,具有較高的防水性、透濕量、抗靜電性和阻燃性。根據放射性污染源的種類和存在方式以及污染濃度,對各種防護服的防護參數有不同的具體要求。此類防護服要求帽子、上衣和褲子聯體,袖口和褲腳口應採用彈性收口。
  如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現場存在氣割等産生的有害光線時,工作人員應配備相應功能的防護眼鏡或面盾。
  8.2.3 疑似化學物泄漏和中毒導致疾病的應急處置防護
  根據可能的毒源類型和環境狀況,選用不同的防護裝備。化學物洩露和化學中毒事件將現場分成熱區、溫區或冷區。不同區域所需的防護各異,一個區域內使用的防護服不適合在另一區域內使用。在對生命及健康可能有即刻危險的環境(即在30分鐘內可對人體産生不可修復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區域)以及到發生化學事故的中心地帶參加救援的人員(或其他進入此區域的人員),均需按A級(窒息性或刺激性氣態毒物等)或B級(非揮發性有毒固體或液體)防護要求。
  9 事件終止及評估
  9.1 應急反應的終止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經過一段時間後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特別重大以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9.2事後評估
  9.2.1 評估資料的收集
  首先要有完善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暴發調查的程序和完整的工作記錄,並及時將調查所得的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包括:報告記錄;應急處置機構組織形式及成員單位名單;調查處理方案;調查及檢驗、診斷記錄和結果材料;控制措施及效果評價材料;總結及其它調查結案材料等。
  9.2.2 評估的內容
  應急處置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概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和社會心理評估等,總結經驗、發現調查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以後類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併為指導其他地區開展類似防制工作提供有益的經驗。
  10 保障
  10.1 技術保障
  10.1.1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專家組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成立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專家組,成員由流行病學、傳染病、呼吸道疾病、食品衛生、職業衛生、病原學檢驗和媒介生物學、行政管理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10.1.2 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隊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均應建立相應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醫療衛生隊伍,隊伍由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10.1.3 醫療救治網絡
  針對可能發生的不同類別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定不同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醫療救治網絡各組成部分之間建立有效的橫向、縱向信息連接,實現信息共享。
  10.2 後勤保障
  10.2.1 物資儲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處置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醫藥器械應急物資儲備。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器械、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衛生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和設施。
  10.2.2 經費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合理安排處置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所需資金,保證醫療救治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開展。
  附表1 按臨床綜合徵劃分的疾病特徵(略)
  附表2 急性不明原因中毒相關體徵的甄別(略)
  附表3 不明原因疾病樣本採集表(略)

  附錄1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應急處置技術流程圖(略)
  附錄2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個案調查表(略)
  附錄3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入戶調查表(供參考)(略)
  附錄4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病點調查表(供參考)(略)
  附錄5 從臨床症狀入手尋找病因線索的步驟(略)
  附錄6 臨床救治原則

附錄6

臨床救治原則

  (一)疑似傳染病的救治
  在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處置中,鋻於傳染病對人群和社會危害較大,因此,在感染性疾病尚未明確是否具有傳染性之前,應按傳染病進行救治。
  1.發熱伴呼吸道症狀
  (1)呼吸道隔離 呼吸道症狀突出的疾病,應該進行呼吸道隔離(按傳染病手冊及有關規定執行)。疑為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其它經呼吸道傳播的嚴重傳染病病人實行指定醫院隔離制度。
  (2)病原治療
  1)抗菌治療:根據臨床表現及常規實驗室檢查,初步分析為細菌感染或在嚴重病毒感染基礎上繼發細菌感染時,應給予抗菌藥物治療。在使用抗菌藥物前應進行痰涂片、細菌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等。如考慮為革蘭陽性細菌感染、肺炭疽等,可用普通青黴菌素或半合成青黴素治療;如臨床提示為耐青黴素細菌感染,選用苯唑西林或氯唑西林,或第一代或第二代頭孢菌素治療;若高度疑為耐甲氧西林金黃色葡萄球菌(MRSA)感染,宜用萬古黴素或去甲萬古黴素治療。如考慮為革蘭陰性細菌感染,可用氨基甙類、喹諾酮類、頭孢三嗪等;如為耐藥革蘭陰性細菌感染,宜選用頭孢哌酮/舒巴坦等酶抑製劑,或亞胺培南等碳青酶烯類抗菌藥物治療。如疑為肺鼠疫,應選用鏈黴素或四環素、慶大黴素治療。如考慮為真菌感染,選用抗真菌藥治療。
  2)抗病毒藥物:根據臨床表現及常規實驗室檢查提示為病毒感染時,早期可考慮抗病毒藥物的使用。如疑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用神經氨酸酶抑製劑或鈣離子通道抑製劑。
  (3)一般治療與病情觀察
  臥床休息,避免用力劇烈咳嗽。維持水、電解質、酸鹼平衡。密切觀察體溫、呼吸、肺部體徵等變化,如有呼吸困難應給予持續鼻導管吸氧,必要時面罩吸氧(一般吸氧濃度為1-3L/min)。監測血氧飽和度(Spo2),定期復查胸片等。
  (4)對症治療
  1)高熱時給予冷敷、乙醇擦浴等物理降溫,必要時可使用解熱鎮痛藥物。小兒不宜用水楊酸解熱止痛藥物。
  2)酌情使用祛痰藥物,咳嗽劇烈時可適當使用鎮咳藥物。
  3)如出現嚴重呼吸功能衰竭,應及時採用呼吸機輔助治療。
  4)有心、腦、腎、肝損害時,積極給予相應治療;出現休克者應及時給予擴容、糾正酸中毒等抗休克處理。
  5)腎上腺糖皮質激素的應用 對於嚴重感染尤其是嚴重病毒感染,為了抑制異常的免疫病理反應、緩解中毒症狀、改善機體耐受性,可酌情使用氫化可的松、強的松或強的松龍等。一般原則是大劑量(相當於強的松龍80-320mg/天)、短療程(3-5天),並同時用制酸劑和胃粘膜保護劑。但仍然要注意繼發真菌感染的可能性。
  2.發熱伴消化道症狀
  (1)消化道隔離
  消化道症狀突出的疾病,應按消化道隔離(按傳染病手冊及有關規定執行)。疑為霍亂或其它經消化道傳播的嚴重傳染病應嚴格隔離,其排泄物應徹底消毒。
  (2)病原治療
  疑為細菌感染,參照伴呼吸道症狀疾病的抗菌藥物治療。如考慮霍亂可用多西環素或環丙沙星、諾氟沙星等藥物;疑為沙門菌腸炎,選用氟喹諾酮藥物治療;考慮為難辨梭狀芽胞桿菌腸炎,宜用萬古黴素或去甲萬古黴素。病毒性腸炎一般不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
  (3)一般治療與病情觀察
  臥床休息。密切觀察體溫、嘔吐及腹瀉情況、大便性狀。嚴重腹瀉者應觀察脈搏、尿量、血壓等變化。
  (4)對症治療
  1)水與電解質丟失明顯者,應靜脈補液治療。嚴重脫水者,補液的原則是早期、迅速、足量、先鹽後糖、先快後慢,特別是第一個24小時輸液的量和速度是搶救成功的關鍵。病情好轉後改為口服補液鹽。
  2)一般不宜使用止瀉藥物,高熱時給予冷敷、乙醇擦浴等物理降溫。
  3)出現心、腦、肺、腎損害,應積極給予相應的治療。
  4)出現休克或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應及時給予相應搶救。
  3.發熱伴神經系統症狀
  (1)隔離病人
  如疑為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等呼吸道傳染疾病,應進行呼吸道隔離;如疑為中毒型菌痢等消化道傳染病,應進行消化道隔離;如考慮流行性乙型腦炎或腦型瘧疾等蟲媒傳染病,應以滅蚊防蚊為重點切斷傳播途徑。
  (2)病原治療
  疑為細菌感染,參照伴呼吸道症狀疾病的抗菌藥物治療原則。如考慮普通型流腦首選青黴素或磺胺嘧啶,暴髮型流腦選用頭孢三嗪或其他敏感抗菌藥物治療。如考慮流行性乙型腦炎等病毒性中樞神經系統感染,一般不宜用抗病毒藥物。如考慮新型隱球菌腦膜炎,選用兩性黴素B聯合5-氟胞嘧啶,或用氟康唑等治療。
  (3)一般治療與病情觀察
  臥床休息。維持水、電解質、酸鹼平衡。密切觀察體溫、神志、瞳孔、呼吸和血壓等變化。酌情腰穿,了解腦脊液外觀、壓力情況,進行常規、生化及病原學檢查。
  (4)對症治療
  1)及時用20%甘露醇、地塞米松(10-20mg/天)等行脫水治療,降低顱內壓力,防止腦疝及呼吸衰竭。
  2)高熱時給予物理降溫,必要時可用亞冬眠療法。出現驚厥或抽搐,注射地西泮(10mg)鎮靜止痙。
  3)休克者給予抗休克治療;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者及時給予抗凝治療。
  4)保持呼吸道通暢,出現呼吸衰竭者應使用呼吸興奮劑洛貝林(山梗菜鹼)、可拉明(尼可剎米),嚴重者行氣管切開,呼吸機輔助治療。
  5)出現心功能不全,應使用強心劑,並限制液體入量;有肝、腎損害,應積極給予相應治療。
  4.發熱伴皮疹
  (1)病人隔離
  如疑為麻疹、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水痘、風疹等呼吸道傳染病,進行呼吸道隔離;如疑為傷寒等消化道傳染病,給予消化道隔離;以發熱伴出血性皮疹為主考慮為人感染豬鏈球菌病等是否可以人傳染給人尚未明確的疾病,也應注意適當隔離。
  (2)病原治療
  考慮為細菌感染,參照伴呼吸道症狀疾病的抗菌藥物治療原則。疑為傷寒選用三代頭孢治療;疑為沙門菌腸炎,選用氟喹諾酮藥物治療。
  (3)一般治療與病情觀察
  維持水、電解質與酸鹼平衡。密切觀察體溫、皮疹或皮下出血斑變化;如神經系統損害明顯,還應注意觀察神志、瞳孔、呼吸情況;如為全身性感染(如敗血症),應觀察脈搏、血壓、尿量變化。酌情腰穿了解腦脊液外觀、壓力、細胞數情況,血常規、生化,以及血培養等病原學檢查。
  (4)對症治療
  1)高熱時給予物理降溫,必要時可要用亞冬眠療法。伴有驚厥或抽搐,注射地西泮(10mg)鎮靜止痙。
  2)伴顱內壓力增高時,及時用20%甘露醇、地塞米松(10-20mg/天)等行脫水治療。
  3)如為敗血症、感染性休克,在強有力抗菌藥物使用的同時積極給予抗休克治療,其原則是:擴容、糾正酸中毒、血管活性藥物,必要時使用腎上腺糖皮質激素。合併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應及時給予抗凝治療。
  4)其他:保持呼吸道通暢;心功能不全時應酌情使用強心劑;尿量減少者給予利尿劑;肝功能異常者應給予相應治療。
  5.發熱伴肝和/或腎功能損害
  (1)病人隔離
  如疑為傷寒等消化道傳染病,應進行消化道隔離;如考慮惡性瘧疾等蟲媒傳染病,應以滅蚊防蚊為重點切斷傳播途徑;如考慮為腎綜合徵出血熱等動物傳播疾病也應注意適當隔離;如疑為埃博拉出血熱等新發傳染疾病,應嚴格隔離至體溫正常後7天或病後21天。
  (2)病原治療
  疑為敗血症、傷寒等細菌感染,參照伴呼吸道症狀疾病的抗菌藥物治療原則。如考慮為腎綜合徵出血熱或埃博拉出血熱、馬爾堡出血熱等新發病毒性傳染疾病,抗病毒藥物的療效尚有爭議。
  (3)一般治療與病情觀察
  臥床休息。維持水、電解質、酸鹼平衡。酌情觀察體溫、黃疸、尿量和血壓等變化。進行血常規、生化及尿常規等檢查。
  (4)對症治療
  1)高熱時給予冷敷、乙醇擦浴等物理降溫。必要時可要用亞冬眠療法。
  2)肝功能明顯異常,如血清膽紅素及血清轉氨酶顯著增高等,應給予適當保肝治療。
  3)腎功能損害致尿量減少,應給予利尿劑;腎功能衰竭者,應進行透析或持續血液濾過(CRRT)等治療。
  4)休克者給予抗休克治療;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者及時給予抗凝治療。
  5)其他:出現心功能不全,應使用強心劑,並限制液體入量等。
  6.發熱伴心臟損害
  (1)病人隔離
  根據可疑的傳播途徑,酌情採取呼吸道隔離、消化道隔離或其他相應的隔離措施。
  (2)病原治療
  疑為敗血症伴心肌損害等細菌感染,參照伴呼吸道症狀疾病的抗菌藥物治療原則。如考慮病毒感染或病毒性心肌炎,一般不宜用抗病毒藥物。
  (3)一般治療與病情觀察
  臥床休息。維持水、電解質、酸鹼平衡。密切觀察體溫、脈搏、血壓等變化。酌情進行血常規、尿常規、生化、心肌酶學及心電圖等檢查。
  (4)對症治療
  1)高熱時給予冷敷、乙醇擦浴等物理降溫。
  2)出現心功能不全,應使用強心劑,限制液體入量,減輕心臟前後負荷等。心律失常應進行心電監護,並酌情使用抗心律失常藥物。疑為心肌炎可酌情考慮使用腎上腺糖皮質激素。
  3)呼吸功能障礙、肝功能、腎功能損害應給予相應治療。
  4)休克或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者及時給予相應治療。
  7.發熱伴其他症狀
  (1)病人隔離
  根據可疑的傳播途徑,酌情採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2)病原治療
  疑為細菌感染,參照伴呼吸道症狀疾病的抗菌藥物治療原則。如考慮為淋巴結結核給予抗結核治療;考慮為利什曼病應給予銻劑治療等。
  (3)一般治療與病情觀察
  臥床休息。維持水、電解質、酸鹼平衡。觀察體溫、淋巴結、肝脾等變化。酌情進行血常規、尿常規、生化或淋巴結活檢等。
  (4)對症治療
  1)高熱時給予冷敷、乙醇擦浴等物理降溫。
  2)有心、腦、腎、肺、肝損害時,積極給予相應治療;
  3)出現休克者應及時給予擴容、糾正酸中毒等抗休克處理。
  (二)疑似非傳染性疾病的救治
  1.疑似食物中毒
  (1)停止可疑中毒食品;
  (2)在用藥前採集病人血液、尿液、吐瀉物標本,以備送檢;
  (3)積極救治病人
  1)加速體內毒物清除:可採取催吐、洗胃、導瀉、灌腸、利尿、服活性炭等方法加速腸道內毒物的排除。在醫院外,可用手指或湯匙刺激咽後壁誘發嘔吐。但對昏迷、抽搐未控制、強烈嘔吐、腹瀉、消化道損傷的患者要注意清除毒物的適應證。
  2)對症治療:控制驚厥、搶救呼吸衰竭、抗休克、糾正水、電解質紊亂及保護重要器官功能、預防和治療繼發感染等。
  3)特殊治療:包括血液凈化療法等。
  2.疑似職業中毒
  (1)迅速脫離現場:迅速將患者移離中毒現場至上風向的空氣新鮮場所安靜休息,避免流動,注意保暖,必要時給予吸氧。密切觀察24-72小時。醫護人員根據患者病情迅速將病員分類,做出相應的標誌,以保證醫務人員搶救。
  (2)防止毒物繼續吸收:脫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用流動的清水及時反復清洗皮膚毛髮15分鐘以上,對於可能經皮膚吸收中毒或引起化學性燒傷的毒物更要充分沖洗,並可考慮選擇適當中和劑中和處理,眼睛濺入毒物要優先徹底沖洗。
  (3)對症支持治療:保持呼吸道通暢,密切觀察患者意識狀態、生命體徵變化,發現異常立即處理。保護各臟器功能,維持電解質、酸鹼平衡等對症支持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