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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12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停止使用車船使用稅標誌的通知

國稅發〔200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原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同時停徵,現就車船使用稅(含車船使用牌照稅,下同)標誌問題通知如下:
  一、車船使用稅完稅和免稅標誌從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車船稅不再設立新的完稅和免稅標誌。
  二、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2號)的規定,組織對車船使用稅標誌的停用和銷毀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