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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17日   來源:建設部網站

關於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文物保護單位等環境敏感區影視拍攝
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管理的通知

環發〔2007〕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建設廳(委員會)、文化廳(局)、文物局:
  近年來,一些影視製作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存在追求大投入、大製作、大場面的傾向,有的不惜以過度消耗資源和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來換取高票房收入,這既有悖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目標,也不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影視拍攝導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的問題日益突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有效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文景觀,依法加強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類影視製作和演出舉辦單位在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中,應遵循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理念,充分認識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是國家珍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遺産。對因認識不足、管理不當、措施不力造成的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跡的危害性予以足夠重視。各級環保、建設、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對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禁止進行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以外範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嚴格限制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因特殊情況,確需在上述限制類區域內搭建和設置布景棚、拍攝營地、舞臺等臨時性構築物的,影視製作和演出舉辦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三、在限制類區域內進行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可能造成不利環境影響的,影視製作和演出舉辦單位應當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預防或減輕不利環境影響的措施。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為准予攝製許可、備案和批准演出的依據。
  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進行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根據活動的內容、規模和影響特徵,提出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方案和措施,並經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景觀的設施,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質量。
  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以外範圍進行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必須遵守《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根據活動的內容、規模和影響特徵,提出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方案和措施,並經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影響或破壞地形地貌和自然環境的活動。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不得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進行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根據活動的內容、規模和影響特徵,提出保護文物資源的方案和措施,並經文物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環境的活動。
  四、涉及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以外範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的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影視製作和演出舉辦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必須認真落實各項保護措施和要求,拍攝和演出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搭建和設置的布景棚、營地、舞臺等構築物,對生態環境進行恢復,並由所在地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五、地方各級環保、建設、文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的現場檢查,督促責任單位落實各項污染防治和保護措施。未經許可,擅自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以外範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進行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制止,限期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國 家 文 物 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