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規範普通中小學校檢查、評估工作的意見
教督〔200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近年來,為保障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育改革措施貫徹落實,教育行政部門對中小學校開展了各種檢查、評估活動,對督促學校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範辦學行為,實施素質教育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之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各種檢查、評估過多,許多內容多頭檢查、重復評估,一些學校一年接受上級檢查達十幾次,有的學校甚至超過幾十次,學校普遍反映負擔過重,校長難以靜下心來搞好教育教學工作,嚴重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為進一步規範對普通中小學的檢查評估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檢查評估工作的基本原則
1.依法開展檢查評估。凡法規規定的具有學校管理權限的部門才能進校進行檢查,檢查、評估的項目和內容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否則,學校可以拒絕接受檢查評估。在檢查和評估工作中,檢查評估部門要注意維護學校辦學自主權和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2.嚴格控制對學校檢查評估的項目和次數。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檢查、評估工作必須統籌安排,改進方式,加強綜合,減少次數。部門內設機構不得自行組織檢查、評估。
3.檢查評估要以學校自檢、自評為主。學校應建立自檢、自評制度,把各項工作納入自檢、自評範圍,每年進行一次。有關部門視學校自評情況進行抽查,無特殊情況的,一般不進校檢查。
二、建立規範的工作制度
1.建立檢查評估年度審定制度。除對學校的一些應急性的檢查評估外,凡次年需要進行的檢查評估項目,均要報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審定。檢查評估項目經審定後,不得隨意再增加檢查評估項目、次數。對學校衛生、食品、安全等專項檢查要統籌安排,注意覆蓋面,不要只集中安排在某些學校。
2.建立檢查評估的公告制度。經審定後的檢查評估項目檢查評估前應予以公告,否則,不得進校檢查評估。一些急需進行的檢查如衛生、防疫、消防、安全等檢查結束後要將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
3.建立免檢制度。凡嚴格依法辦學、在多次檢查評估中表現突出、社會反映良好的中小學校,在一定時期內可實行單項檢查的免檢制度。
三、加強管理,提高檢查評估工作的實效
1.進一步改進檢查評估的工作方法,提高檢查評估的實效性。組織檢查評估的部門要本著科學的態度,制定檢查評估的內容和指標,按照規定程序,儘量減少直接對學校教師正常教學活動的影響。在檢查評估過程中要切實幫助學校總結經驗,指出不足,提出改進工作的有效辦法,使學校真正能夠從檢查評估中受益。
2.改革創新檢查評估的手段。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逐步建立中小學校電子信息檔案,充分利用網絡等現代化媒介,實現資源共享,縮短在學校檢查評估的時間,提高檢查評估的效率。
3.建立和完善對中小學檢查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不定期地開展對中小學校檢查評估工作的督查,對一些重復、交叉,基層學校不滿意的檢查評估活動,要及時通報,限期整改。對未經批准而擅自進行的檢查評估,教育行政部門應取消該檢查評估項目,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4.建立和完善對學校綜合督導評估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學校辦學條件、教育經費、校長教師、教學管理、教育質量、安全、衛生等內容全部納入綜合督導評估體系,定期對學校進行綜合督導評估,使檢查評估逐步走上科學、規範的軌道。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參照本意見,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和完善對學校檢查評估的管理辦法。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