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7〕64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完善
收費許可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根據1998年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印發的《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各級價格、財政部門加強了收費許可證管理工作,對提高收費透明度、規範收費行為、治理亂收費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完善收費許可證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收費許可證核發範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人民法院實施訴訟收費,應按《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指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除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辦理收費許可證。
二、收費許可證核發依據。核發收費許可證應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按規定權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為依據。對符合條件的,要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結審核手續併發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説明不予核發的理由。
三、收費許可證變更與登出。對收費單位改變名稱,增加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和收費範圍的,應及時變更收費許可證的相關內容。對收費單位合併、分立、遷移或停業的,應及時變更或登出收費許可證。對已經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凡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及時登出。
四、收費許可證審驗。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定期對收費許可證中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收費對象等內容進行全面審驗。對違規收費行為要進行及時檢查處理。嚴禁“以證代文”、“以證批費”等違規行為。
五、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過去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