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資産清查
督導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辦〔2007〕1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以下簡稱資産清查)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召開以後,各部門、各地方給予了高度重視,多措並舉、及早部署,穩步推進本部門、本地區的資産清查工作。為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確保資産清查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現對資産清查督導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資産清查督導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按照《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方案》(財辦〔2006〕51號)有關要求,各部門、各地方要加強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的監督指導,以利於資産清查政策的貫徹落實,及時發現和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保障資産清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進一步加大資産清查工作的宣傳力度。各部門、各地方要根據工作進度和工作開展情況,通過編發簡報等方式及時進行宣傳,使各級領導了解資産清查工作的進度,使行政事業單位充分重視資産清查工作、及時掌握有關政策要求,並爭取社會各界和相關單位的支持和監督。
三、加強資産清查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督促。要通過信息匯總、專項自查、實地調研等多種形式,及時發現和解決本部門、本地區資産清查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努力提高資産清查工作質量,確保資産清查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四、強化資産清查信息報告工作。各部門、各地方要建立完善信息報告制度,信息報送情況要作為資産清查工作總結評比的一項內容。請於4月10日前,將本部門、本地區截止3月底的資産清查工作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階段工作安排等情況函告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小組辦公室。自4月10日起至本次資産清查工作結束,請各部門、各地方每半月報送一次資産清查工作進展及有關情況。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