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地區居民和獲得國外醫學學歷的
中國大陸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現將我國台灣地區居民和取得國外醫學學歷的中國大陸公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我國台灣地區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自2007年起,具備下列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規定的台灣地區居民,可以報名參加大陸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考試。
(一)在台灣地區取得合法行醫資質,其學歷經過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可以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二)在台灣地區未取得合法行醫資質,其學歷經過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應當在大陸三級醫院或台灣地區的醫院實習期滿一年並經實習醫院考核合格的,可以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三)在台灣地區醫院實習期滿並經考核合格的台灣地區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願的原則,向大陸任何一個考點提出報考申請。在大陸三級醫院實習的台灣地區居民應當向實習機構所在地的考點申請。報考提交材料參照《關於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規定》執行。
(四)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台灣地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臨床、中醫和口腔類別的醫師資格考試。其考試方式、考試內容、分數線和收費標準,與報考同類別的大陸考生相同。其《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發放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取得國外醫學學歷的中國大陸公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中國大陸公民取得國外醫學學歷,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三、醫師資格考試涉及境外學歷的其它事項,按照《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執行。
衛 生 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