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修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
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通知
衛政法發〔2007〕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提高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效率,規範審查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經研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6年7月27日發佈,衛生部令第49號)第四條修改如下:
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200億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