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
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國務院2006年11月11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外國銀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我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已經在我國設立的分行可以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改制過程中,原外國銀行分行的債權、債務將由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繼承。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中有關稅收處理問題,應以改制前後的營業活動作為延續的營業活動為原則,現就具體稅收處理通知如下:
一、營業稅、增值稅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産權和股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資産轉移問題。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207號)規定的原則,其各項資産應按賬面價值進行轉讓。
(二)虧損彌補問題。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前發生的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可以在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中延續彌補,彌補年限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外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年限,自原外國銀行分行虧損發生的年度延續計算。
(三)稅收優惠問題。
改制前外國銀行分行按照外資所得稅法規定應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滿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由改制後相應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繼續享受到期滿;改制前外國銀行分行已經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期滿的,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不再重復享受。
(四)匯總納稅問題。
根據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所屬分行後,其企業所得稅由外商獨資銀行總機構匯總繳納。
三、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後,其在外國銀行分行已經貼花的資金賬簿、應稅合同,在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貼花。
四、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改制前擁有的房産産權,轉讓至改制後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時,可免徵契稅。
五、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時,如其資産不按賬面價值轉讓的,應按現行稅法有關規定徵稅。
財 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