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加強加工貿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商産發〔2007〕133號
為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管理,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優化結構、提高效益、自主創新、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限制和減少加工貿易企業從事能源消耗高、環境污染重、附加值低的生産加工,有效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加工貿易業務管理中要不斷加強制度建設,據實核查加工貿易企業的經營資格和加工生産能力,把好企業準入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各級加工貿易管理部門制度建設
(一)嚴格審批權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審批機關及分級審批的規定履行加工貿易業務的審批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下放審批權需依照規定並及時報商務部備案。各級審批機關必須使用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為企業出具《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産能力證明》和《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有關證明數據必須納入商務部數據庫統一管理,嚴禁手工發證。
(二)注重日常統計分析。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注意統計本地加工貿易企業生産、經營、納稅、環保、能耗、工人數量、工資水平、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等數據,總結本地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先進工藝裝備、取得專利、建立自主品牌等情況和經驗,並及時報上級商務主管部門統計匯總。
二、完善加工貿易企業準入管理
(一)加強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産能力核查。《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産能力證明》(以下簡稱《生産能力證明》)是確定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資格和審批機構進行加工貿易業務審批的重要依據。申請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須如實申報《生産能力證明》各項內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須實地勘察,據實審核。如有必要,企業須提供與所申報內容相關的證明文件或材料。未通過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産能力核查的企業,商務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從事加工貿易業務。
(二)將環保、能耗、用工、設備水平等指標納入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産能力核查範圍。
1.督促加工貿易企業嚴格執行環保標準,鼓勵節能降耗。加工貿易企業的二氧化硫(SO2)、化學需氧量(cod)等主要排放指標應達到環保部門要求,單位生産總值綜合能耗應不高於當地平均水平。對環保和能耗水平不達標或出現環境責任事故的企業,禁止其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2.督促加工貿易企業健全用工制度。加工貿易企業應按規定在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注重工人福利,遵守當地關於最低工資標準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對未按規定履行勞動用工手續,或員工工資未達到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不符合企業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的,不批准其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在本通知發佈前已批准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到期仍不能改正的,取消其加工貿易生産經營資格。
3.加快淘汰落後生産能力。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按照《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禁止使用列入淘汰類的落後生産工藝裝備的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對生産列入淘汰類落後産品的加工貿易業務不予批准。督促使用限制類工藝技術、裝備,生産限制類産品的加工貿易企業加快轉型升級,不再批准使用限制類工藝技術、裝備的新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三、下放加工貿易內銷審批權限
為適應加工貿易發展形勢,加強加工貿易管理,自2007年7月1日起,加工貿易企業申請保稅進口料件內銷的,一律由原出具《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的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按《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審批暫行辦法》規定受理和審批。但內銷商品如涉及配額、許可證等特殊管理措施的,仍須按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審批。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對照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切實完善各項管理措施,做好自查自糾,並對轄區內加工貿易企業情況進行全面摸底,發現問題和情況及時上報。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下級各審批機關要起到督導作用,發現有越權審批和違規手工發證行為要及時處理、及時上報,對統計分析工作紮實、成績突出的單位也要及時總結經驗上報。
商 務 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