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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8日   來源: 農業部網站

農業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穩定和完善漁業基本經營制度的通知

農漁發〔200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已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胡錦濤主席簽署第62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物權法》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進一步穩定和完善漁業基本經營制度,維護廣大漁業生産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全面提高對《物權法》重要意義的認識
  《物權法》是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財産關係的一項基本法。《物權法》在“用益物權編”第123條規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這是我國民事基本法律首次明確漁業養殖權和捕撈權(以下統稱漁業權)為用益物權,對促進我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漁業生産者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第一,有利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漁業基本經營制度。水域、灘塗是廣大漁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産資料。水域、灘塗使用制度作為漁業基本經營制度,是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基礎。改革開放以來,國家不斷從立法和政策的角度加大對漁業基本經營制度的保護,漁業生産得到了迅速發展,漁業生産者利益得到了維護。《物權法》以民事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確漁業生産者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和捕撈的權利為用益物權,更好地適應了新時期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進一步穩定和完善了漁業基本經營制度。
  第二,有利於加強漁業生産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水域灘塗的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樣,是廣大漁業生産者的基本生産和生存權利。《物權法》規定了廣大漁業生産者的基本權利,意味著漁業生産者今後從事漁業活動,不但有行政法的保護,而且還受民法的保護。漁業生産者的這項權利作為用益物權,擁有佔有、使用、收益以及被徵用佔用後獲得補償的各項權能,這大大加強了保護漁業生産者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和捕撈權利的力度。
  第三,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漁業法律體系,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過去,我國的漁業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主要是依靠行政法律規範,《物權法》實施後,漁民權益的保護將會增加適用民法的有關制度,如公示、登記、損害賠償等,漁業活動將進一步受民事法律的調整,漁業法律體系和管理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有恒産者有恒心”,有了法律的明確保障和規範,漁業生産者就會安心投入,生産積極性更加高漲,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就會更加充滿活力。
  第四,有利於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推動農村漁區和諧社會的構建。《物權法》強調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財産權利,要求我們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規範政府行為,樹立為民服務、維護漁業生産者合法權益的觀念,堅持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這對促進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維護農村漁區的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物權法》精神和主要規定
  《物權法》是規範財産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産生的民事關係。物權是直接支配物(動産或不動産)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立法目的在於定紛止爭、物盡其用,主要圍繞三個方面規定:一是物的歸屬,誰是物的主人;二是權利人享有哪些權利;三是物權的保護。《物權法》的精神實質就在於確認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的財産權利。《物權法》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同時,《物權法》也對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予補償的原則和內容作了規定。因此,漁業權作為用益物權,意味著漁業生産者依法取得漁業權後,就享有依法佔有並使用特定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或捕撈活動以獲取收益的排他性權利。漁業權受到侵害或被佔用時可以適用物權法加以保護,並依法取得合理的補償。
  三、加強組織,深入開展《物權法》的宣傳和培訓
  《物權法》以基本民事立法形式確定漁業權制度,適應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漁業發展的要求,是順民心、得民意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對我國漁業發展和管理制度的一次豐富和完善。為此,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組織,切實做好《物權法》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要把學習宣傳《物權法》作為今後一個時期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工作,掀起一個學習、宣傳、貫徹《物權法》的高潮。尤其是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班子要帶頭學習,並組織好本系統、本單位的幹部、職工的學習培訓,深刻領會《物權法》的精神,更新觀念,提高認識。要充分發揮宣傳媒體作用,運用各種宣傳工具、宣傳方法,採取各種形式,向廣大漁民群眾深入宣傳《物權法》,特別是《物權法》中有關漁業權的規定,讓漁民了解和掌握《物權法》的精神實質,自覺運用《物權法》爭取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履行職能,切實做好貫徹實施《物權法》各項工作
  (一)加強漁業權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
  貫徹實施《物權法》將是一個長期的任務。要按照《物權法》的精神,進一步深化漁業權制度理論研究,開展漁業基本經營制度調研,全面了解漁業水域灘塗使用狀況,提出進一步穩定和完善漁業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措施。加強研究制訂或修改完善相關配套規定,特別是針對當前漁業水域灘塗徵佔用較多、漁民權益受侵害比較突出的問題,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制訂出臺水域灘塗徵佔用補償標準和實施辦法,爭取以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形式發佈。
  (二)推進和規範養殖證、捕撈許可證發放工作
  做好漁業水域灘塗規劃工作,科學劃定養殖區、捕撈區、重要漁業資源與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漁民的基本生産資料。推進養殖證發放工作,確保按照《漁業法》確定的優先原則,將養殖證優先安排給當地的漁業生産者,依法賦予其長期而穩定的水域、灘塗使用權。養殖證和捕撈許可證發放過程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證件發放合法、合理,逐步建立健全發放登記、公示制度和檔案制度,為切實維護漁民合法權益奠定堅實基礎。加強對未依法取得養殖證、超越養殖證範圍養殖、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捕撈等非法行為的監管,保護合法生産者的權益。
  (三)切實保障漁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有關漁業水域灘塗被徵佔用事件的調查以及漁業污染事故處理,協助漁民做好申請補償和索賠工作。切實貫徹中央“多予少取放活”方針,在國務院出臺有關規定之前,沿海各地嚴禁向漁民使用海域從事水産養殖徵收海域使用金,已開徵的要立即停止徵收。規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徵收和使用,確保“取之於漁,用之於漁”。積極引導漁民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漁民專業合作組織,充分發揮漁民專業合作組織在加強自律管理、維護自身權益等方面的作用。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要求,“穩定漁民的水域灘塗養殖使用權”。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中央一號文件的精神,高度重視穩定和完善漁業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性,將《物權法》的貫徹實施作為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落實中央支農惠農政策中的一件大事,切實加強領導,調整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為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貢獻。各地在貫徹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組織協調、調查研究、檢查落實工作。有關貫徹實施情況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我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