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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9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文件

國土資發〔2007〕96號

關於加強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綜合勘查開採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為了加強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綜合勘查、開採管理,有效解決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問題,促進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採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勵煤炭礦業權人綜合勘查開採煤層氣資源
  (一)投資人申請煤炭探礦權,應提交煤炭和煤層氣綜合勘查實施方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設置煤炭探礦權,應對煤炭和煤層氣綜合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嚴格審查。煤炭探礦權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許可證後,應對勘查區塊範圍內的煤炭和煤層氣進行綜合勘查。
  (二)煤炭探礦權人完成勘查工作,應提交綜合勘查報告,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儲量評審(估)、備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可直接申請煤炭採礦權:
  1.採用露天開採方式採煤的;
  2.採用井工開採,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
  3.採用井工開採,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高於國家規定標準但不具備規模化地面抽採和開發利用條件的。
  對於上述情形,凡煤層氣資源可綜合回收利用的,應在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予以綜合考慮,實現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的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
  (三)經勘查,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高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大、中型煤炭礦産地,在進行小井網抽採煤層氣試驗的基礎上,提交煤炭和煤層氣綜合勘查報告,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儲量評審(估)、備案。具備規模化地面抽採條件的,煤炭探礦權人應按照“先採氣,後採煤”的原則,統一編制煤炭和煤層氣開發利用方案,依法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煤層氣採礦權,並申請劃定煤炭採礦權礦區範圍。
  (四)經地面抽採,殘留煤層氣降至國家規定標準以下的開採範圍,原煤炭礦業權人可依據煤炭和煤層氣綜合開發利用方案及劃定的礦區範圍提出煤炭採礦權申請,按法定程序領取採礦許可證,並申請登出原煤層氣採礦權。
  二、進一步加強煤層氣礦業權管理
  (五)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礦産資源規劃,綜合考慮煤層氣、煤炭資源賦存狀況和煤炭礦業權設置方案,在煤層氣富集地區,劃定並公告特定的煤層氣勘查、開採區域。煤層氣勘查、開採結束前,不設置煤炭礦業權。
  (六)國土資源部主要採用招標方式出讓煤層氣探礦權,按照投標企業的資質、業績和勘查實施方案等情況,依法擇優確定探礦權人。
  (七)煤層氣探礦權人不得以勘查煤層氣的名義開採煤炭及其它礦産資源。在煤層氣勘查、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在其區塊範圍內設置新的礦業權,但對地表開採砂石等情況,當事人與煤層氣礦業權人雙方簽訂了安全生産協議的除外。
  (八)煤層氣探礦權人應對勘查區塊範圍內的煤炭資源進行綜合勘查、評價,並對煤層氣資源進行小井網抽採試驗,提交煤層氣和煤炭綜合勘查報告,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儲量評審(估)、備案。
  (九)具備規模化地面抽採條件的,煤層氣探礦權人應按照兼顧後續煤炭開採的原則,選擇適當的生産工藝流程,合理編制煤層氣開發利用方案,依法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煤層氣採礦權。
  (十)經論證,不具備規模化地面抽採條件或經地面抽採後煤層氣含量降至國家規定標準以下的區塊,煤層氣礦業權人應及時到國土資源部辦理煤層氣礦業權區塊登出手續,按有關法規規定匯交地質資料,同時遞交綜合勘查煤炭投入的報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採用競爭方式依法有償出讓煤層氣退出區塊的煤炭礦業權。原煤層氣礦業權人可參與競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競得煤炭礦業權的申請人,在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煤炭礦業權價款的同時,還需向原煤層氣礦業權人支付其綜合勘查煤炭投入的補償。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煤炭礦業權登記手續。
  三、妥善解決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問題
  (十一)新設立的煤炭探礦權、採礦權不得進入國家公告的特定煤層氣勘查、開採區域。
  (十二)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本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迅速組織對本轄區內煤層氣探礦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於今年7月底前將檢查情況向國土資源部報告。未達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國土資源部依法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或不予延續。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
  (十三)本通知下發前已取得煤炭、煤層氣探礦權或採礦權的礦業權人,應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已依法取得煤炭或煤層氣勘查許可證的探礦權人,應對勘查區塊範圍內的煤層氣或煤炭資源進行綜合勘查、評價,提交煤層氣和煤炭綜合勘查報告,並按有關程序進行儲量評審(估)、備案。
  2.已依法取得煤炭採礦許可證的採礦權人,在本礦區範圍內以地面抽採方式開採煤層氣的,應依法補辦煤層氣採礦許可證;進行井下煤層氣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辦理煤層氣採礦許可證,但應切實採取措施,不斷提高煤層氣回收利用水平。
  (十四)在本通知下發前,煤炭、煤層氣企業已經以協議方式,在相同區塊範圍分別持煤炭、煤層氣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進行煤炭、煤層氣勘查開採的,雙方應嚴格遵守協議,加強合作,實現煤炭、煤層氣資源的綜合勘查、評價和回收利用。
  (十五)在本通知下發前,煤炭和煤層氣探礦權、採礦權發生重疊且未簽訂協議的,由雙方協商開展合作或簽訂安全生産協議,按照“先採氣,後採煤”的原則,對煤炭、煤層氣進行綜合勘查、開採。本通知下發後6個月內,雙方無法簽訂合作協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勘查開採實物工作量已投入等情況進行調解。同意調解的,扣除重疊部分的區塊,並由當事人一方對被扣除區塊一方已投入部分進行補償。調解不成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産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精神,按照採煤採氣一體化、採氣採煤相互兼顧的原則,支持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生産企業綜合勘查開採煤層氣資源。
  (十六)本通知下發之日起6個月以後提交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煤炭或煤層氣勘查報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其礦産資源儲量不予評審(估)、備案。
  (十七)從事煤炭和煤層氣勘查、開採的礦業權人,應按照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開展工作,履行法定義務,報送勘查、開採年度報告;開展井下回收利用煤層氣的,應在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煤炭開採利用情況年度報告的同時,將煤層氣回收利用情況一併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
  (十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