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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9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發〔2007〕74號

關於印發《2007年整頓和規範礦産
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
    為確保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各項任務如期完成,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的要求以及全國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會議的統一部署,《2007年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已經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將《2007年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監 察 部  財 政 部  商 務 部
                工商總局   環保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印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2007年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

  《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以下簡稱國務院28號文件)下發一年多來,通過各地、各部門共同努力,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明顯成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第一階段工作通過了檢查驗收。但是,多年來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新形勢下出現的問題還未得到有效解決,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還可能出現反彈,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規則的礦業開發新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任務十分艱巨,形勢不容樂觀。2007年是全面完成整頓和規範工作各項任務的關鍵一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現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認識,突出重點,認真部署,狠抓落實,確保如期完成國務院28號文件提出的各項任務。
    一、基本工作思路
    2007年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曾培炎副總理在全國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要求。基本工作思路是: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28號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整頓和規範工作各項任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産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堅決清除整頓工作死角,鞏固並不斷擴大整頓工作成果;加強新機制新制度建設,基本建立規範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進一步推動我國礦産資源開發走上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二、工作安排
    (一)積極穩妥地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108號文件的要求,把整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組織專門力量制訂具體工作方案,抓好實施工作。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依據産業政策、産業發展規劃、礦産資源規劃、國家有關礦産資源總量控制以及産業結構調整的要求,抓緊編制完成整合總體方案並報國土資源部和發展改革委備案。整合總體方案應包括整合目標、進度安排、任務分工和責任落實等內容,原則上整合後礦業權數量要比整合前減少20%以上,其中煤炭資源整合後小型煤礦數量和産量不得超過煤炭工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確定的控制目標。整合區域內,礦産資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礦山安全事故發生起數和傷亡人數下降10%以上。礦山污染物全面實現穩定達標排放,提高廢水重復利用率和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據整合總體方案組織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底前編制完成3個以上重要礦種和5個以上重點礦區的整合實施方案。整合實施方案要包括整合礦區礦産資源概況、已有礦業權設置情況和參與整合的礦山企業名單、整合後擬設置礦業權方案、整合工作進度及保障措施等內容。其他整合區域的實施方案,要于2007年12月底前編制完成。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整頓和規範工作領導小組要按照整合總體方案和實施方案,週密安排,認真組織實施,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係,確保2007年12月底前完成3個以上重要礦種和5個以上重點礦區的整合工作,並向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對重要礦種、重點礦區整合工作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二)鞏固並不斷擴大整頓工作成果
    5.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堅決清除整頓工作死角,嚴密監控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動向,對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違法行為出現反彈苗頭的地區,要及時開展集中整治,繼續做好重點礦區專項整治工作。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動態巡查制度,所有礦區要明確監管的責任單位和具體責任人,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巡查,維護礦區正常秩序。對存在整頓工作死角或經整頓後又出現違法行為反彈,造成嚴重影響的地區,要依法依紀追究當地政府領導的責任。
    6.繼續做好關閉礦山工作。各地要按照關閉礦山的工作安排,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礦山企業,切實做到“三不留一毀閉”。對於關閉礦山,公安部門要停止審批供應民爆器材,電力部門要停止供電,有關部門要依法吊(注)銷相關證照。
    7.加大各類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凡2006年年底前立案的,要在2007年6月底前結案,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要及時移送,對重大的、有影響的案件,要向社會公佈查處結果。嚴厲查處礦産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和採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産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環節發生的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礦産開發等官商勾結、權錢交易以及礦産資源開發整合中的違法違紀案件。建立無證勘查開採案件發生率、礦業權人違法違規案件發生率考核制度。建立有關部門之間礦産資源違法案件信息共享、通報和移送機制。
    (三)建立完善礦産資源開發管理新機制新制度
    8.認真貫徹落實曾培炎副總理在全國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規則的礦業開發新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重點抓好礦産資源規劃、礦産資源有償使用、礦業權管理、礦山環境保護、礦産資源開發監管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研究制訂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稀缺礦種的管理辦法。
    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貫徹落實《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情況進行一次自查。進一步完善探礦權採礦權申請、延續、變更、登出等相關管理制度。全面完成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工作。
    10.認真做好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和山西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工作,重點做好礦山企業無償取得國家出資探明礦産地礦業權的清理,明確政策界限,做好礦業權價款處置工作,切實解決礦業權取得的“雙軌制”問題。落實已出臺的關於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和收益分配機制改革的規定,深化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的改革,進一步完善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相關的政策措施。
    1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關於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06〕215號)的要求,在200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並逐步形成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
    12.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能,進一步完善探礦權和採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産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礦産資源開發的管理制度,制定勘查開採資質管理辦法,嚴格市場準入標準。推行依法行政,陽光行政,實現政務公開。
    13.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建立適應礦産資源開發監管任務要求的礦山執法監察隊伍。建立完善勘查開採全過程的監管制度體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礦産督察員的作用,強化日常監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責任主體意識,將整頓和規範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整頓和規範工作領導小組要認真研究部署2007年整頓和規範工作,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健全工作機構,充實專職工作人員,確保如期完成整頓和規範工作各項任務,確保社會穩定。
    (二)加強督促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整頓和規範工作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開展專項督促檢查,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對國土資源部公佈的重點礦區專項整治工作進行跟蹤督查。
    (三)加強宣傳工作。圍繞礦産資源開發整合、鞏固整頓成果和新機制新制度建設等工作,多渠道、多方式宣傳正面典型,曝光違法違規案件,引導輿論,為整頓和規範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四)加強經驗交流。各地要認真總結整頓和規範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樹立典型,宣傳推廣。部際聯席會議適時組織召開全國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經驗交流現場會,推廣交流各地的成功經驗。
    (五)完善相關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聯合執法、動態巡查、違法案件舉報、重大案件督辦和責任追究、聯絡員、信息交流等工作制度,保證整頓和規範工作各項任務全面完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年底前向國務院報告貫徹落實國務院28號文件的情況。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整頓和規範工作進行檢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