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廣東省設立的港澳資旅行社試點經營
廣東省居民赴港澳團隊旅遊的通知
旅發〔2007〕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2006年6月公佈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補充協議三》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補充協議三》,做出了“允許在廣東省的香港、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廣東省居民(具有廣東省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的安排。為了貫徹中央進一步促進港澳地區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方針,落實《CEPA補充協議三》的安排,現就在廣東省設立的港澳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廣東省居民赴港澳團隊旅遊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範圍
1.試點經營的企業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澳門)的旅遊經營者,在廣東省內投資設立的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簡稱港澳資旅行社),不包括在內地其他地區設立的港澳資旅行社,或其在廣東省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2.取得試點經營資格的港澳資旅行社,只能組織具有廣東省正式戶籍的居民(簡稱廣東省居民)赴香港、澳門地區團隊旅遊。
二、港澳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的條件
1.註冊地在廣東省內;
2.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一年;
3.在同類企業中,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業績突出;
4.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
三、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試點經營的港澳資旅行社,應當向廣東省旅遊局提出申請書;廣東省旅遊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試點經營的條件進行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報國家旅遊局。
2.國家旅遊局根據符合《CEPA補充協議三》的原則,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批准的,還應當説明理由。
3.被批准試點經營的港澳資旅行社,在向國家旅遊局交納質量保證金100萬元後,由國家旅遊局換發變更經營範圍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取得試點經營資格的港澳資旅行社,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手續。
4.國家旅遊局將取得試點經營資格的港澳資旅行社(簡稱港澳資組團社)名單予以公佈。
四、試點經營要求
1.港澳資組團社應當為廣東省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團隊安排專職領隊。領隊在帶團時,應當佩戴領隊證,並遵守《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
2.港澳資組團社組織的赴港澳旅遊團隊,應當憑《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及《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簡稱《名單表》),從指定的口岸整團出入境。
3.港澳資組團社應當在出團前將《名單表》交廣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的《名單表》不得增加赴港澳旅遊團隊人員;如出團時赴港澳旅遊團隊人員減少,內地、香港、澳門的查驗機關應分別在《名單表》上註明。
4.赴港澳旅遊團隊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的,港澳資組團社應當事先向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赴港澳旅遊團隊出境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分團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港澳資組團社,港澳資組團社應當立即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自行返回的旅遊者,應當持《名單表》複印件辦理入境手續。
5.港澳資組團社經營廣東省居民赴港澳團隊旅遊業務,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
旅遊合同應當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旅遊合同由港澳資組團社和旅遊者各持一份。
6.港澳資組團社應當在經香港、澳門旅遊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的接待內地旅遊團隊的香港、澳門旅行社範圍內,選擇接待赴港澳旅遊團隊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接待社),並與之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港澳資組團社與接待社訂立的合同,應當報廣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7.港澳資組團社不能組織其它地區的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地區旅遊;在經營廣東省居民赴港澳團隊旅遊業務時,不得借道香港、澳門,組織包括廣東省居民在內的內地居民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
8.違反上述經營要求規定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名單表》由國家旅遊局制定格式並統一印製,港澳資組團社向廣東省旅遊局申領。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