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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30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發改運行〔2007〕87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2007年
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通知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2006年,各地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積極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取得了重要的階段性成果。近日,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召開第三次會議,討論通過了2007年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要點,明確要求今年底之前確保關閉4000處煤礦,基本完成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為指導和督促各地發展改革、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認識。今年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確定的用三年左右時間解決小煤礦問題的關鍵一年。整頓關閉範圍由主要是非法、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擴展到不符合産業政策、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煤礦。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對促進煤炭工業結構調整、保障安全生産和實現可持續發展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歷史責任感和使命感,堅定信心,再接再厲,堅決把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推向深入。
  二、認真負責地落實好各類關閉煤礦名單。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以下煤礦進行認定,提請關閉:不符合經批准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的;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未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準手續、審批程序、違規越權核準的。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以下煤礦進行認定,提請關閉:未依法取得煤炭生産許可證、礦長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産的;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仍然組織生産的;被依法責令停産整頓的礦井擅自組織生産的或整頓驗收不合格的;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年生産能力在3萬噸/年及以下的;擅自進行“三下”開採和在自然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重要水源地、重要設施等區域內開採的。
  三、全面落實“十一五”末小煤礦數量控制目標。各省(區、市)發展改革、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圍繞落實《煤炭工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確定的分省(區、市)2010年小煤礦數量控制目標,充分利用煤礦生産能力復核所掌握的各煤礦開採條件、生産系統、技術裝備、生産能力和資源儲量等基本情況,按照鼓勵發展先進生産力,淘汰落後生産能力的原則,把開採條件複雜、生産系統不完善、技術裝備水平低、資源儲量小的煤礦作為進一步實施整頓關閉、資源整合的重點,把到2010年的小煤礦數量控制目標分解到各産煤市(縣、區)。各産煤市(縣、區)要進一步分解到各鄉、鎮。對目前存在的30萬噸/年及其以下的所有小煤礦,都要有明確具體的分類處理意見和實施進度安排,確保實現到2010全國保留1萬處小煤礦的目標。
  四、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全面清理在建項目。各産煤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執行國辦發〔2006〕82號文件規定,在“十一五”期間一律停止審批(核準)新建30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對3萬噸/年及以下的在建項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對於已經停建的3萬噸/年及以下煤礦,具備資源整合條件的可納入整合範圍或進行擴能改造,否則必須提請關閉。
  各地要抓緊對所有在建項目進行一次清理,凡未經核準(審批)的違規項目,要責令立即停建。凡不符合産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堅決下馬;凡未全部取得劃定礦區範圍、開辦煤礦、採礦許可、安全設施設計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相關手續的,要重新報批;凡“批小建大”的,監督其按批准的設計施工。對拒不停止施工和實施整改的,要嚴肅追究建設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五、進一步規範煤炭資源整合工作。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82號、108號文件的各項規定,堅持先關閉後整合、以大並小、以優並差和一個法人主體、一套生産系統、按建設項目管理等原則。要堅持資源整合後煤礦最低規模標準,山西、內蒙古、陜西不得低於30萬噸/年,新疆、甘肅、青海、寧夏、北京、河北、東北及華東地區不得低於15萬噸/年,西南和中南地區不得低於9萬噸/年。資源整合方案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制定,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在確保整合質量的前提下,加快進度,確保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炭資源整合工作,做到整合方案按程序批准、下達、啟動,所有整合煤礦進入技術改造的設計、施工階段。
  六、依法打擊非法和超能力生産行為。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已關閉的煤礦、列入關閉公告名單的煤礦和列入資源整合範圍煤礦的監管,堅決防止已關閉的煤礦死灰復燃、已公告關閉的煤礦和被列入資源整合的煤礦繼續組織生産。要抓緊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批復的生産能力復核結果,核準下達各煤礦生産能力,及時變更煤炭生産許可證登記能力。要以此為依據加強監管、監察。對超能力生産的,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煤礦生産能力管理辦法》,予以嚴肅查處。
  七、加強部門協作,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各級發展改革、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整頓關閉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確保整頓關閉工作的順利實施。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與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有關證照之間的關係,著重解決證照有效期限短和變更頻繁等問題。要加強與其他相關證照頒發管理部門之間的銜接,在依法對煤炭生産許可證作出吊銷、暫扣處罰時,應及時通知其他證照頒發管理部門,提高行政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