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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08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文件

建   設   部

安監總管二〔2007〕99號

關於北京市地鐵10號線2標段蘇州街車站
“3·28”重大塌方事故的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建設廳(委):
  2007年3月28日上午9點30分左右,中鐵十二局第二工程公司在承建北京市地鐵10號線2標段施工過程中,由於對施工複雜的地質情況不清,當施工斷面發生局部塌方和導洞拱部産生環向裂縫的險情時,未制定並採取保護搶險人員的安全技術措施,指揮作業人員實施搶險,發生二次塌方,造成6人死亡。事故發生後,該局第二工程公司及項目部有關負責人隱瞞事故情況,未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性質惡劣(有關事故原因和性質還在進一步調查中)。接到事故報告後,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劉淇,北京市市長王岐山、建設部部長汪光燾、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李毅中等領導同志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十分重視,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處理事故有關責任人。
  這起事故反映出一些企業安全生産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生産規程、標準執行不嚴格,特別是搶險措施不當和有關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同時,也反映出地鐵施工安全監管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進一步強化地鐵施工安全管理,做好建築安全生産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強對地鐵建設和地下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特點,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在建地下工程建設項目特別是在建地鐵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管。要完善地鐵建設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範地鐵建設市場,強化全過程監管;要督促地鐵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各方主體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程序,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自覺遵守規章制度,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支持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在建地下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實行信息互通,推進聯合執法,切實督促有關單位加強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落實安全生産責任。
  二、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各地有關主管部門要強化對地下工程特別是地鐵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加強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的辨識、評估、建檔、登記、監控和動態管理,防患于未然。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要強化施工現場日常安全管理,形成隱患排查、登記建檔、問題反饋、整改落實的閉環系統,消除事故隱患。要按照建設部印發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建質〔2004〕213號)的要求,認真研究和掌握地下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特點和規律,嚴格作業規程,強化初期臨時支護,重點抓好不良地質地段防坍塌、特殊地質地段防突水突泥沙,做好超前地質監測、預報等安全技術防範措施的落實,確保施工安全。
  三、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各有關部門要督促地下工程特別是地鐵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明確各自安全職責,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完善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産的主體責任。勘探、設計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地質勘察和工程設計,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産、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工程地質及水文等有關資料,認真履行建設單位的安全職責;各參建單位要針對地下建設工程的特點,科學編制施工組織方案,合理選擇施工防護措施,嚴格按照施工操作規程作業,嚴防施工過程中坍塌、墜落、突水、突泥、爆炸等事故發生。
  四、加強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地下工程特別是地鐵工程建設項目各方要以《生産經營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 9002-2006)為指導,針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的特點,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産應急預案體系,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各施工企業在發生險情時,要堅持科學搶險、安全施救的原則,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制定詳細搶險救援技術措施,精心地組織搶險救援。發生事故要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有關部門報告,爭取在第一時間實施有效救援,不得延誤救援時機。
  五、嚴格事故責任追究。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查處每一起建築施工安全事故,查明事故原因,找出管理、技術、規章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特別是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嚴厲查處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要嚴格事故報告制度,堅決杜絕遲報、謊報、漏報和瞞報違法行為。要加大對事故發生後瞞報、逃匿行為的懲治力度,按照《安全生産法》、《刑法修正案(六)》、《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生産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且瞞報、逃匿的,要堅決依法懲處瞞報事故責任人。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