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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8日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家
教育考試工作的幾點意見

教考試〔200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國家教育考試規模大,社會關注程度高,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重視國家教育考試工作。近年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在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積極支持配合下,狠抓安全保密和考試管理工作,使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不斷加強,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總體情況良好,運行平穩。
    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考生規模的增加、管理環節的增多、社會誠信體系的不完善、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普及等都大大增加了考試組織與管理工作的壓力和複雜性;同時,干擾破壞國家教育考試的活動猖獗,組織化程度提高,作弊手段不斷翻新,加之網絡信息的快速傳播,對國家教育考試的秩序和社會聲譽造成了極大的損害。為嚴肅紀律,全面整治各種考試違規行為,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現就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家教育考試工作提出幾點意見:
    一、提高認識,全面加強對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以及各級各類學校要進一步提高對國家教育考試重要性、嚴肅性的認識,把加強考試管理、防止和制止各種形式的違規行為作為執政為民、清除教育考試領域不正之風的大事來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一把手必須對各項國家教育考試的安全保密、考場管理負總責,領導、組織、部署、協調招生考試機構開展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考試政策規定,確保各項國家教育考試平穩進行。
    二、突出重點,確保國家教育考試安全。國家教育考試的試卷清樣、試卷(含外語聽力磁帶,以下簡稱試卷)安全是招生考試工作的第一要務,確保試卷安全萬無一失是關係到考試能否正常舉行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以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相關工作的各級各類學校,必須從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做好國家教育考試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試卷清樣的遞送,試卷印製、運送、保管以及答卷回收、運送、保管等各環節必須照章辦事,要堅決杜絕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發生。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認真落實重大問題報告制度,建立健全突發事件處置應急工作預案。如遇有涉嫌國家教育考試試卷失密、泄密事件的發生,必須立即在第一時間報告我部和本省(區、市)招生委員會,並適時啟動應急工作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指定負責人並指派專人對互聯網上涉嫌國家教育考試試題泄密及涉嫌考試詐騙的有害信息進行監測,對本地區發現的有害信息要及時報告省級招生委員會,並配合公安機關予以處理和打擊。
    三、從嚴治考,維護國家教育考試良好的考風考紀。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為國家選拔、培養優秀人才的一項重要職責,學校應對考生加強誠信教育、考試紀律和法規教育。對使用手機、對講機、“耳麥”等無線通信工具考場內外勾結進行作弊等考試嚴重違規行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對違規者進行認定和處理,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數據庫。其中,對代替他人考試或參與考場內外勾結進行考試作弊的在校大學生,招生考試機構要及時通報其所在高等學校,由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1號)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處理情況;如果違規考生係在職幹部或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教育部門等七部委《關於全面加強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學〔2004〕15號),由招生考試機構向其單位通報考試違規事實,有關部門根據情節對違規者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考試工作人員因失職、失察造成考場大面積舞弊或評卷混亂等事故,甚至喪失職業道德、放縱或參與考試作弊的,根據情節對違規者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並從招生考試隊伍中予以清除,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國家教育考試中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高等學校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校園網論壇的管理和監控,杜絕各種有害信息的傳播;凈化校園環境,嚴禁在校園內張貼有替考、出售考試作弊器材等內容的小廣告,一經發現應及時消除,如係在校生張貼,一經查實,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注重實效,強化對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建立良好考風考紀的關鍵在於考試工作人員特別是監考員是否認真履行了職責。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依照相關規定,製作包括法紀教育、業務流程等內容的音像材料用於對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地市或縣區級招生考試機構要組織本地區考試工作人員進行考試模擬演練,使全體工作人員熟知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以及各種情況下的操作程序。未經培訓考核合格不得上崗。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對考試工作人員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和獎懲措施,監考員的表現應及時上報相關教育行政部門。
    五、加大力度,完善國家教育考試誠信管理體系。自2007年起,我部將逐步建立國家和省(區、市)兩級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網絡平臺,將考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的違規行為,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數據庫,供高等學校、招生單位和用人部門查詢。我部考試中心網站開通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網絡平臺,提供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查詢服務。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建立省級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並提供相應的查詢方式,同時將誠信檔案的電子數據、文件報至我部考試中心。具體事項由我部考試中心另行安排。
    六、統籌規劃,規範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建設。考點建設是實施國家教育考試的重要環節,體現了考試管理的質量和水平。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必須抓住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務管理與服務平臺的契機,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切實加強標準化考點的建設。今後,凡承擔國家教育考試考點的學校,應當逐步做到在有一支經培訓合格的考試工作隊伍、有符合規定的試卷保管室的同時,考場須有符合要求的電子監控以及可以阻斷各種有害信息傳遞的技術設備。
    七、嚴肅紀律,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問責制度。按照《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凡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教育考試中出現嚴重違規事件的,將對該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作出通報批評,同時責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追究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及考點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對考試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要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並在考前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