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部門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2日   來源:勞動保障部網站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文件
國    資   

勞社部發〔2007〕14號

關於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先後下發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將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作為改革徵地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擺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確要求。最近頒布的《物權法》,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作出了規定。許多地區開展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對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地區工作進展緩慢,亟待加快進度、完善政策、規範管理。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的精神,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責任
    為貫徹國發31號文件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9號文件)關於“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嚴格實行問責制”的精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各地要儘快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國辦發29號文件要求,已經出臺實施辦法的省份,要認真總結經驗,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對市縣工作的指導;其他省份要抓緊研究,爭取在今年年底前出臺實施辦法。要嚴格按國辦發29號文件關於保障項目和標準的要求,儘快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並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二、確保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
    各地在制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中,要明確和落實社會保障資金渠道。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比例、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根據國辦發29號文件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以下簡稱國辦發100號文件)規定,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各市縣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實施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各市縣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實施後,要及時確定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在農民個人、農村集體之間的分配辦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繳費部分在農民個人所得中直接繳納。
    三、嚴格徵地中對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查
    要嚴格執行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徵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徵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徵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説明。
    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把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關。需報省級政府批准徵地的,上述説明材料由市(地、州)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准徵地的,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有關説明材料和審核意見作為必備要件隨建設用地報批資料同時上報。對沒有出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徵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徵地。
    四、規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
    根據國辦發100號文件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費用,應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按標準足額劃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核定和資金髮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各地要制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管,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和被徵地農民的監督。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9號文件規定,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要加強被徵地農民統計工作,做好對徵地面積、徵地涉及農業人口以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參保人數、享受待遇人員、資金收支等情況的統計;加強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考核。
    五、加強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6〕32號)的要求,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方針政策,在對農村土地徵收徵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切實搞好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糾正徵地過程中損害農民權益問題。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佔、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