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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4日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網站

關於加強治理銷售盜版及非法出版物
遊商地攤和無證照經營行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廳(局)、建設廳(委)、文化廳(局)、新聞出版局、工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局:
  近年來,在黨中央的統一部署下,各地、各部門加大了打擊侵權盜版、保護知識産權的工作力度,尤其是去年以來開展的“反盜版百日行動”和目前正在進行的“反盜版天天行動”,使音像和計算機軟體市場秩序進一步好轉,正版製品市場佔有率明顯提高,經營者守法經營意識進一步增強。打擊侵權盜版需要長期堅持不懈的抓下去,既要防止反彈,又要注意對遊商地攤及無證照經營者的打擊和治理,並且力求形成長效監管和治理機制。根據中央兩辦轉發的《2007年“掃黃打非”行動方案》和劉雲山同志在第二十次全國“掃黃打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公安部、建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中央六部門決定,建立治理遊商地攤及無證照經營者批發、銷售盜版及非法出版物工作機制,全國各地相關部門比照組建這一工作機制,按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採取有力措施,集中治理遊商地攤及無證照經營者銷售盜版及非法出版物的問題,建立起長效管理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點
  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通過調查研究,掌握遊商地攤及無證照經營者的活動規律和活動區域,確定巡查的重點時段和重點部位。重點時段通常為下午4時至晚9時,週末、節假日等公眾休息時間等。重點部位通常包括居民區、車站碼頭、繁華街區、過街天橋、地下通道、電子市場、夜市、小商品批發市場、鄉鎮農村集貿市場等。在掌握規律的基礎上,執法人員必要時可以採取調整作息時間的辦法,利用重點時段對重點部位實施高密度的巡查,集中治理遊商地攤及無證照經營者的非法銷售活動。
  二、工作職責
  各級“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集中整治遊商地攤及無證照經營者工作的牽頭、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城管)、文化、新聞出版、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落實執法責任,定期召開工作聯席會議,收集、匯總、通報各部門的有關工作情況,組織新聞媒體開展輿論宣傳工作。
  建設部門負責將銷售盜版及非法出版物的遊商地攤和無證照經營者情況納入市容建設評估體系,指導城管執法部門查處取締遊商地攤及無證照經營者。城管執法部門要與重點部位的有關單位簽訂門前管理責任書或區域管理責任書,充分發揮居委會、管委會、學校、機關、商廈、超市、飯店等單位對遊商、地攤的監督舉報作用,將重點地區連片管理。已實施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城市,要將此項工作納入到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進行考核和管理。
  文化部門負責對音像城等音像製品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管,對銷售、批發盜版音像製品者採取堅決措施予以打擊、治理,防止正規店銷售盜版製品現象反彈;協助城管執法部門查處取締銷售盜版音像製品的遊商地攤及無證照經營者。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音像製品儲存窩點、銷售網絡等情報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並協助打擊、治理。按照《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音像製品分銷網絡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為消費者購買正版音像製品提供便利,用正版音像製品佔領市場。
  新聞出版部門負責對印刷、複製、發行、儲運等環節進行監管和稽查,對非法出版物進行收繳,對非法出版活動追根溯源,嚴查徹究,查清貨品來源和去向,查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追究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取締銷售盜版及非法出版物的無證照經營門店,沒收無證照經營門店銷售的盜版、非法出版物及其相關設備工作,協助城管執法部門查處取締銷售非法出版物的遊商和地攤。
  公安部門配合建設(城管)、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查處取締銷售盜版及非法出版物的遊商、地攤和無證照經營者,對相關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立案偵辦,依法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籌本地執法力量,實施綜合治理。
  (二)有關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又要顧全大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執法信息溝通機制,資源共享,及時將案件線索和查處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
  (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信息,協調行動。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加大打擊力度,分散執法與集中整治相結合,務必在2007年內全國大、中城市街頭銷售盜版及非法出版物現象有根本性改變。
  (四)中央有關部門將不定期組織檢查組,對重點城市打擊遊商地攤及無證照經營者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公安部
                          建設部
                          文化部
                         新聞出版總署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