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部門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6日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 公安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中等職業學校保安服務業
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的通知

教職成〔200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保安專業建設,逐步構建以接受正規學歷教育和職業資格培訓為主體的保安從業人員隊伍,為我國保安服務業的快速、協調發展提供專門人才,併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2010年上海世博會提供專業化安全服務。教育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決定將保安專業列入國家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安服務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第三産業的有機組成部分,保安隊伍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秩序的一支重要安全防範力量。各地教育、公安、勞動保障部門要抓住國家大力發展保安服務業的有利時機,加強協調配合,加強組織領導,儘快在中等職業學校增加開設保安專業、擴大保安專業招生規模,使得保安從業人員的數量和質量在短期內有較大水平提高。
  二、各省級教育行政等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安專業開辦的審批工作,並到省級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備案。要根據教育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製定的《中等職業學校保安專業緊缺人才培養培訓指導方案》(以下簡稱《指導方案》,見附件1),重新確定中等職業學校保安專業的培養目標和基本學制,及時調整教學內容。
  中等職業學校保安專業的培養目標調整為面向保安服務行業,培養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德、智、體、美全面發展,身心健康,具有與本專業相適應的文化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基本法律素養,具備本專業的基本知識和技能,能從事保安勞務服務和保安技術服務一線工作的中初級保安服務和管理人才。保安專業的專業方向分為守護、押運和技術防範3個專業方向,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3年。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的保安服務業緊缺人才培養的相關專業,原則上不低於兩個建制班。
  三、各地教育、勞動保障部門要配合公安機關組織成立保安行業專業專家諮詢委員會,在研究、分析人才需求,提出專業設置標準和教學基本要求等方面發揮引導作用。要按照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培養模式,探索建立保安專業緊缺人才培養的新機制。
  參與合作的保安服務企業要充分依託職業學校進行新職工的培養和在職職工的培訓,積極與職業學校簽訂人才培養培訓合同,優先錄用合作學校的畢業生,並積極參與職業學校的教育與培訓活動。保安服務企業有責任為合作學校提供專業師資、實訓設備,接受職業學校教師和學生見習、實習,併為頂崗實習的學生支付合理的報酬。
  四、各地教育、公安、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指導方案》和《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組織有關學校積極實施保安服務業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在教學中,要重點突出職業技能訓練教學內容。實施保安服務業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的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原則上不參加文化課程的統一考試。要把畢業生的職業道德、職業能力和就業率作為衡量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的主要依據。要支持職業學校推行學分制等靈活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積極引導職業學校將學歷教育中的專業能力要求與國家職業標準相結合;支持和幫助實施保安服務業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中具備條件的職業學校建立保安專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在學生每完成一項教學與訓練項目或課題後,適時組織相應職業(崗位)、工種的技能鑒定,鑒定合格者,由公安機關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核發保安相關崗位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實施保安服務業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的中等職業學校,要切實加強專業師資隊伍建設和實訓實習基地建設。建立專業教師定期輪訓制度,支持教師到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進行見習和工作實踐,提高教師的專業能力和教育教學能力。聘請保安工作一線的管理人員等擔任兼職教師,加強實習指導教師隊伍建設,努力形成具有“雙師”素質的師資隊伍。
  六、各級教育、公安、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爭取財政對保安服務業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作的經費投入,為實施保安服務業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改善職業學校相關專業的教學和訓練條件,支持教師培訓和課程教材開發等工作。保安服務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訓經費,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支持相關職業學校培養培訓保安服務業緊缺人才。社會對職業教育的資助和捐贈等,在經費安排上要向承擔緊缺人才培養培訓任務的職業學校和專業傾斜。相關職業學校要優先保證緊缺專業的經費投入。
  附件:1.中等職業學校保安專業緊缺人才培養培訓指導方案
     2.關於我國保安行業人力資源狀況和加強保安行業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作的
            建議
                      教育部 公安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